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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企业现在正在向管理型企业转变,这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管理型的总包企业离不开各类分包企业。现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总包企业选择分包企业就是选择自己的命运。如果违法分包长期存在,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必然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1 施工分包法律制度概述
1.1施工分包的法律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分包是与工程总承包包对应的概念,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取得的工程分包,根据我国现行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了三个序列:施工总包(以下简称施工总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1.2施工分包法律特征
通过对施工分包法律概念的总结归纳,可以得出施工分包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主体特定
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分包的主体一方是施工总包企业,另一方则是具有对应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2)客体的特定性
施工分包的客体是施工分包的主体(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分包的客体必须是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建筑工程中允许分包的部分,主要为两大部分:专业工程部分和劳务作业部分。
(3)程序上的强制性
程序上的强制性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专业工程的分包,因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业主、建设单位认可、同意,除非总包合同中有约定,就这点而言,劳务作业的分包无此要求。
(4)责任的连带性
建设分包的主体是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两者需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处的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在总承包合同条件下,总包单位依照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同时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在面对建设单位时承担连带责任。
1.3施工分包这种施工组织形式存在的合理性
总分包这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有利于总包企业发展成为管理型、组织型企业,这种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可以弥补企业自身设备、资金、资质等条件的不足,也是总分包企业合理划分、分担法律风险的需要。
2 违法分包产生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行为作了列举式的界定,第78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表现为四种行为,通过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总结归纳,可以给违法分包下如下定义: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的行为。
2.1违法分包特征
由于工程违法分包容易使工程成本增加,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并且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违法分包特征如下:
1.主体要件缺陷。
虽分包人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但进行分包活动。此处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要求,一些分包企业不具备资质承揽工程或者具备低等级而承揽需要高等级资质的工程。
2.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建设单位不同意专业施工分包:表现为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建设单位也未对专业分包表示同意。
3.客体要件缺陷。
(1)分包主体工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体工程是不能分包的,如果分包主体工程,违反强制规定,必然违法。
(2)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层层分包,分包不适格的工程也可以认为是客体要件缺陷。虽客体要件缺陷可能在他国属于正常的法律行为,但是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其属于违法行为。
2.2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着缺陷
资质作为一种资格,对建筑企业而言,资质管理就是一种入门管理,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等多方指标之和。根据我国的资质管理的规定,建设业绩是以往的成绩,其他的指标比如人员素质、资金数量等都是变量,不具备稳定性。资质的取得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过去的水平并不一定代表其今后能够达到或者保持这种能力水平。在我国企业一旦获得资质,如何实现动态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在获得资质后也能保持过去的业绩是一个难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建筑承包商都实行了必要管理;审查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承包商的资金情况、人力资源情况、诚信纪录,尤其是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核是审查中的重点。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与经济市场化程度成反比。
我国现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的主要标准如企业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机械设备、工程业绩,这种标准是粗线条的,且这些硬指标都强调规模,是静态指标,忽略了动态监管,忽略了真正体现企业竞争力的要素如管理水平、诚信度等。这些不合理的指标引导建筑企业追求规模,忽略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分包企业一般而言规模较小,需要滚动发展、动态监管,应该是采取有利的制度将分包企业引进门,然后用合适恰当的制度去动态约束管理,在管理中给予分包企业发展的空间力度,但是目前这种资质管理方式不利于小型化、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目前的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过细,基本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划分的,和上述的条块管理结合,形成了行业壁垒。
2.3分包主体发展缓慢,法律法规对分包主体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
