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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如何赔偿及赔偿的数额、方式、范围等所达成的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办理公证,有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保证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民事秩序,对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准确掌握人身损害侵权类型及适用法律
因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错综复杂,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能够熟练地区分不同的侵权所使用的不同法律法规。
(1)审查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审查因产品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3)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4)审查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
(5)因劳务引发的工伤(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各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等。
二、准确理解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赔偿权利人,一般来说,赔偿权利人就是受害人。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成为赔偿权利人。出于对死亡侵权案件的情形复杂考虑,《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这里近亲属的应当不完全相同于《民通意见》中所列出的近亲属,原则上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亲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赖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按照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法定继承顺位来考查赔偿协议中的权利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文义解释,在受害人死亡的协议中,赔偿权利人严格限定为近亲属,不包括类似《继承法》第十四条中所述的其它各类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在许多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直接为侵权行为人。但在某些侵权类型中,表现出侵权行为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适度分离的趋势。所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义务人有时候不一定是侵权行为主体。此时,确定赔偿义务人就成为需要公证员审核的重点。公证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审查赔偿义务主体:
(1)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赔偿责任。此类型责任承担最典型的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等。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可能是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间接侵权人。公证员特别要注意《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间接侵权人成为赔偿义务人的几种情况: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场合,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时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人;第四十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未履行相应管理、保护职责的教育机构为间接侵权人,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时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行为导致赔偿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于无过错但要承担替代责任的场合。我们常见的这种情形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雇主(用人单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或雇主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人。
三、准确把握赔偿的范围、标准、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公证员在审查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及标准时应当注意:赔偿协议一方面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公证员还应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必要的康复费用及将来必须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赔偿总额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项目等。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伤残等级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所以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伤残的赔偿协议是必须让当事人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再有《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做出规定。这是因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是独立的,其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并无冲突。但这两套制度的赔偿标准却差别很大。所以公证员在审查此类协议是否体现充分赔偿时,必须首先确定协议主体间的关系及协议所依据的法规,如果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下,就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交工伤鉴定报告,否则按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来审核。
一、准确掌握人身损害侵权类型及适用法律
因侵权行为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是错综复杂,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能够熟练地区分不同的侵权所使用的不同法律法规。
(1)审查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审查因产品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3)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4)审查医疗损害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
(5)因劳务引发的工伤(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各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等。
二、准确理解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赔偿权利人,一般来说,赔偿权利人就是受害人。但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成为赔偿权利人。出于对死亡侵权案件的情形复杂考虑,《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这里近亲属的应当不完全相同于《民通意见》中所列出的近亲属,原则上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亲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赖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在实践中,公证员一般按照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法定继承顺位来考查赔偿协议中的权利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文义解释,在受害人死亡的协议中,赔偿权利人严格限定为近亲属,不包括类似《继承法》第十四条中所述的其它各类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在许多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直接为侵权行为人。但在某些侵权类型中,表现出侵权行为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适度分离的趋势。所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义务人有时候不一定是侵权行为主体。此时,确定赔偿义务人就成为需要公证员审核的重点。公证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审查赔偿义务主体:
(1)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赔偿责任。此类型责任承担最典型的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等。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可能是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间接侵权人。公证员特别要注意《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间接侵权人成为赔偿义务人的几种情况: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场合,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时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人;第四十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未履行相应管理、保护职责的教育机构为间接侵权人,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时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行为导致赔偿责任。为他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于无过错但要承担替代责任的场合。我们常见的这种情形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雇主(用人单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或雇主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人。
三、准确把握赔偿的范围、标准、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时,公证员在审查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及标准时应当注意:赔偿协议一方面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公证员还应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还存在必要的康复费用及将来必须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赔偿总额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项目等。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伤残等级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所以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伤残的赔偿协议是必须让当事人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再有《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做出规定。这是因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是独立的,其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并无冲突。但这两套制度的赔偿标准却差别很大。所以公证员在审查此类协议是否体现充分赔偿时,必须首先确定协议主体间的关系及协议所依据的法规,如果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下,就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交工伤鉴定报告,否则按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