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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的自然权利,作为依德性立场展开的德育制度设计的限度,不仅是自然的应当,更是现实的要求,即德育制度设计目标的功利本性、德育制度设计主体的有限性征,都根本上要求德育制度设计坚守此一限度。而在实践层面,设计目标的单维取向使其本有的功利本性具有了合法性,设计主体的理性自负则使其本有的有限特质获得了现实性。为超越此一困境,依德性立场展开的德育制度设计须从目标、主体两方面入手予以具体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