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古罗马法律格言曰:“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法律颁布前的行为或事件不受该法律的约束,但对于所保护的权益有益的除外,由此亦界定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其最终主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从此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其适用时同样应受“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
【关键词】法律;溯及力;探讨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价值基础
不溯及既往原则源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由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兴起并逐步发展起来,我国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念由德国引入。这一概念的内涵即人们之所以遵守政法的法令和行为,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政府的法令和行为能够被人们所预知,其具有稳定性,即便有所变更,也可以按照较为固定的模式去追寻。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在实体法中得以规范,因此信赖利益要依实体法而建立。《消费者权益法》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同体,更应坚守其信赖利益,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凡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已经做出相应规定的法律行为不随意撤销、变更。
法无规定即自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弥补了一些关于网购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限制了相关领域企业的权利,明确了在交易过程中各方的义务。但在新消法出台以前,在这些领域出现纠纷,能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和交易习惯,人们正式遵循着这样的模式在日益繁荣的电子商务活动中获得自己的利益,并且,将这些伦理道德和交易习惯中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体系的部分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展了消费者的权益,如:网购商品在不影响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等,减轻了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人权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平衡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蕴含在跨时的法律效力问题背后的价值取向问题。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从创设之初一直不断追求的便是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造成对私权利的侵害,保护公民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障公民的在良法下的自由。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如何更好的平衡各种价值,笔者认为应遵循人权价值基础、秩序价值核心和效益价值优先的平衡原则,使得市场经济能更安全、稳定、长远的发展。
(一)人权价值的基础地位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的重要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各个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形成了具有体系化的权利保障,其中包括消费者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等,保证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各个消费环节变得更加高效、快捷,我们不断的去追寻过去利益的保护将会得不偿失。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在新法实施前就已经完成的违法行为,解决这样的纠纷所要消耗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对这样利益的保护应十分谨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淡化。此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新法的颁布,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国家,新法必然是对旧法的完善和提升,因此这就在另一个层面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并不和维护公民权利相冲突,相反这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秩序价值的核心地位
张文显教授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律秩序作为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的标志,可用来衡量法律实现的结果、水平、质量和规模等,所以法律秩序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就显得非常引人注目,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及其现代化程度的核心标准。
秩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秩序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我国, 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已不再是原来的简单的维护计划经济管理秩序转,而是上升到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高度,因此,我国已明确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更应该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效力的稳定性,能够让市场经济交易双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放心的去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给予了企业相应的义务,从其优势地位考虑这是合理的,企业遵循着这样的规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兼顾双方利益,因此我们在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的同时更不能忽略企业的利益。
(三)效益价值优先
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曾说:“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是否及在哪种情况下,非自愿性的交易可能会提高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而其规定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效益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价值,那么,我们在讨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溯及力的时候就应该给予效益——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重要的价值取向充分的重视。效益优先原则要求市场的竞争机制充分,大部分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本质要求其充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享有充分的竞争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限制市场运行障碍,反不当竞争,明确产品责任,迫于外部环境的压力,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杜绝了质量低劣的消费品进入流通环节。但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的物质追求越来越高,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会随着提升,这也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品责任也会越来越严格。而我们不能以此为基点,要求企业在生产时就要产出完全高于现有标准的产品,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需求,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财富积累的预期目标将无法实现。所以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也不能溯及既往。
三、结语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法律最重要的是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追求真正的社会和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已写入宪法,确立了其根本性的地位,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应用都应遵循这一原则。我国目前还仅停留在法律的适用阶段,并且对适用的例外情形亦未明确规定。笔者借以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溯及力的探讨,浅探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应用的价值,希望会对这一原则的推广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俞木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J],《财贸研究》2006.(6).
[2]杨宇冠:《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J].《法学评论》,1999(4).
[3]杨登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的例外》[J],《金陵法律评论》2009,春季卷.
[4]朱力宇:《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J],《法治研究》2010 第 5 期.
[5]许娟娟:《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分析》[J],载《华章》,2012(26).
[6]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93页.
[7] 夏锦文:《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M].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08-109页.
