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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学专业在全国高校普遍设置,但法学实践教育仍然普遍滞后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地理位置和政治资源不占优势的地方高校。本文探讨并尝试在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设置社会调查课程,提出若干改革思路和实践经验,帮助构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为地方高校探索一条法学高等教育的创新之路。
关键词 社会调查 法学专业 课程改革
作者简介:汪波,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实践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硕士,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保障法;邓湘琳,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3-02
近年来许多高校法学专业都在加大实践教学改革的力度,诸如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专业见习、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等。其中的社会调查课程则特别具有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学生参与度高、适应较多学生协作开展等优点。但很多高校仅仅把社会调查作为寒暑假的一项实践活动,缺乏实践教学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无法真正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引入社会调查这门课程的规范性操作,这是法学学科发展的有益尝试。
一、现状
在我国,社会调查或调查研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词汇。正如毛泽东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有一般公民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调查作为科学研究方法不仅是政府行政工作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学术研究的科学方法。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当我们从西方引进“社会研究(Social Research)”这一概念后,国内 学者对社会调查研究的认识就有所不同。国内学界在相近意义上使用社会调查研究的主要概念有:社会研究、社会调查、调查研究、社会调查研究、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问卷调查、实地研究等等。国外对社会调查的用法也不尽一致。英国《社会学百科全书》定义为“是通过一种预先设计好的询问方式来搜集社会数据”,另一本辞典定义为“社会调查是对生活在特定地理、文化或行政区域中的人们的事实进行系统的搜集……(它)虽然常常包括说明性或描述性材料,但它一般是数量性的”。美国的W.B.Sanders指出“社会调查一般指对研究总体中抽取出的样本询问问题的方法。”日本社会学家福武直则将社会调查定义为“实证地抓获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具有通过直接实地调查搜集所谓实在的数据并由此进行分析的特色”,与我们国内的“社会调查”概念的通常用法比较接近。
目前高校中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课程以教授社会调查方法为主。社会调查方法同其他科学方法一样,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层次的方法论、中间层次的基本方式和低层次的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维方法或哲学方法,主要探讨研究的理论公式、基本假设、研究逻辑、原则规则等哲学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作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在大学一年级的哲学课程中已经涉及,在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课程中往往就不再重复学习。而中间层次的基本方式主要表明贯穿于社会调查研究全过程的程序步骤和操作方式,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类型,每种类型在低层次的具体操作上都有其不同特点,同时各种类型的分类也仅就其纯粹形态而言,任何实际的调查研究中都会有相互联系和作用。这个层次的学习在法学专业课程讲授中也不会占用大量时间。所以在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课程中最主要涉及的还是具体的方法和技术,包括资料搜集方法、资料分析方法和其他技术手段或工具,强调理论与实踐并重,注重学生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能力的训练,注重培养学生选择调查课题、提出研究假设、设计调查指标、设计调查方案、进行文献研究、实地观察、应用问卷调查法、集体访谈法、访谈法、实验调查法、撰写调查报告等社会调查所需的各种技能。
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目前虽然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方式讲解理论知识点,但学生兴趣仍然不高,因为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概念性内容多而且比较简单,学生自己阅读就能完全明白,如果仍然采用看书背书考试等传统方法,课程结束时同学们都能通过考试,却对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一头雾水,学了也和没学一样。这种状态不仅没有实现课程教学目标,也不能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作用
(一)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科专业人才起到促进作用
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竞争压力很大,但具有高素质尤其是具有很强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学专业人才拥有很强优势。专业研究表明: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应具有九大特征:一是富有进取创新精神;二是有广博的知识储备和交叉学科前沿知识;三是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四是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五是具备实践工作能力;六是坚信法治、尊重法律,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七是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八是有终身学习的人生观念;九是具有全球意识,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合作精神。法学专业所开展的社会调查涉及的课题和研究范畴非常广泛,学生们在面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周围环境,还要有的放矢地灵活解决各种问题和突发状况。这些活动都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社会调查活动,反过来可以让学生们检验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诸如知识结构的缺陷、性格方面的不足,从而通过进一步学习和调整,扬长避短,完善自我。作为文科学生,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潜力和优势,展示自己的个性和特长,深刻而广泛地接触和认识社会,学习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用法律方法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并逐步完善社会调查课程,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科专业人才起到促进作用。
(二)为完善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体工程包括理论知识教育、实践能力培养和思想道德教育。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持续改革与发展,实践教学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的实践教学方式诸如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专业见习、法律援助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需要行政审批,援助对象也受到严格限制,学生往往只能起到配合作用,参与率很低。法律诊所式课程在培养学生操作能力方面确有独特作用,但作为中小城市的地方高校,在经费、师资和案源等方面无法满足要求。模拟法庭能为学生了解司法审判程序提高机会,但模拟法庭的表演色彩过于浓厚,缺乏真实感,加上学生通常在模拟开庭前做好大量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使模拟庭审演变为事先背好台词的法庭重现,有些学生拿着准备好的资料的模拟法庭上照念,这样的实践教学其实还是属于理论教学的内核,无法达到开设实践课程的最优目标。而社会调查课程,不仅可以使学生感受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引起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还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多角度地认识社会。在完善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个大课题背景下,社会调查课程必将起到多样化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 社会调查 法学专业 课程改革
