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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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社会的来临,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交叠不可避免。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元化架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分二者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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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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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北京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数据流通法律支持”(批准号:19FXC014);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各国针对个人信息与个人跨境数据管控措施研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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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社会的来临,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交叠不可避免。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元化架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分二者的内涵、范围并施以相适应的保护方式,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法律规定的重合领域,“个人私密信息”是化解该问题的关键。通过“不愿为他人知晓”(主观要件)和“信息的私密性”(客观要件)的解释论建构,既坚持逻辑融贯又保持弹性、既包含核心外延又兼具场景内容的“个人私密信息”概念,不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个人敏感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相区隔,而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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