靠作业群体自身的发展,难以形成专业化的队伍。以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作业的方式缺乏资金、人才,缺少企业必备的基础管理,人群流动性大,随意性大。靠作业群体自身发展,难以形成专业化的队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分包主体要求过于繁琐严格,出发点是好的,为了控制工程安全质量风险,但是在配套的扶持规定却显得落后。一方面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这种缺陷的要求造成了目前建筑市场上的分包企业,尤其是符合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非常稀缺,靠自身发展转化为正规的分包企业困难,一方面是大量的“实际分包主体”通过各种手段,在实施违法分包的事实。
总之,分包主体本身发展就缓慢,法律法规扶持的力度就小,再加上资质立法的缺陷,形成了笔者认为的现阶段违法分包的主要原因。如果按照惯性思维认为违法分包是总分包主体法律意识不强,追求利益最大化等等原因造成的,加大管控力度,笔者认为对总分包这种模式的发展不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相反可能总分包企业会变得无所适从。对违法分包现象一定要思考深入的本质问题,了解现实中总分包企业的需要,才有可能更好的解决违法分包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将违法分包的危害降到最低。
3 违法分包的应对
违法分包虽有企业、个人法律意识不强、逐利的原因,但是笔者在总包企业的实践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与法律法规对分包资质管理的滞后、“分包”这种管理模式的认识偏差造成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想法,供参考、探讨。
3.1重新审视资质制度,适当降低门槛
目前资质管理适用全部建筑企业,资质监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监管现在还实行的是静态管理,忽略了资质的动态监管。如前所述资质证书是一种静态的对过去施工能力的公权力认定,并不代表该企业以后的施工能力,也不意味着有资质的企业才有施工能力。从这点看将资质证书看成是对企业过去的肯定更合适。据此应当通过修改立法降低准入门槛,鼓励通过自由竞争承揽工程业务。资质仅作为一种静态的对过去施工能力的认可,由企业自由申报,不做强制要求,资质只是能力、荣誉的展示,而不是能够承揽何种等级工程的标准,也不是合同效力的依据。
就违法分包应对而言,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对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了解现有资质的不足,是不是为了可以让总分包主体“合法分包”,还需要增加资质类型或者是重新审视资质制度。
3.2适时选择承揽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补充
承揽合同是指依照定作方的要求,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方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给付承揽方约定报酬,定作方、承揽方间订立的合同,承揽合同属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承揽合同可以说是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建筑企业的一种选择。因为对建筑企业而言,首先要要保证因分包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次要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要尽最大可能要求合同条款、责任最企业最有利。从上述角度考虑,承揽合同可能是一种很好的尝试。承揽合同具有如下优势,归纳为三点:
(1)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专业分包也可以看做是完成工作成果,两者有相似之处,劳务分包虽然是提供劳务,但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阶段,有包容的关系。
(2)风险承担的方式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人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人只对总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总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不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揽人承担。
(3)专业分包工程总包人不对工程分包人内部的事务进行管理,分包人要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总包人的协调,还要缴纳管理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属于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劳动,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进行直接管理,但是不收取管理费。承揽合同各方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支配关系。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签订承揽合同更有利于降低承包人的风险,并且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承揽合同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同时因为资质管理的限制,在没有资质的领域,必须要有一种合同去固定双方的经济行为。可将施工工作中没有资质对应的工作总结归纳为对应的工序,将工序中的分包工作交由施工单位外的相关单位完成,与其签订一种名为“工序分包”的承揽合同,工序分包,就是改变原来的双包、大清包等分包管理方法,走小清包的管理模式。即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总承包方将项目中部分工序(如钢筋绑扎、模板支护、混凝土浇注等)的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本企业外的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各工序由相应的班组来完成。此外,总承包方通过增加自己的管理力量,在各工序班组各司其职的施工中,由项目部现场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对各班组直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技术交底工作,保证各工序合理衔接,按进度有条不紊的进行。在部分关键工序上,如结构构件定位放线和标高控制等由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亲自把关、严格控制。由施工方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指导、检查,承揽人对其承揽工作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因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笔者认为此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属于法律强制规定范围之外的民事合同,因为此处没有对应的资质这一特殊主体要件的限制,因此当事人选择承揽合同有效合法。
工序分包在个别单位推行可能会提高单位效率,灵活管理,又回避了资质不对应的违法问题。但是,如果大规模施行工序分包可能会对现行的总分包体系存在冲击,假如工序分包被推广,工序分包中关于工序的划分暂时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行业统一的规范,划分权还在总包单位手中,一个工程有多少个工序,什么是非主体工序等等全部由总包单位决定,工序分包并不是总分包体系中的分包,其实质是承揽合同,打破了总分包管理体系,有可能会冲击总分包体系,毕竟总分包体系有法律法规约束,适用起来没有工序分包这种主要靠双方合意的方式“自由”、“效率高”、“干扰小”。如果工序分包大规模推广,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较为“自由”、“方便”的划分工序,可能存在肢解工程的风险。
工序分包的推广不利于分包企业的发展,工序分包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资质要求,这点分析,工序分包企业就比分包企业就显得有竞争力,毕竟分包企业还要考虑资质因素。工序分包的推广可能会弱化企业对资质的需求,工程领域的下游企业都愿意运用工序分包这种模式,不愿意申报资质,维护资质,升级资质,从而不利于分包企业数量的发展及资质升级。
