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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由李文娟知情举报被打击、迫害事件入手,闡述科层组织内公职人员伦理自主性面临着效忠困境和科层制对公职人员伦理自主性的侵害,从“经济人”假设、“代理转化”角度解释伦理自主性丧失的原因。笔者认为,通过限定行政忠诚的限度,从不合理的盲从转向合理服从以期超越科层制,能够将伦理自主性落实至每个公职人员个体,并从本质上实现真正负责任的行政。
关键词:公职人员 伦理自主性 知情举报
▲▲一、案例分析
(一)李文娟举报事件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2000年,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的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在犹豫了5个月之后,李文娟于2002年6月瞒着家人,独自进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之后,虽然李文娟举报的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证实,但是她却受到同事们的排挤,单位的非正常监督和强行调动工作等一系列非难。不仅如此,李文娟先后两次被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后被劳动教养一年。[1]
(二)伦理自主性范畴概述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李文娟的举报所属单位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其伦理自主的行为表现。公职人员伦理自主性指,公职人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并不是无意识的主体,他们需要对所面临的伦理问题自主进行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库柏在其《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指出,个人伦理自主性的构成包括:对工作组织进行限定并培养一种超越组织的身份认同;建立法律和法规机制以限制组织的权力和保护个人行使伦理自主的权力;培养组织内外价值观、权利、职责和义务等自我意识。[2]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李文娟事件屡见不鲜,公职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存在着重重困境。
▲▲二、公职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现实困境
(一)知情举报:举报人成为受害人
李文娟作为国税局的局内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并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相关账目证据以进行实名举报,属“知情举报”行为,她掌握了外界不易掌握的滥用权力的内情,熟悉外界不易熟悉的贪污腐化的手法[3]。可以说,知情举报是揭露腐败行为的利器。
奈德(Ralph Nader)在《知情举报》(Whistle Blowing)一书中赞扬其作用:“知情举报照亮了我们社会的黑暗角落,挽救了生命,防止了伤害和疾病,制止了腐败、浪费、资源的滥用。反过来,如果缺乏这样的专业和个人的责任感,这种状况就将永远继续下去。”[3]如同在央视采访中李文娟含泪的表述一样,举报人成为了受害人:排挤、监视、辞退、劳教、绝望、恐吓……种种直接迫害和间接压力接踵而至。知情举报人像废弃的大炮一样被他的组织所遗弃。
(二)忠诚困境:对上级负责与对公众负责
忠诚是儒家伦理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指诚恳、尽心竭力为人着想的人格和态度,即“尽已之谓忠。”[4]而从现代视角看,忠诚的重要意义不减,普遍将其视作行政道德的基本原则。忠诚的出发点是服从,服从上级和组织的意志和政令,按上级及组织的要求和方针办事,不违抗,不推诿。忠诚对行政组织有着重要的意义,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以权力效应的“双峰对成”理论解释个人服从的理由:“组织只有赢得内部对其目标的服从时才能赢得外部的服从。其外在权力的大小和可靠性取决于内部服从的程度。”[5]可见,在行政组织中,成员对上级的服从是组织权力得以传达和执行的必要保证。
公职人员效忠的对象仅仅是其上级和所属组织吗?对上级忠诚抑或是对人民忠诚,这就是一个忠诚困境。李文娟为了捍卫国家利益,捧着一颗忠于广大人民的心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戳破了所在国税局的腐败之瘤。她进京举报前长达5个月时间的犹豫恰恰反映了在忠于上级、组织和忠于公众之间的价值认识和行为选择是艰难的。
(三)理性牢笼:科层制与自主性的张力
现代社会,尤其是官僚组织科层制管理之下,个体变成了“组织人”,如同摩登时代中的工人,只是庞大机器的附庸,最终会被卷入机器之中,失去其存在。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现代官僚制是一种理性官僚制。理性化是指整个生活都从属于一种共同的评估和测量形式——即对达到具体目的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评估。理性化的要义在于区分目的和手段,并且忽略价值判断而重视达成目标的工具和手段,重视投入和产出的计算。从更大的背景看,科层化作为一种普遍的秩序,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理性化的一个集中表现——法理权威作为主导的合法性、科层制作为组织的普及形式。韦伯的科层制是一个理想模型,以效率为导向。整个官僚制的体系就像一个庞大的机器,行政人员只不过是这个庞大机器中的齿轮而已。[6]
