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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法为参照,先秦儒家之“礼”在总体上就是法;在机制上,“礼”蕴含着“法”(“刑”),“礼”“法”(“刑”)结合是儒家法的运行机制;在原则上,“法”(“刑”)以“礼”为指导原则,“礼”是“法”(“刑”)之理;在内容上,“礼”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的各种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法、商法等。因此,先秦儒家法实质是“礼”与“法”(“刑”)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