作者简介:汪波,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实践教研室主任,经济法硕士,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保障法;邓湘琳,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33-02
近年来许多高校法学专业都在加大实践教学改革的力度,诸如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专业见习、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等。其中的社会调查课程则特别具有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学生参与度高、适应较多学生协作开展等优点。但很多高校仅仅把社会调查作为寒暑假的一项实践活动,缺乏实践教学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无法真正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引入社会调查这门课程的规范性操作,这是法学学科发展的有益尝试。
一、现状
在我国,社会调查或调查研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词汇。正如毛泽东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有一般公民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调查作为科学研究方法不仅是政府行政工作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学术研究的科学方法。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当我们从西方引进“社会研究(Social Research)”这一概念后,国内 学者对社会调查研究的认识就有所不同。国内学界在相近意义上使用社会调查研究的主要概念有:社会研究、社会调查、调查研究、社会调查研究、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问卷调查、实地研究等等。国外对社会调查的用法也不尽一致。英国《社会学百科全书》定义为“是通过一种预先设计好的询问方式来搜集社会数据”,另一本辞典定义为“社会调查是对生活在特定地理、文化或行政区域中的人们的事实进行系统的搜集……(它)虽然常常包括说明性或描述性材料,但它一般是数量性的”。美国的W.B.Sanders指出“社会调查一般指对研究总体中抽取出的样本询问问题的方法。”日本社会学家福武直则将社会调查定义为“实证地抓获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具有通过直接实地调查搜集所谓实在的数据并由此进行分析的特色”,与我们国内的“社会调查”概念的通常用法比较接近。
目前高校中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课程以教授社会调查方法为主。社会调查方法同其他科学方法一样,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层次的方法论、中间层次的基本方式和低层次的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维方法或哲学方法,主要探讨研究的理论公式、基本假设、研究逻辑、原则规则等哲学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作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一般在大学一年级的哲学课程中已经涉及,在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课程中往往就不再重复学习。而中间层次的基本方式主要表明贯穿于社会调查研究全过程的程序步骤和操作方式,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不同类型,每种类型在低层次的具体操作上都有其不同特点,同时各种类型的分类也仅就其纯粹形态而言,任何实际的调查研究中都会有相互联系和作用。这个层次的学习在法学专业课程讲授中也不会占用大量时间。所以在法学专业的社会调查课程中最主要涉及的还是具体的方法和技术,包括资料搜集方法、资料分析方法和其他技术手段或工具,强调理论与实踐并重,注重学生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能力的训练,注重培养学生选择调查课题、提出研究假设、设计调查指标、设计调查方案、进行文献研究、实地观察、应用问卷调查法、集体访谈法、访谈法、实验调查法、撰写调查报告等社会调查所需的各种技能。
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目前虽然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方式讲解理论知识点,但学生兴趣仍然不高,因为社会调查这门课程概念性内容多而且比较简单,学生自己阅读就能完全明白,如果仍然采用看书背书考试等传统方法,课程结束时同学们都能通过考试,却对社会调查的具体操作一头雾水,学了也和没学一样。这种状态不仅没有实现课程教学目标,也不能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作用
(一)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科专业人才起到促进作用
当前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竞争压力很大,但具有高素质尤其是具有很强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学专业人才拥有很强优势。专业研究表明: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应具有九大特征:一是富有进取创新精神;二是有广博的知识储备和交叉学科前沿知识;三是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四是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五是具备实践工作能力;六是坚信法治、尊重法律,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七是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八是有终身学习的人生观念;九是具有全球意识,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合作精神。法学专业所开展的社会调查涉及的课题和研究范畴非常广泛,学生们在面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周围环境,还要有的放矢地灵活解决各种问题和突发状况。这些活动都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社会调查活动,反过来可以让学生们检验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诸如知识结构的缺陷、性格方面的不足,从而通过进一步学习和调整,扬长避短,完善自我。作为文科学生,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潜力和优势,展示自己的个性和特长,深刻而广泛地接触和认识社会,学习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用法律方法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并逐步完善社会调查课程,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科专业人才起到促进作用。
(二)为完善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体工程包括理论知识教育、实践能力培养和思想道德教育。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持续改革与发展,实践教学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的实践教学方式诸如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专业见习、法律援助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需要行政审批,援助对象也受到严格限制,学生往往只能起到配合作用,参与率很低。法律诊所式课程在培养学生操作能力方面确有独特作用,但作为中小城市的地方高校,在经费、师资和案源等方面无法满足要求。模拟法庭能为学生了解司法审判程序提高机会,但模拟法庭的表演色彩过于浓厚,缺乏真实感,加上学生通常在模拟开庭前做好大量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使模拟庭审演变为事先背好台词的法庭重现,有些学生拿着准备好的资料的模拟法庭上照念,这样的实践教学其实还是属于理论教学的内核,无法达到开设实践课程的最优目标。而社会调查课程,不仅可以使学生感受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引起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还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多角度地认识社会。在完善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个大课题背景下,社会调查课程必将起到多样化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