因而,公职人员的伦理自主性被大大侵害,行政人只是形式理性牢笼之内的理想官僚,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一把长年不变的长柄雨伞,而不是需要进行选择的伦理难题。
▲▲三、伦理自主性困境的成因解释
(一)“经济人”假设下的自利自保心理使公职人员畏惧检举后果而丧失承担对公众的终极性义务的勇气
知情举报者选择对公众负责而非效忠于科层组织时,将孤单地承担道德行为的义务并需要付出代价的。他们可能在生活、事业、名声和个人经济收入等方面遭受严重的损害,他们极有可能成为非正规骚扰的对象,比如被重新安排从事不重要的、索然无味的、低级下等的工作;被要求承担超负荷的巨量的工作以及无法达到要求的工作;被排斥在组织“内幕消息”的交流圈子之外以及其手下会被不停地调换等。“不忠”的公务员还可能会成为正规攻击的对象,这些攻击给他们带来压力并使他们的生活一塌糊涂,比如不被付给薪水的焦虑,过低的工作成绩等级评品、指责信、警告信,或被开除。
上述种种压力,不仅来源于外部政治压力,更多地来自于官僚机构内部,可指称为“团队合作伦理”:只有其成员都保证自己是团队合作者,具体联邦机构的需要才会得到满足。此处,“满足”指的是完全地效忠组织并确保组织得以合适的、持续稳定地运转。所以,如果有人试图实施伦理自主性,将公众的利益置于自己组织的利益之上,就会被视为对组织的威胁,并会遭受严厉处置。[7]“经济人”指受攫取财富的自私欲望驱使的人们。二战之后,站在经济学的视角上来研究政治以及政府的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的假设推广应用到政治和政府中来,认为政府中的官僚也是“经济人”,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8]对组织效忠的力量不仅恫吓和摧毁举报人的信誉和精神,还将影响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无论对举报者个人,还是其家庭都将产生冲击。面对物理空间遥远的公众利益和近在咫尺的团队伦理约束,以“经济人”假设来解读公职人员面临伦理困境时的心理,明哲保身、安分守己才是“组织人”应对上级和组织不道德行为的选择。 (二)“代理转化”使客观上导致效忠冲突,使得公职人员盲目服从,抑制其伦理自主性
社会契约论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由于在各个方面存在诸多不便,所以缔结契约,把天赋权利让渡给政府以及公职人员,他们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公权力,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前述,对公众的义务之所以为“终极性”义务的缘由。
如前所述,在科层制结构的大背景之下,公职人员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受到侵害,原因为何?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葛莱姆的“服从权威试验”提供了相关解释。该实验提出了“代理转化”的概念,即指从个人自主行动的状态,转换到为实现他们愿望而行动的状态,成为他人的代理人。他的研究显示,个人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中具有服从权威的特性,大部分人即使明知道如果听从权威的命令去做某事,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他们还是倾向于执行命令。
“代理转化”最可能的后果是:一个人感觉应对权威的指示负责,但却不为权威所规定的行为内容负责。个人主观责任发生变化,使其与某权威人士定义和规划的客观责任相一致。道德行为的定义蜕变为对权威的服从。[9]
具体说来,公职人员的“代理转换”遵循的逻辑就是:公职人员进入行政组织任职开始,其保护并促进公众利益的道德追求和使命转化为了服从所属组织的权威。此处在客观上创造了效忠冲突的基础。道德并没有消失,但公职人员工作的关注点变化为完成上级的要求,而该要求的具体责任应由权威人士承担,这使得他顺利置换了个人主观责任。
▲▲四、价值选择:结论性思考
伦理自主性是人的主体性、个体性的体现,包含伦理判断的自主意识,同时也包含按照自由意识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在科层制内,面临着重重困境和冲突,但是伦理自主性有其重要意义,它能够型塑独立的行政人格,并维护行政组织的肌体健康,从而守卫社会公共利益,增进公众福祉,我认为有必要寻找打破现实困境的對策,以增加公职人员做出选择的勇气和有效行动的能力。
(一)合理服从:有限的行政忠诚
对于中国而言,“忠诚”是极富政治和伦理意蕴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忠诚,不应只是对上级或者某一个人,或对小团体、小家庭的忠诚,而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为争取全民族的最大利益而尽心竭力。同时,行政道德讲的忠诚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的基础上的忠诚,是尊重法律的忠诚,而不是愚忠。[10]公职人员对组织的忠诚是有限的,对组织的忠诚必须与对社会和道德秩序的忠诚相平衡,对民主政体价值的承诺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委身应该是其终极和首要的责任。
