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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应是法官个人的行为 ,而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将审判领域的法律解释权垄断于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将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剥离 ,不承认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不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不可分离的客观要求 ,对我国高素质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与发展也会有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对个案的法律解释权 ,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可能的 ,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