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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 2000年8月某国有盐业公司(负责该地区的食用盐批发零售及企业工业用盐的供应),投资30万元,与另一入股人贾某(该人为盐业公司中层干部)以实物入股20万元成立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盐业公司占公司60%股份.贾某所占公司40%股份.并于同年9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范围:工业盐零售、化工产品等。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因为有大股东盐业公司的背景而获得向本地区销售工业盐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