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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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三五”时期,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快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财政是庶政之母,邦国之本,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相应的财政保障。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培训补助经费13.86亿元,比上年增长26%,用于支持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体现了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和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的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地方各级政府也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责任,设立好、管理好、使用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设立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按照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农民培训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农民培训补助经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中央财政以农业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助省级政府。其设立和调整,申报、审核和分配,以及績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各级政府对于专项资金管理都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申请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二是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三是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四是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设立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农民培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的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举措,已经纳入了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是各级政府推进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较高水平小康目标的重要任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农民培训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规定的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的公益性职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农民教育培训职能的具体落实,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政府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已经纳入了镇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家层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绩效目标、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了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设立的一般程序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专项资金设立程序申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环节。
  1. 农业主管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设立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专项资金设立的原因及背景;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具体事项,包括年限、总额、年度安排计划、使用范围和方向、分配方法、绩效目标等。
  2. 财政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设立进行论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3.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府议事规则,由农业部门或财政部门提报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批准。
  (三)编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三年预算规划
  我国从2015年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农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区域规划的实施,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编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将其纳入农业主管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四)整合涉农资金统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一是按照“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使用方式,改革投入机制,提升资金效能。二是将上级转移支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涉农资金中的农民培训经费进行整合,统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五)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方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方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明确。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根据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三年预算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项目支出责任、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支付方式等,划分为本级直接承担的支出与补助下级的支出。
  (一)本级直接承担的支出
  本级直接承担的支出是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职权,支出责任应由本级农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由本级农业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资金由本级直接拨付的支出,以及支出责任虽然不完全属于本级,但需由本级集中落实兑现政策的支出。由本级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本级支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补助下级的支出
  补助下级的支出是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职权,支出责任应由下级承担或由本与下级共同承担,为了推动上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本级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安排给下级的补助支出。补助下级的支出应当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下级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三)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元培育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四)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公益一類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确定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安排财政拨款。对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对市场竞争充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事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竞争暂不充分的部分服务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批,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购买;对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事项,经财政部门审核,可采取委托、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农业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农业部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中央对省、省对县、县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分层进行绩效考核。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设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绩效考核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积极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应当自觉履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责任,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照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项检查核实。重点检查评价培育任务完成、学员满意度、学员库和师资库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正。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的参考提纲格式,认真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评价。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等部门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农业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根据资金分配管理流程,除涉密性信息外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分配公式和因素、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实行全链条全过程公开,着力解决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内容不完整、职责不明确、进度不平衡等问题,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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