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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构架了国际社会在开展反腐败合作方面的一座桥梁。中国作为《公约》的签约国之一,一方面要履行《公约》所设定的义务,同时更应该充分利用《公约》为打击腐败犯罪服务。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对《公约》进行深入地研究,从刑法与《公约》在可引渡之罪方面存在的差距着手,找出冲突所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求得能更好地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