[8]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年版. 第7 页.
【关键词】法律;溯及力;探讨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价值基础
不溯及既往原则源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由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兴起并逐步发展起来,我国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念由德国引入。这一概念的内涵即人们之所以遵守政法的法令和行为,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政府的法令和行为能够被人们所预知,其具有稳定性,即便有所变更,也可以按照较为固定的模式去追寻。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在实体法中得以规范,因此信赖利益要依实体法而建立。《消费者权益法》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同体,更应坚守其信赖利益,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凡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已经做出相应规定的法律行为不随意撤销、变更。
法无规定即自由,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弥补了一些关于网购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限制了相关领域企业的权利,明确了在交易过程中各方的义务。但在新消法出台以前,在这些领域出现纠纷,能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和交易习惯,人们正式遵循着这样的模式在日益繁荣的电子商务活动中获得自己的利益,并且,将这些伦理道德和交易习惯中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体系的部分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展了消费者的权益,如:网购商品在不影响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不公平“格式条款”一律无效等,减轻了消费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人权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平衡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蕴含在跨时的法律效力问题背后的价值取向问题。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其从创设之初一直不断追求的便是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造成对私权利的侵害,保护公民的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障公民的在良法下的自由。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如何更好的平衡各种价值,笔者认为应遵循人权价值基础、秩序价值核心和效益价值优先的平衡原则,使得市场经济能更安全、稳定、长远的发展。
(一)人权价值的基础地位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的重要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各个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形成了具有体系化的权利保障,其中包括消费者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等,保证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各个消费环节变得更加高效、快捷,我们不断的去追寻过去利益的保护将会得不偿失。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在新法实施前就已经完成的违法行为,解决这样的纠纷所要消耗的社会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对这样利益的保护应十分谨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适用并不意味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淡化。此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新法的颁布,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断健全的国家,新法必然是对旧法的完善和提升,因此这就在另一个层面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并不和维护公民权利相冲突,相反这更好的保障了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秩序价值的核心地位
张文显教授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法律秩序作为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的标志,可用来衡量法律实现的结果、水平、质量和规模等,所以法律秩序的形成及其合理性就显得非常引人注目,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及其现代化程度的核心标准。
秩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秩序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我国, 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已不再是原来的简单的维护计划经济管理秩序转,而是上升到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高度,因此,我国已明确将“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更应该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效力的稳定性,能够让市场经济交易双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放心的去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给予了企业相应的义务,从其优势地位考虑这是合理的,企业遵循着这样的规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在相关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兼顾双方利益,因此我们在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的同时更不能忽略企业的利益。
(三)效益价值优先
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波斯纳曾说:“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是否及在哪种情况下,非自愿性的交易可能会提高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而其规定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效益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价值,那么,我们在讨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溯及力的时候就应该给予效益——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重要的价值取向充分的重视。效益优先原则要求市场的竞争机制充分,大部分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本质要求其充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享有充分的竞争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限制市场运行障碍,反不当竞争,明确产品责任,迫于外部环境的压力,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杜绝了质量低劣的消费品进入流通环节。但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的物质追求越来越高,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会随着提升,这也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品责任也会越来越严格。而我们不能以此为基点,要求企业在生产时就要产出完全高于现有标准的产品,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需求,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财富积累的预期目标将无法实现。所以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也不能溯及既往。
三、结语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法律最重要的是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追求真正的社会和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已写入宪法,确立了其根本性的地位,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应用都应遵循这一原则。我国目前还仅停留在法律的适用阶段,并且对适用的例外情形亦未明确规定。笔者借以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溯及力的探讨,浅探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应用的价值,希望会对这一原则的推广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俞木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J],《财贸研究》2006.(6).
[2]杨宇冠:《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J].《法学评论》,1999(4).
[3]杨登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的例外》[J],《金陵法律评论》2009,春季卷.
[4]朱力宇:《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J],《法治研究》2010 第 5 期.
[5]许娟娟:《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分析》[J],载《华章》,2012(26).
[6]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93页.
[7] 夏锦文:《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M].江苏: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108-109页.
[8]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 年版. 第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