公职人员秉持这样的理念的同时,要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即对权威的合理服从和对组织的主动纠正。当权威是正当的,即合乎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并以良法为根据时,行政人必须服从它;反之,倘若权威所提出的要求,所发出的命令违背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时,行政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它。[11]
(二)伦理自主:超越科层制
无论是职业的、政治的、还是社区的身份认同,都致力于开创不同的环境,提高公职人员的伦理自主性,限制科层制对自主性的侵蚀。实现伦理自主一是超越组织,超越科层制,二是超越工具理性,实现人的自由,追求崇高和卓越。“尽管我们是别人的代理人,但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只是受别人控制的工具。尽管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会要求我们以一种我们自主选择是不会采用的方式去行为,但当我们在思考如何实施这些角色行为以及努力辨认忠诚关系的界限范围时,我们绝不能放弃良知。最后我们有责任对上级、同事和我们身在其中的集体说声同意或反对。”[12]
如弗里德里希所主张的,强化行政职责的最后途径是伦理的控制。落实于每个公职人员个体的伦理自主性,限定了行政忠诚的限度,由不合理的盲从走向合理服从,超越科层,实现自由,从本质上实现真正负责任的行政。
参考文献:
[1]田磊.李文娟为零容忍走上不归路.南风窗,2006;12
[2]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3]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6
[4]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6
[5]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6]张康之.论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南京社会科学,2002;第3期
[7]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8]张康之.“论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南京社会科学,2002;第3期
[9]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10]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6
[11]李春成.沦作为美德的依法行政与合理服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2
[12]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责任编辑:陈兵)
关键词:公职人员 伦理自主性 知情举报
▲▲一、案例分析
(一)李文娟举报事件
李文娟,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2000年,在鞍山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计会科负责税收款项的账目登记的过程中,李文娟认为她发现了税务局内部存在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在犹豫了5个月之后,李文娟于2002年6月瞒着家人,独自进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举报了鞍山市国税局的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之后,虽然李文娟举报的问题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证实,但是她却受到同事们的排挤,单位的非正常监督和强行调动工作等一系列非难。不仅如此,李文娟先后两次被辞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最后被劳动教养一年。[1]
(二)伦理自主性范畴概述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李文娟的举报所属单位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其伦理自主的行为表现。公职人员伦理自主性指,公职人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并不是无意识的主体,他们需要对所面临的伦理问题自主进行价值判断和伦理选择,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库柏在其《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指出,个人伦理自主性的构成包括:对工作组织进行限定并培养一种超越组织的身份认同;建立法律和法规机制以限制组织的权力和保护个人行使伦理自主的权力;培养组织内外价值观、权利、职责和义务等自我意识。[2]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李文娟事件屡见不鲜,公职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存在着重重困境。
▲▲二、公职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现实困境
(一)知情举报:举报人成为受害人
