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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主要的两种刑事诉讼模式。随着刑事诉讼机制的逐渐成熟,两种刑事诉讼模式逐渐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形成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制衡。突出体现在:审判机构的中立性以及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对等地位。由于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实力对比即双方履行各自职能的能力尤其是举证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法官的裁判,影响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