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司法确定的实践逻辑与理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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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两高”通过专门司法解释实现了罪名司法确定的逐步统一和不断完善,其具体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罪名是对罪状的标识,不能也不应替代罪状的功能.基于此,新近罪名确定在精炼和明确之间呈现出对前者优先排序的倾向,并通过罪名设置的适当包容性实现相对稳定性.罪名法定原则要求罪名反映罪状的核心特征,尽量使用法条原词,对习惯性罪名有所取舍,并兼顾罪名的达意与文雅.独立的罪状是单设罪名的实质标准.当前,已呈现对同条(款)多罪名有所整合,甚至将同条多款统一确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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