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之冲突与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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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保护规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应当宽松解释“私人事务例外规则”,缩减个保法和肖像权保护规则竞合的范围.在处理理由合法性判断冲突上,经由利益衡量而被认定为合法的肖像使用行为,应当同时解释为个保法上的合法处理行为.在同意之形式要求冲突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和第39条之外的情形,符合《民法典》肖像权保护规则之要求即可.在反悔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冲突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之情形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排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款任意撤回权的适用.在肖像信息处理者所负担法定义务的冲突上,针对告知、复制、删除等义务分别解释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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