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认知与面部认知的结合:切入点及方法

来源 :心理科学进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ysyl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元认知是对认知的认知,包含认知的各个方面,近年来元认知与面部认知的结合开始得到关注。两者结合切入点包括元认知错觉(达克效应和自我中心偏见)在面部认知中的适用性,以及面部认知现象(异族效应和熟悉度优势)在元认知中的适用性。研究方法根据测量时间点和评估对象的选取而各有侧重。当前研究尚停留在元认知监测层面,未来可扩展至面部认知的元认知控制、与机器学习结合等方向,为理解面部认知提供新角度,扩展其应用价值。
其他文献
乡村地域系统分类识别和演化过程研究是现代人文地理学的重要主题,对指导乡村振兴与乡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多维度的乡村发展指标矩阵和耦合协调度模型,探究2001—2018年京津冀地区乡村发展类型、空间格局和演变规律,提出不同类型乡村发展的路径对策。研究表明:(1)平原-山区分异塑造了京津冀地区乡村类型分异的基本格局——山区分布着生态优先型乡村,发展过程中其乡村类型并未改变;华北平原分布
<正>"投屏应用顺应了同时涵盖基于空间和基于行为与心理的环境氛围的场景概念,与电视媒介协同创造着全新的智慧家庭场景。"当前一些观众选择以"投屏"的方式接收视频内容,针对这一现象,本刊对话北京体育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岭涛,请他分享了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李岭涛表示,虽然投屏技术诞生不过十年左右的时间,但它的影响是深刻的,远远超出技术本身的范畴。从电视媒体层面看,投屏应用将会带来新的
期刊
《民法典》中出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法律开始注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物权说更为适合,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的支配权,符合高程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社会需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动产属性和交换价值性等属性,可以比照实体物在网络虚拟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但要注意充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登记和监管作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技术限制,以及占有人保管义务的扩张等特殊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中企业并购现象在逐年上升。对并购过程中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是并购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目前,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主要运用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不同的适用情况,以及不同的评估参数,最后得到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在并购过程中,选择何种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对A股上市公司2012-2021年的并购交易中选
电动汽车全生命周期可分成生产、运行、拆解回收三个阶段,本文在分析三个阶段碳排放内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电动汽车运行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分析了发电结构、电池容量、续航里程三个因素对运行阶段碳排放因子的影响机理。研究结果表明:发电结构是影响电动汽车碳排放因子的重要因素,2020年中国、美国电动汽车运行阶段碳排放因子分别为87.99、51.49 gCO2/km,中国约为美国的1.7倍,主要原因是中国的煤电
针对体育社团课开设形式单一、体能训练类社团难以激发学生兴趣等问题,采用“Switch体感游戏”设备,结合投屏电视,探索“趣味跑”学练活动,以更好地开展体育社团课,有效增强学生体育锻炼的效果,助力提高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在我国现制茶饮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如蜜雪冰城这样分布广泛,颇受欢迎的企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本文通过波特五力模型来分析蜜雪冰城的行业环境,从而对当前环境下蜜雪冰城的营销策略和传播手段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其品牌竞争力,使其获得长足发展。
为了解决我国北方寒冷地区冬季气温低造成微生物异位发酵床"死床"的问题,试验采用在发酵床体内安装热循环系统的方法对传统异位发酵床加以改进,并对冬季发酵床垫料的温度、pH值、含水率、微生物数量和营养成分等理化性质进行测定。结果表明:经改进后的异位发酵床在冬季低温条件下,垫料温度在55~65℃之间保持了7 d左右,发酵产生的高温能够保证发酵垫料的生物安全及卫生;试验过程中发酵床平均pH值稳定在7.6~9
少先队仪式教育是增强少先员组织认同感、归属感、光荣感的有效载体,是少先队组织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少先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少先队仪式教育的内涵、特征、功能、内容、原则、途径与方式、问题及策略等方面。结合新时代我国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和少先队教育改革的新要求,本文提出加强少先队仪式教育中立德树人独特作用、深化少先队仪式教育内容、加强少先队员仪式感培养、加强少先队员成长激励体系融入少先
交通肇事罪由于其常见性、高发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性,一直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围绕汪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的四个争议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后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对“逃逸”进行认定时,要侧重肇事者救助义务的履行,而不能将逃离现场当作“逃逸”的必要条件;其次,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基本犯之间的关系问题,应当坚持“构罪前提否定说”,不应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再次,运用客观归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