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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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政府采购及其绩效评价概述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法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具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目的非营利性、采购内容的广泛性、以及采购程序的公开性等特点。通过政府采购不仅可以满足各级政府行政办公、公共服务,以及公共工程建设等的需要,而且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政资金;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目标;增加行政透明度,防止政府腐败。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政府采购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相关评估和分析,将考评结果融入整个采购预算编制,使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更加经济与高效,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政治、社会效益的管理活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即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微观绩效是就具体的采购行为而言的,分为资金效率和行政效率。宏观绩效是就政府采购做为一项制度而言的,分为规模效率、人员效率、政策效率和管理效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绩效评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其次,它能反映政府采购的全部行为,及时纠正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适时调整偏差,规避风险;最后,有利于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升政府形象。
  二、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规范化程度不足
  一项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各国在加强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时都公布了一系列规范的法律制度。而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做保障,规范化程度明显不足。目前,除了2003 年颁布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我国没有针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统一规划和制度,致使各地的评价方案对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和标准设计、绩效评价的操作规程、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都规定的不详细,并且地区和部门间也存在很大差别,因而评价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
  (二)评价主体不明确,“缺位”和“越位”现象严重
  西方许多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设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构。而我国缺乏这样一个有权威性的、独立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综合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散在各管理部门,各部门又主要从技术性能、项目管理方面进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方法和组织程序差异大,也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全面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体过于单一,基本是官方评价唱独角戏,社会化程度较低,公众参与度不高。在官方的评估中,又主要由财政部门内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来承担,造成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公正性。此外,从政府部门自身来看,采购的绩效评价多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评价为主,一些本应由部门自己开展、上级进行监督指导的部门和项目的支出绩效评价全都由上级行政部门实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越位”现象。
  (三)评价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例如:重视采购项目的过程评价和经济性评价,忽视采购的事前评价和事后的社会效益评价;定量分析多,实质性分析的少;对大项目进行评价,小项目不实施评价;缺乏战略规划,难以适应制度发展的需要等等。另外,我国还未构建出一套规范的指标体系。各有关部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主要通过若干固定的财务、技术和工程管理指标进行评价,评价侧重于技术、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不足。同时,各部门评价指标设置具有单一性和平面化的特点,缺乏一套建立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科学、统一、完整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形成从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支出性质等方面进行综合、立体评价的体系。
  (四)评价结果约束乏力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大多只是做为各有关部门的项目档案加以保存。财政部门在分配财政资金中很少参考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各采购部门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对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环节责任人没有直接的约束,约束力不强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使绩效评价的制约作用没有得到体现。绩效评价结果也没有成为其他部门采购新项目的借鉴,不仅使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流于形式,影响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权威性,而且制约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立规范化的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运行的制度保证,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也不例外。首先,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支出绩效评价法律法规,用来约束委托者、被评价者和评价者之间的权责关系,通过法律的渠道保障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设计一套统一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以此做为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工作的基本规范。在进行制度化建设中我们要认识到,有效的制度不可能是一项单一的制度,必须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而且这个制度体系还应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和适应性的特点。所以我们要坚持系统化原则,整体规划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提高规范化程度。
  (二)明确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转变过去单一的评价主体模式,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多元主体评价机制,鼓励供应商、公众、使用者、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价活动。要把外部评价中的群众参与度、服务满意度作为评价的“主维度”。让群众和服务对象来评价政府采购绩效,可以弥补自上而下的评价制度的局限性。另外,为改变目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零碎涣散、缺乏独立性的状况,使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形成对计划、决策、管理的监督和制约,应在政府采购部门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构,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评价人员的队伍建设,定期培训以提高评价人员的素质,还可以借用高等院校和中介组织的力量,吸纳社会专家,优化评价人员结构。
  (三)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
  政府采购评估的关键是要制定一套客观科学、能够全面、充分反映政府工作实绩的指标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必须遵循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统一与专门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部门、项目、环节分别建立绩效评价指标。部门评价指标用来衡量部门事业发展取得的业绩;项目评价指标是按照分类的原则对不同政府采购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环节评价指标是衡量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过程、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决算等各环节的绩效水平。
  (四)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配套措施
  保证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顺利实施,需要一些相关配套措施的辅助。首先,要完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信息收集网络和数据库。只有让领导者与采购人员分享各类与采购绩效有关的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采购效率;只有让公众更完全地了解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才能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其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设置一套与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奖惩制度,根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结果,对具体采购执行行为和各有关责任人实施有效地制约和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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