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立法协同

来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uiaiyu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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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公司法的内在根据和目的 ,公司法则是《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的个性化呈现方式和实现手段.被《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公司法条款不能一概删除了事,而应具体条款具体对待,或删除或补充完善.公司法应废除以纸质为载体而设置的证券规范,确立无纸化证券规则体系,并在信息披露电子化、网络化,以及股东表决网络化方面与证券法同步现代化.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投资公司应由专门制定的《国有公司法》调整,对国有控股和参股经营的公司除适用公司法之外,国有股权则受《国有公司法》约束.在公司临界或出现资不抵债时,公司法应要求董事对公司的债权人负信义义务,相应地,《破产法》对迟延申请公司破产的董事应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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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砷(As)污染红壤为研究对象,通过静态培养试验,探讨了铈锰改性生物炭(cerium-manganese modified biochar,MBC)在干湿交替老化条件下对红壤中As的固定效应.结果表明,与常规培养比较,干湿交替条件下MBC的施用显著降低了红壤中水溶态As(WSAs)含量(P<0.05)和pH值,且随着材料用量的增加和培养时间的延长而持续降低,试验结束时,土壤pH值比常规条件下降低了 0.08~0.16个单位.与此同时,干湿交替条件下添加MBC后的土壤WSAs显著下降,当培养至30 d时,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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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权属规则旨在盗贼缺位时分配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产权不确定风险,涉及国家关于“静的财产安全”与“动的交易安全”两种正当性利益之间的价值权衡,而传统上“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理论区分难以作为划定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有效依据.如果将历史上界定盗赃物权属所形成的“原所有人规则”与“善意买受人规则”两类规则体系视为光谱的两端,那么各国多样化的盗赃物权属规则可视为光谱上的制度均衡点位移.在信息科技的影响下,线上网络交易环境正在冲击基于线下传统物理环境所制定的善意取得认定标准,而网络交易平台基于规范和技术所构
“修辞开题”作为修辞学的经典范畴,在当代法律修辞学研究中备受重视.为了使“修辞开题”从模糊的抽象概念发展为一种可操作的具体概念,我们有必要将争点论、论题学、决疑术等经典开题术以及法教义学整合纳入法律修辞的开题操作,从而建构一套从问题性思维向体系性思维不断展开的法律修辞开题程序.在方法论的具体操作上,法律修辞开题程序涵盖三种具体作业:一是综合争点论和争点整理程序对案件争点进行体系归类和特定化;二是围绕所固定的案件争点,分别运用论题学和决疑术寻找“论点论题”和“案例论题”;三是为了将获取的论题转变为恰当的裁判
现代科技的蓬勃发展,推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社会.它不但导致了人际关系的深刻变化,而且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人机关系”.人类赋能于机器,机器也因此获得一定的权利(权力),不但如此,而且由于机器的智能程度远胜于芸芸众生,致使人们不得不依赖机器,从而破坏近代以来的主体性框架,导致主体性的黄昏,产生“人权例外”,令既有的人权理念如意思自治、行为自主、尊严保障等都大受影响.对此,虽然可以藉由法律予以救济,但人类赋能机器智慧的无限性、不定性和开放性,与日常法律救济机器权利和人权冲突的当下性、确定性及封闭性相较,只
“醉驾”入刑以来,行为人构成该罪是否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明确了醉驾可以出罪的立场,但最高审判机关的背书并不能对司法实践的分歧做到一锤定音的解决.刑法在治理醉驾问题过程中既不能一味从严,也不能无原则地从宽.厘清对“醉驾”的认识误区,有必要对醉驾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出罪的合理性进行论证.醉驾入刑是基于保护法益之现实需要,而司法过程中对“醉驾”出罪则是为了合理控制犯罪圈的需要,两者并不冲突,可以相得益彰.基于对S省
人格标识在大陆法系历经由著作权法、一般人格权及具体人格权进行保护的三个阶段,在英美法系则分别通过“仿冒”“盗用”之诉及“公开权”进行保护.我国《民法典》沿袭《民法通则》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并肯认标表型人格权,在人格权之证成、人格权权能之丰富及人格权独立成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标表型人格权客体应为具体人格要素之一的人格标识,具有外在性、可支配性、可商业利用性及人格性等特征,其具体范围应通过对《民法典》第993条及第1017条的文义解释予以确定.标表型人格权的权能构造在现代社会呈现出向传统财产权利靠拢
根据汉德公式“成本最小化”的经济学逻辑,揭示隐含在事实推定中的后果考量,可跨越认识论的理论陷阱.当错判成本小于严格证明成本时,事实推定即可适用,严格证明就应放弃;基于类案错判的示范效应,应选择对社会整体损失最小的方案,做出有利于“抽象错判概率”较小一方的事实推定;基于错判防范的边际效应,应当加重边际成本较低而边际效益较优一方的证明责任;根据追加成本的最小化确定事实推定过程中所转移的证明责任的性质,可化解事实推定的效力难题.
工作权是国际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权,也是妇女实现经济赋权的主要途径.从女性主义视角来看,主流工作权法理学仍然更多地反映了西方自由主义和男性中心主义的思想,存在着关键的性别盲区,不利于实现工作权的性别平等.本文借助女性主义的理论框架,梳理分析现有工作权国际法标准中的几大性别盲区,即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家务照料劳动不被承认,市场对有薪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忽视女性面临的职场资源不平等,以及性别与职场空间的关系.提出工作权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应做相应的更新以弥补上述缺陷,才能有助于真正实现其性别平等原则.
积极预防型社会治理模式将社会治理理念融入刑法观,促进了刑法观的更新与发展.以积极预防刑法立法观为导向而创设的危险作业罪,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的客观需要.在该罪认定上,应贯彻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观,对现实危险、危险行为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将该罪罪过认定为故意具有实质的合理性;以协同治理的刑事一体观为导向,确立危险作业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行政合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过程监督,实现对危险作业犯罪的妥当处罚,可以合理、有效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