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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说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关系是"煮饭、送饭、吃饭"井然关系,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体制本身不严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使得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与国家公权力相对抗的制衡力。且纯粹意义上的就案办案、机械彻底地以法条行事,是很难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这其实就是注重严格执行实体法,忽视程序法的体现。本文就我国侦查行为程序合法性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