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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在民法学上的地位并未得到深刻的阐释。以前的论证思路仅把着眼点放在了"能力"二字之上,没有充分注意责任发生的原因,从而将不同性质的责任承担资格抽象进一个概念当中,造成了认识上的诸多纠缠。从责任发生原因的角度考察,民事责任能力可以分为违约民事责任能力和侵权民事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包含于民事行为能力中;侵权责任能力也不具有独立的民法学地位。由此可以得出:民事责任能力并非民法学之基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