李文娟作为国税局的局内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并利用工作机会复印了相关账目证据以进行实名举报,属“知情举报”行为,她掌握了外界不易掌握的滥用权力的内情,熟悉外界不易熟悉的贪污腐化的手法[3]。可以说,知情举报是揭露腐败行为的利器。
奈德(Ralph Nader)在《知情举报》(Whistle Blowing)一书中赞扬其作用:“知情举报照亮了我们社会的黑暗角落,挽救了生命,防止了伤害和疾病,制止了腐败、浪费、资源的滥用。反过来,如果缺乏这样的专业和个人的责任感,这种状况就将永远继续下去。”[3]如同在央视采访中李文娟含泪的表述一样,举报人成为了受害人:排挤、监视、辞退、劳教、绝望、恐吓……种种直接迫害和间接压力接踵而至。知情举报人像废弃的大炮一样被他的组织所遗弃。
(二)忠诚困境:对上级负责与对公众负责
忠诚是儒家伦理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是指诚恳、尽心竭力为人着想的人格和态度,即“尽已之谓忠。”[4]而从现代视角看,忠诚的重要意义不减,普遍将其视作行政道德的基本原则。忠诚的出发点是服从,服从上级和组织的意志和政令,按上级及组织的要求和方针办事,不违抗,不推诿。忠诚对行政组织有着重要的意义,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以权力效应的“双峰对成”理论解释个人服从的理由:“组织只有赢得内部对其目标的服从时才能赢得外部的服从。其外在权力的大小和可靠性取决于内部服从的程度。”[5]可见,在行政组织中,成员对上级的服从是组织权力得以传达和执行的必要保证。
公职人员效忠的对象仅仅是其上级和所属组织吗?对上级忠诚抑或是对人民忠诚,这就是一个忠诚困境。李文娟为了捍卫国家利益,捧着一颗忠于广大人民的心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戳破了所在国税局的腐败之瘤。她进京举报前长达5个月时间的犹豫恰恰反映了在忠于上级、组织和忠于公众之间的价值认识和行为选择是艰难的。
(三)理性牢笼:科层制与自主性的张力
现代社会,尤其是官僚组织科层制管理之下,个体变成了“组织人”,如同摩登时代中的工人,只是庞大机器的附庸,最终会被卷入机器之中,失去其存在。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现代官僚制是一种理性官僚制。理性化是指整个生活都从属于一种共同的评估和测量形式——即对达到具体目的所采取的最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评估。理性化的要义在于区分目的和手段,并且忽略价值判断而重视达成目标的工具和手段,重视投入和产出的计算。从更大的背景看,科层化作为一种普遍的秩序,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理性化的一个集中表现——法理权威作为主导的合法性、科层制作为组织的普及形式。韦伯的科层制是一个理想模型,以效率为导向。整个官僚制的体系就像一个庞大的机器,行政人员只不过是这个庞大机器中的齿轮而已。[6]
因而,公职人员的伦理自主性被大大侵害,行政人只是形式理性牢笼之内的理想官僚,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一把长年不变的长柄雨伞,而不是需要进行选择的伦理难题。
▲▲三、伦理自主性困境的成因解释
(一)“经济人”假设下的自利自保心理使公职人员畏惧检举后果而丧失承担对公众的终极性义务的勇气
知情举报者选择对公众负责而非效忠于科层组织时,将孤单地承担道德行为的义务并需要付出代价的。他们可能在生活、事业、名声和个人经济收入等方面遭受严重的损害,他们极有可能成为非正规骚扰的对象,比如被重新安排从事不重要的、索然无味的、低级下等的工作;被要求承担超负荷的巨量的工作以及无法达到要求的工作;被排斥在组织“内幕消息”的交流圈子之外以及其手下会被不停地调换等。“不忠”的公务员还可能会成为正规攻击的对象,这些攻击给他们带来压力并使他们的生活一塌糊涂,比如不被付给薪水的焦虑,过低的工作成绩等级评品、指责信、警告信,或被开除。
上述种种压力,不仅来源于外部政治压力,更多地来自于官僚机构内部,可指称为“团队合作伦理”:只有其成员都保证自己是团队合作者,具体联邦机构的需要才会得到满足。此处,“满足”指的是完全地效忠组织并确保组织得以合适的、持续稳定地运转。所以,如果有人试图实施伦理自主性,将公众的利益置于自己组织的利益之上,就会被视为对组织的威胁,并会遭受严厉处置。[7]“经济人”指受攫取财富的自私欲望驱使的人们。二战之后,站在经济学的视角上来研究政治以及政府的公共选择学派,把“经济人”的假设推广应用到政治和政府中来,认为政府中的官僚也是“经济人”,他们和普通人一样,都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8]对组织效忠的力量不仅恫吓和摧毁举报人的信誉和精神,还将影响最基本的生存和安全需要,无论对举报者个人,还是其家庭都将产生冲击。面对物理空间遥远的公众利益和近在咫尺的团队伦理约束,以“经济人”假设来解读公职人员面临伦理困境时的心理,明哲保身、安分守己才是“组织人”应对上级和组织不道德行为的选择。 (二)“代理转化”使客观上导致效忠冲突,使得公职人员盲目服从,抑制其伦理自主性
社会契约论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由于在各个方面存在诸多不便,所以缔结契约,把天赋权利让渡给政府以及公职人员,他们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公权力,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前述,对公众的义务之所以为“终极性”义务的缘由。
