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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 年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加上自2015年开始的为期两年的试点,在三年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根据各地公开的数据,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比较闭塞,相比于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量较少,应当予以加强。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源;和解程序
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远远少于行政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得民事公益诉讼隐隐有成为空中楼阁的现实危险,案件来源的匮乏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较少的主要原因。
一、案件来源之实践现状和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差异就可了解检察院缺少民事公益诉讼案源的现状,以长沙市与临沂市河东区为例: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2018)》的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底,长沙市检察机关共梳理、收集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89件,已立案176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52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4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1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具体数据如下表: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ymnw/ymnw202006/ymnw20200666-1-l.jpg)
根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先后排查搜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13条,在履行其他检察职能中获取公益诉讼线索9件”。从以上数据可得知,无论是从案件线索数还是立案数上进行比较,民事公益诉讼都远不及行政公益诉讼。
二、针对案源匮乏现状之原因分析
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线索的发现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行政公益訴讼的诉讼对象是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线索可以从行政机关处找到蛛丝马迹,且群众对于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也是检察院案件的重要来源,案件线索来源相对容易;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先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案件来源方便,无需检察院再自行收集证据。
而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二者相比存在的劣势在于检察院缺少主动发现案件的权力和能力: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构,也是国家检察机构,它可以通过日常检察工作从行政机关处获取案件信息,也可以通过审查起诉工作从公安处获得案源,但是其不具备行政机关的监管能力,诸如污染环境,食药安全都有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检察院无法获得及时讯息,难以掌握案源线索。
三、针对案源匮乏现状之完善方案
由于公益诉讼较传统诉讼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导致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逐步摸索和发展过程中,形成各自的公益诉讼体系,虽然相互差异较大,但求同存异仍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有一下几种操作模式:
1.以微博、微信作为平台,鼓励媒体群众将自己知道的线索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这种模式方便快捷,无需额外制作专门信息平台,成本较低缺,但是,由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不同行政监管机构之间通常情况下不会在微博、微信上共享信息,导致其相互之间信息不通,会使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筛选工作压力增大。
2.以专门的软件作为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立体的司法监督环境。此种方式相比于第一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在不同机关间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效率,使线索的移送存有记录,便于监督和管理;然而这一模式要求国家设计专门软件,并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同时媒体群众须下载专用软件方能进行举报,相比于微博、微信,这种模式更加消耗公共资源,也更为麻烦。
3.笔者以为,是否可以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以微博、微信为主要的线索收集平台,充分利于其用户群体庞大、上传方式简单的优势,使得社会上的线索能够较为容易的被检察机关所收集;同时,加紧建构执法机关线索共享平台,使得相关案件信息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传递,形成“两微一端”的线索收集体系,使上面两种模式优劣互补。这一做法势必会消耗许多的国家资源,其中的大部分用于执法机关线索共享平台的构建和维护,但可以预见得失执法机关线索共享平台所发挥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公益诉讼领域,同时也可以用于其他需要多家机关相互协作的领域,比如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其利用率会比较高,所以从长远来看,其消耗一定的国家资源是可以接受的。
四、结语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加上试点的三年一共才五年的时间,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远不止案件来源一个,本文选择将重点聚焦在案源,是希望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能充分利用法律授予的权力,给予民事公益诉讼更多的重视,莫使民事公益诉讼成为空中楼阁。
参考文献:
[1]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作者简介:孙铭(1996—),男,吉林白山人,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源;和解程序
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远远少于行政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得民事公益诉讼隐隐有成为空中楼阁的现实危险,案件来源的匮乏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较少的主要原因。
一、案件来源之实践现状和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从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差异就可了解检察院缺少民事公益诉讼案源的现状,以长沙市与临沂市河东区为例:根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2018)》的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底,长沙市检察机关共梳理、收集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89件,已立案176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52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4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1件,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5件”,具体数据如下表:
![](https://www.soolun.com/img/pic.php?url=http://img.resource.qikan.cn/qkimages/ymnw/ymnw202006/ymnw20200666-1-l.jpg)
根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先后排查搜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13条,在履行其他检察职能中获取公益诉讼线索9件”。从以上数据可得知,无论是从案件线索数还是立案数上进行比较,民事公益诉讼都远不及行政公益诉讼。
二、针对案源匮乏现状之原因分析
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线索的发现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行政公益訴讼的诉讼对象是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线索可以从行政机关处找到蛛丝马迹,且群众对于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也是检察院案件的重要来源,案件线索来源相对容易;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先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案件来源方便,无需检察院再自行收集证据。
而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二者相比存在的劣势在于检察院缺少主动发现案件的权力和能力: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构,也是国家检察机构,它可以通过日常检察工作从行政机关处获取案件信息,也可以通过审查起诉工作从公安处获得案源,但是其不具备行政机关的监管能力,诸如污染环境,食药安全都有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检察院无法获得及时讯息,难以掌握案源线索。
三、针对案源匮乏现状之完善方案
由于公益诉讼较传统诉讼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导致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逐步摸索和发展过程中,形成各自的公益诉讼体系,虽然相互差异较大,但求同存异仍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有一下几种操作模式:
1.以微博、微信作为平台,鼓励媒体群众将自己知道的线索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这种模式方便快捷,无需额外制作专门信息平台,成本较低缺,但是,由于上下级检察机关,不同行政监管机构之间通常情况下不会在微博、微信上共享信息,导致其相互之间信息不通,会使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筛选工作压力增大。
2.以专门的软件作为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立体的司法监督环境。此种方式相比于第一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在不同机关间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效率,使线索的移送存有记录,便于监督和管理;然而这一模式要求国家设计专门软件,并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同时媒体群众须下载专用软件方能进行举报,相比于微博、微信,这种模式更加消耗公共资源,也更为麻烦。
3.笔者以为,是否可以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以微博、微信为主要的线索收集平台,充分利于其用户群体庞大、上传方式简单的优势,使得社会上的线索能够较为容易的被检察机关所收集;同时,加紧建构执法机关线索共享平台,使得相关案件信息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传递,形成“两微一端”的线索收集体系,使上面两种模式优劣互补。这一做法势必会消耗许多的国家资源,其中的大部分用于执法机关线索共享平台的构建和维护,但可以预见得失执法机关线索共享平台所发挥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公益诉讼领域,同时也可以用于其他需要多家机关相互协作的领域,比如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其利用率会比较高,所以从长远来看,其消耗一定的国家资源是可以接受的。
四、结语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加上试点的三年一共才五年的时间,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远不止案件来源一个,本文选择将重点聚焦在案源,是希望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能充分利用法律授予的权力,给予民事公益诉讼更多的重视,莫使民事公益诉讼成为空中楼阁。
参考文献:
[1] 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作者简介:孙铭(1996—),男,吉林白山人,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