工序分包的推广可能会成为总包企业规避责任,加重下游企业责任的一种方式。目前看,承揽合同中上游企业的责任小于总包企业的责任,工序分包可能会成为总包企业逃避责任的方式。
工序分包在实践中,有的总包企业已经运用了,还有的总包企业还在探讨,但是关于工序分包这种方式现在还未有法律法规去约束,工序分包这种方式虽然能解决现实中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推行,会不会冲击整个总分包体系,不利于分包企业整体的培养、发展,会不会对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模式产生影响,还需仔细思考,要用法律法规去细致约束、规范。
1 施工分包法律制度概述
1.1施工分包的法律概念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分包是与工程总承包包对应的概念,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取得的工程分包,根据我国现行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了三个序列:施工总包(以下简称施工总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1.2施工分包法律特征
通过对施工分包法律概念的总结归纳,可以得出施工分包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主体特定
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分包的主体一方是施工总包企业,另一方则是具有对应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2)客体的特定性
施工分包的客体是施工分包的主体(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分包的客体必须是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建筑工程中允许分包的部分,主要为两大部分:专业工程部分和劳务作业部分。
(3)程序上的强制性
程序上的强制性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专业工程的分包,因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业主、建设单位认可、同意,除非总包合同中有约定,就这点而言,劳务作业的分包无此要求。
(4)责任的连带性
建设分包的主体是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两者需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处的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在总承包合同条件下,总包单位依照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同时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在面对建设单位时承担连带责任。
1.3施工分包这种施工组织形式存在的合理性
总分包这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有利于总包企业发展成为管理型、组织型企业,这种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可以弥补企业自身设备、资金、资质等条件的不足,也是总分包企业合理划分、分担法律风险的需要。
2 违法分包产生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行为作了列举式的界定,第78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表现为四种行为,通过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总结归纳,可以给违法分包下如下定义: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的行为。
2.1违法分包特征
由于工程违法分包容易使工程成本增加,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并且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违法分包特征如下:
1.主体要件缺陷。
虽分包人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但进行分包活动。此处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要求,一些分包企业不具备资质承揽工程或者具备低等级而承揽需要高等级资质的工程。
2.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建设单位不同意专业施工分包:表现为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建设单位也未对专业分包表示同意。
3.客体要件缺陷。
(1)分包主体工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体工程是不能分包的,如果分包主体工程,违反强制规定,必然违法。
(2)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层层分包,分包不适格的工程也可以认为是客体要件缺陷。虽客体要件缺陷可能在他国属于正常的法律行为,但是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其属于违法行为。
2.2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着缺陷
资质作为一种资格,对建筑企业而言,资质管理就是一种入门管理,建筑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等多方指标之和。根据我国的资质管理的规定,建设业绩是以往的成绩,其他的指标比如人员素质、资金数量等都是变量,不具备稳定性。资质的取得在某种程度上是企业过去的水平并不一定代表其今后能够达到或者保持这种能力水平。在我国企业一旦获得资质,如何实现动态的监管,确保企业能在获得资质后也能保持过去的业绩是一个难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建筑承包商都实行了必要管理;审查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承包商的资金情况、人力资源情况、诚信纪录,尤其是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核是审查中的重点。政府对经济的介入程度与经济市场化程度成反比。
我国现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的主要标准如企业的注册资金、专业人员、机械设备、工程业绩,这种标准是粗线条的,且这些硬指标都强调规模,是静态指标,忽略了动态监管,忽略了真正体现企业竞争力的要素如管理水平、诚信度等。这些不合理的指标引导建筑企业追求规模,忽略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分包企业一般而言规模较小,需要滚动发展、动态监管,应该是采取有利的制度将分包企业引进门,然后用合适恰当的制度去动态约束管理,在管理中给予分包企业发展的空间力度,但是目前这种资质管理方式不利于小型化、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目前的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过细,基本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管辖划分的,和上述的条块管理结合,形成了行业壁垒。
2.3分包主体发展缓慢,法律法规对分包主体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
靠作业群体自身的发展,难以形成专业化的队伍。以包工头带领农民工作业的方式缺乏资金、人才,缺少企业必备的基础管理,人群流动性大,随意性大。靠作业群体自身发展,难以形成专业化的队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分包主体要求过于繁琐严格,出发点是好的,为了控制工程安全质量风险,但是在配套的扶持规定却显得落后。一方面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这种缺陷的要求造成了目前建筑市场上的分包企业,尤其是符合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非常稀缺,靠自身发展转化为正规的分包企业困难,一方面是大量的“实际分包主体”通过各种手段,在实施违法分包的事实。
