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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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历来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管理工作的成败,关系到我国未来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生越来越强调管理过程中自我管理意识、民主管理意识等观念。但在现实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以下四个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管理规则滞后,如有些学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者,不颁发学位证书”等。二是在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如在处分学生时,大多缺乏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与申辩的程序。三是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强调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四是教育管理工作者服务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教育和管理学生。这种管理以管住为目标,内容上重外在行为规范,实际工作中走进了防御型、被动式的工作误区。但这些工作的服务性质往往被忽略,学生工作者服务意识淡薄,使得这些工作既游离于教育和管理职能,又不能在服务职能的框架内得到有机整合。因此,要解决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应该引进听证制度。
  二听证制度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意义
  (一)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
  过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缺乏法治精神和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比如高校校规校纪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的,基本上不征求广大学生的意见。虽然学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也是比较慎重的,但这种程序并不符合现代管理要求,因为其中没有学生参与的机会,不反映学生的意志。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进听证制度,能有效地排除高校学生管理活动的单方意志性和随意性,使得管理的决定过程尽量吸纳学生的意见,反映高校管理部门与受管理学生之间一定程度的合作意愿,从而有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
  (二)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可以通过申诉或者诉讼途径获得救助。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申诉机制并不完善,没有申诉机构或申诉机构不能正常运转,处理学生申诉存在忽略或简单化的现象。因此,高校引进听证制度,使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让学生参与其中,从而使高校做出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趋于公正合理,是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三)听证制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传统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模式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价都是命令式的,属于外部控制,不利于学生心甘情愿的执行。大学生知识已经相当丰富,思维也较活跃,通常有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自我管理模式是一种内部控制的管理模式。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要把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因此,学生工作者在工作中要给学生积极参与的机会,要把学生集体的自主权交还给学生。听政制度的实行,正是调动好学生自身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三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听证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制度”。作为高等学校,其对学校学生的管理在很多方面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大学校园里引进听证制度是可行的。2005年3月国家教育部正式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教育部的这一规定,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建立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关于“听政”的概念
  “听证”在不同国家、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美国,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称之为听证。在日本,“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韩国《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证据的程序。在我国,听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则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法、适当。
  (二)听证制度的特点
  一是范围较广,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处分;三是在有些国家,听证不仅适用于具体处分行为,而且还广泛适用于制定法规等抽象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听证适用范围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不断扩大。相比之下,我国听证的范围就非常狭窄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应该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制度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适用听证。因此,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紧急情况、行政执行行为、批量行政行为和根据技术标准而为的行政行为等不受行政机关主观意向和自由裁量权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外,任何单位作出的任何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都可以举行听证。
  (三)听证制度的基本程序
  告知和通知:告知是任何单位在做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处理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任何单位将有关听证的事实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参加公开听政的人员由利害关系人、与事件相关人员以及管理与该事物相关的权威工作人员组成,对此事件感兴趣的人员也可以作为旁听人员参加。但听证如果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委托代理:在听证中,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抗辩论:通过辩论可以使事件的事实更清楚、真实可靠,使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更加公正、合理。
  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有关部门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最后决定的依据。
  四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近些年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学生与学校、老师对薄公堂的案例。这就给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学生不仅仅是被管理者,他们对学校做出的影响自己权利的决定不会只是言听计从。学生需要知道做出决定的根据,他们希望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而这一问题解决的有效方式就是内部处罚听证制度的建立。学校对学生的违纪情况采取听证制度,本着尊重学生的原则,听取学生对于这些问题的辩解申诉,以使自己做出的决定不存在过大的争议,合理的解决学生与内部处罚规定之间的冲突。学生可以通过递交听证申请,对自己的处分有公开申诉的机会,合理有序,这是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
  (二)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学生食堂管理
  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我国的价格听证开始于20世纪末。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具有立法性质的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针对价格制定过程中一些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价格问题,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陆续进行了价格听证。实践中,价格法的听证制度也在逐步推广应用。
  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我们把学生作为消费者,就应该在高校引进听政制度来保护学生的消费权利。所以学校可以通过价格听证制度,了解学生的需要,同时向学生汇报收取费用的用途以及各种事物价格成本。例如:在学校举行食堂价格听证会,就食堂饭菜价格卫生安全、服务质量、管理体制进行协商讨论以关心学生的饮食情况,让学生在食堂进餐过程中体味到“服务人”的感觉。
  (三)听证制度应用于高校助学金、奖学金评定
  助学金、奖学金评定问题关系到学生的财产权,获取公正评价权等。通过听证制度来规范学校的发放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确保学生权利有效合理。相反,听政制度还可以杜绝学生采取不良行为或不良方式获取奖学金、助学金的现象发生。
  高校教育工作者还可以就影响到学生方方面面利益的事情引进听证制度,如课程选择、专业选择、校园文化活动安排等引进听证制度,并定期举行听证会,使其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生的合理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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