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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保监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四地率先开展试点。这意味着国外已很成熟的“以房养老”模式,将有规划地在国内规范发展;但同时也为相关制度突破提出了要求。
事实上,前几年,“以房养老”曾在南京、上海、北京、长春等城市由个别金融机构自发兴起尝试,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停滞萎缩。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规避市场风险,针对“以房养老”的群体挑肥拣瘦,设置的门槛过高。
第二,由于传统观念,老人将房产视为重要遗产,“以房养老”的观念短期内难以接受。
第三,具体做法未明确,也没有向民间资本开放,养老群体不敢贸然“以房养老”。
第四,房产资产估值难。房地产市场周期波动对于资产升值及价格的影响明显,如何评估、对冲市场风险,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五,现有住宅房屋产权70年,产权未到期或到期后如何处置依然存在政策盲点。
因此,尽管中国老龄化加速且大量的市场需求持续存在,短期内鼓励和支持养老产业、养老地产的政策频发,但是,从现阶段来讲,“以房养老”仍处于探索阶段,即使“以房养老”试点在明年有了具体操作办法,也需要突破上述诸多问题。故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市场定价与资产评估机制,建立公开、公正的市场化“以房养老”操作体系,不再设置行业进入门槛,让民间资本充分参与养老产业的竞争,促进“以房养老”相关衍生产品的创新,降低养老群体通过“以房养老”的成本,让更多老龄群体享受到“以房养老”的实惠。
二是,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房产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这样,金融机构可以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对于“以房养老”资产打包进行操作,既可以使养老群体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金融机构也会因此有一定的经营收益,收益部分或按照一定方式对冲市场风险损失,或以一定形式补贴给养老群体。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现有住宅房屋产权70年到期之后应如何处理,使“以房养老”有法可依。
四是,重视养老服务配套及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让“以房养老”群体真正享受到这种养老方式为自己带来的便利和舒适享受。
五是,通过推广新式的养老观念,让更多的家庭、老年群体对于“以房养老”有一个新的认识,以此逐步打开“以房养老”市场。
事实上,前几年,“以房养老”曾在南京、上海、北京、长春等城市由个别金融机构自发兴起尝试,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停滞萎缩。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规避市场风险,针对“以房养老”的群体挑肥拣瘦,设置的门槛过高。
第二,由于传统观念,老人将房产视为重要遗产,“以房养老”的观念短期内难以接受。
第三,具体做法未明确,也没有向民间资本开放,养老群体不敢贸然“以房养老”。
第四,房产资产估值难。房地产市场周期波动对于资产升值及价格的影响明显,如何评估、对冲市场风险,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五,现有住宅房屋产权70年,产权未到期或到期后如何处置依然存在政策盲点。
因此,尽管中国老龄化加速且大量的市场需求持续存在,短期内鼓励和支持养老产业、养老地产的政策频发,但是,从现阶段来讲,“以房养老”仍处于探索阶段,即使“以房养老”试点在明年有了具体操作办法,也需要突破上述诸多问题。故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市场定价与资产评估机制,建立公开、公正的市场化“以房养老”操作体系,不再设置行业进入门槛,让民间资本充分参与养老产业的竞争,促进“以房养老”相关衍生产品的创新,降低养老群体通过“以房养老”的成本,让更多老龄群体享受到“以房养老”的实惠。
二是,逐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房产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这样,金融机构可以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对于“以房养老”资产打包进行操作,既可以使养老群体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金融机构也会因此有一定的经营收益,收益部分或按照一定方式对冲市场风险损失,或以一定形式补贴给养老群体。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现有住宅房屋产权70年到期之后应如何处理,使“以房养老”有法可依。
四是,重视养老服务配套及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让“以房养老”群体真正享受到这种养老方式为自己带来的便利和舒适享受。
五是,通过推广新式的养老观念,让更多的家庭、老年群体对于“以房养老”有一个新的认识,以此逐步打开“以房养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