总之,分包主体本身发展就缓慢,法律法规扶持的力度就小,再加上资质立法的缺陷,形成了笔者认为的现阶段违法分包的主要原因。如果按照惯性思维认为违法分包是总分包主体法律意识不强,追求利益最大化等等原因造成的,加大管控力度,笔者认为对总分包这种模式的发展不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促进作用,相反可能总分包企业会变得无所适从。对违法分包现象一定要思考深入的本质问题,了解现实中总分包企业的需要,才有可能更好的解决违法分包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将违法分包的危害降到最低。
3 违法分包的应对
违法分包虽有企业、个人法律意识不强、逐利的原因,但是笔者在总包企业的实践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与法律法规对分包资质管理的滞后、“分包”这种管理模式的认识偏差造成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想法,供参考、探讨。
3.1重新审视资质制度,适当降低门槛
目前资质管理适用全部建筑企业,资质监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监管现在还实行的是静态管理,忽略了资质的动态监管。如前所述资质证书是一种静态的对过去施工能力的公权力认定,并不代表该企业以后的施工能力,也不意味着有资质的企业才有施工能力。从这点看将资质证书看成是对企业过去的肯定更合适。据此应当通过修改立法降低准入门槛,鼓励通过自由竞争承揽工程业务。资质仅作为一种静态的对过去施工能力的认可,由企业自由申报,不做强制要求,资质只是能力、荣誉的展示,而不是能够承揽何种等级工程的标准,也不是合同效力的依据。
就违法分包应对而言,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对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了解现有资质的不足,是不是为了可以让总分包主体“合法分包”,还需要增加资质类型或者是重新审视资质制度。
3.2适时选择承揽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补充
承揽合同是指依照定作方的要求,承揽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方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给付承揽方约定报酬,定作方、承揽方间订立的合同,承揽合同属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承揽合同可以说是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建筑企业的一种选择。因为对建筑企业而言,首先要要保证因分包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次要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要尽最大可能要求合同条款、责任最企业最有利。从上述角度考虑,承揽合同可能是一种很好的尝试。承揽合同具有如下优势,归纳为三点:
(1)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专业分包也可以看做是完成工作成果,两者有相似之处,劳务分包虽然是提供劳务,但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阶段,有包容的关系。
(2)风险承担的方式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人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人只对总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负责,总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不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揽人承担。
(3)专业分包工程总包人不对工程分包人内部的事务进行管理,分包人要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总包人的协调,还要缴纳管理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属于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劳动,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进行直接管理,但是不收取管理费。承揽合同各方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支配关系。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签订承揽合同更有利于降低承包人的风险,并且法律也没有明文禁止承揽合同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同时因为资质管理的限制,在没有资质的领域,必须要有一种合同去固定双方的经济行为。可将施工工作中没有资质对应的工作总结归纳为对应的工序,将工序中的分包工作交由施工单位外的相关单位完成,与其签订一种名为“工序分包”的承揽合同,工序分包,就是改变原来的双包、大清包等分包管理方法,走小清包的管理模式。即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总承包方将项目中部分工序(如钢筋绑扎、模板支护、混凝土浇注等)的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本企业外的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各工序由相应的班组来完成。此外,总承包方通过增加自己的管理力量,在各工序班组各司其职的施工中,由项目部现场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对各班组直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技术交底工作,保证各工序合理衔接,按进度有条不紊的进行。在部分关键工序上,如结构构件定位放线和标高控制等由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亲自把关、严格控制。由施工方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指导、检查,承揽人对其承揽工作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因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此,笔者认为此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属于法律强制规定范围之外的民事合同,因为此处没有对应的资质这一特殊主体要件的限制,因此当事人选择承揽合同有效合法。
工序分包在个别单位推行可能会提高单位效率,灵活管理,又回避了资质不对应的违法问题。但是,如果大规模施行工序分包可能会对现行的总分包体系存在冲击,假如工序分包被推广,工序分包中关于工序的划分暂时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行业统一的规范,划分权还在总包单位手中,一个工程有多少个工序,什么是非主体工序等等全部由总包单位决定,工序分包并不是总分包体系中的分包,其实质是承揽合同,打破了总分包管理体系,有可能会冲击总分包体系,毕竟总分包体系有法律法规约束,适用起来没有工序分包这种主要靠双方合意的方式“自由”、“效率高”、“干扰小”。如果工序分包大规模推广,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较为“自由”、“方便”的划分工序,可能存在肢解工程的风险。
工序分包的推广不利于分包企业的发展,工序分包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资质要求,这点分析,工序分包企业就比分包企业就显得有竞争力,毕竟分包企业还要考虑资质因素。工序分包的推广可能会弱化企业对资质的需求,工程领域的下游企业都愿意运用工序分包这种模式,不愿意申报资质,维护资质,升级资质,从而不利于分包企业数量的发展及资质升级。
工序分包的推广可能会成为总包企业规避责任,加重下游企业责任的一种方式。目前看,承揽合同中上游企业的责任小于总包企业的责任,工序分包可能会成为总包企业逃避责任的方式。
工序分包在实践中,有的总包企业已经运用了,还有的总包企业还在探讨,但是关于工序分包这种方式现在还未有法律法规去约束,工序分包这种方式虽然能解决现实中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推行,会不会冲击整个总分包体系,不利于分包企业整体的培养、发展,会不会对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模式产生影响,还需仔细思考,要用法律法规去细致约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