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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和行政处罚虽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会混淆同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因此原则上不能并用。税收违法行为在适用刑罚和行政处罚时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只有停止出口退税权这一税收行政处罚所特有的措施才能和刑罚并用。为了弥补刑罚在处罚税收犯罪上的局限性,应当适当增加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