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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8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2392部和第一批51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后,2009年6月9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第二枇《名录》和第二批“重点单位”名单(国发[2009]28号)。第二批《名录》共收古籍4478部,其中先秦两汉9部,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146部,宋辽夏金元645部,明清时期3411部,民族文字13文种266部,其他文字古籍1部。第二批“重点单位”62家,涵盖了各系统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行业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