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
某乡农民孙某在镇种子站购买了一袋玉米种子,在该发票上写有“自购买之日起,必须15天内试芽,过期不承担责任”。当时因天气不好,地温不适宜播种,所以孙某一直没试芽,一个月后,地温升高,孙某播种,20天后发现出芽率极低。为此,孙某找到该种子站,要求该种子站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可该种子站却拒绝赔偿,说当时已经在该发票上注明,超过15天就不承担任何赔偿,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说法:
《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35条还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王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征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压,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从该法规定来看,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却没有规定种子经营者可要求种子使用者必须做种子试芽。可见,在该案例中,该种子站要求孙某“必须在15天内做种子试芽,过期不承担责任”是没有去律依据的。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第42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现行的法律实施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去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必须15天内履行发芽实验的义务,因此,该种子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孙某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果该种子站就是拒绝赔偿,孙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孙某也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上述机关依法查处该种子站的违法行为,制止该种子站这种格式合同的违法行力,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庄奎太 邮编:266400)
某乡农民孙某在镇种子站购买了一袋玉米种子,在该发票上写有“自购买之日起,必须15天内试芽,过期不承担责任”。当时因天气不好,地温不适宜播种,所以孙某一直没试芽,一个月后,地温升高,孙某播种,20天后发现出芽率极低。为此,孙某找到该种子站,要求该种子站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可该种子站却拒绝赔偿,说当时已经在该发票上注明,超过15天就不承担任何赔偿,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说法:
《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35条还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王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征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压,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从该法规定来看,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却没有规定种子经营者可要求种子使用者必须做种子试芽。可见,在该案例中,该种子站要求孙某“必须在15天内做种子试芽,过期不承担责任”是没有去律依据的。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第42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现行的法律实施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去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必须15天内履行发芽实验的义务,因此,该种子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孙某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果该种子站就是拒绝赔偿,孙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孙某也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上述机关依法查处该种子站的违法行为,制止该种子站这种格式合同的违法行力,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庄奎太 邮编:26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