如前所述,在科层制结构的大背景之下,公职人员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受到侵害,原因为何?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葛莱姆的“服从权威试验”提供了相关解释。该实验提出了“代理转化”的概念,即指从个人自主行动的状态,转换到为实现他们愿望而行动的状态,成为他人的代理人。他的研究显示,个人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中具有服从权威的特性,大部分人即使明知道如果听从权威的命令去做某事,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他们还是倾向于执行命令。
“代理转化”最可能的后果是:一个人感觉应对权威的指示负责,但却不为权威所规定的行为内容负责。个人主观责任发生变化,使其与某权威人士定义和规划的客观责任相一致。道德行为的定义蜕变为对权威的服从。[9]
具体说来,公职人员的“代理转换”遵循的逻辑就是:公职人员进入行政组织任职开始,其保护并促进公众利益的道德追求和使命转化为了服从所属组织的权威。此处在客观上创造了效忠冲突的基础。道德并没有消失,但公职人员工作的关注点变化为完成上级的要求,而该要求的具体责任应由权威人士承担,这使得他顺利置换了个人主观责任。
▲▲四、价值选择:结论性思考
伦理自主性是人的主体性、个体性的体现,包含伦理判断的自主意识,同时也包含按照自由意识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在科层制内,面临着重重困境和冲突,但是伦理自主性有其重要意义,它能够型塑独立的行政人格,并维护行政组织的肌体健康,从而守卫社会公共利益,增进公众福祉,我认为有必要寻找打破现实困境的對策,以增加公职人员做出选择的勇气和有效行动的能力。
(一)合理服从:有限的行政忠诚
对于中国而言,“忠诚”是极富政治和伦理意蕴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尤其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忠诚,不应只是对上级或者某一个人,或对小团体、小家庭的忠诚,而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为争取全民族的最大利益而尽心竭力。同时,行政道德讲的忠诚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的基础上的忠诚,是尊重法律的忠诚,而不是愚忠。[10]公职人员对组织的忠诚是有限的,对组织的忠诚必须与对社会和道德秩序的忠诚相平衡,对民主政体价值的承诺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委身应该是其终极和首要的责任。
公职人员秉持这样的理念的同时,要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即对权威的合理服从和对组织的主动纠正。当权威是正当的,即合乎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并以良法为根据时,行政人必须服从它;反之,倘若权威所提出的要求,所发出的命令违背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时,行政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它。[11]
(二)伦理自主:超越科层制
无论是职业的、政治的、还是社区的身份认同,都致力于开创不同的环境,提高公职人员的伦理自主性,限制科层制对自主性的侵蚀。实现伦理自主一是超越组织,超越科层制,二是超越工具理性,实现人的自由,追求崇高和卓越。“尽管我们是别人的代理人,但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只是受别人控制的工具。尽管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会要求我们以一种我们自主选择是不会采用的方式去行为,但当我们在思考如何实施这些角色行为以及努力辨认忠诚关系的界限范围时,我们绝不能放弃良知。最后我们有责任对上级、同事和我们身在其中的集体说声同意或反对。”[12]
如弗里德里希所主张的,强化行政职责的最后途径是伦理的控制。落实于每个公职人员个体的伦理自主性,限定了行政忠诚的限度,由不合理的盲从走向合理服从,超越科层,实现自由,从本质上实现真正负责任的行政。
参考文献:
[1]田磊.李文娟为零容忍走上不归路.南风窗,2006;12
[2]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3]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6
[4]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6
[5]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6]张康之.论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南京社会科学,2002;第3期
[7]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8]张康之.“论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南京社会科学,2002;第3期
[9]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10]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6
[11]李春成.沦作为美德的依法行政与合理服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2
[12]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责任编辑: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