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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植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实际紧密结合。本文围绕“什么是人权, 怎样构建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这一中心问题展开,简要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状况和主要特点,并对我国如何建设有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人权;我国人权发展;特点;建议
作为普遍的人类权利,人权,时常成为国际社会及老百姓的中心话题。科学地认识人权,历史地发展地看待人权,对于理解当今世界性人权斗争与冲突,分清人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树立科学的人权意识,促进我国人权的建设和完善以及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人权概念的界定
人权,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正确认识人权,首先必须明确人权所讲的“人”,不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抽象的个人,也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在现实社会中生活的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即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规定——“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现实中的人,由此便成为人权的主体。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在人类历史上,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什么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人类实践的产物。人权概念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强调的就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条件,是人作为人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人权本质上应是一种利益,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人”的正常生存和发展,所现实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获得必要社会条件的权利。[1]人的权利是个系统概念,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即普遍的人类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诉讼的权利等。从人权的主体看,人权主体就是全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即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就某个国家而言,人权主体即是本国所有的个人及由个人所组成的各种群体,譬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最初强调自由、安全、财产、平等等权利;随后从人身权、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就一国而言,人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与基本自由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是社会成员在现实社会中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是其他一切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层是公民权,即一国的公民才具有的权利,主要是指政治权利;第三层是人所具有的所有权利,如财产权、知识产权、接受教育和劳动等权利。从国际上来看,人权还包括国权,即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和发展权等。
二、当代中国人权发展
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经过民主革命和不长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历史和某些现实的原因,在思想领域缺乏“人权”概念,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没有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机制。
经过1978年全国范围内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国和全国人民进行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随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及其方方面面进行了再认识,破除了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封建观念及“左”的僵化思想。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专题的官方文件,也是我国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举起了人权旗帜。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里,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次在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我国领导人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于党的十八大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3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党和国家重新认识人权问题并积极推动我国人权建设的努力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逐渐深入党心民心。
可以说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人为争取、实现、维护中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史和奋斗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就是要实现全中国人民广泛的自由、民主、人权。” [2]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特点
没有抽象的“人”,同理,没有抽象的人权。人权是历史的产物,是具体的发展的。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人权的内容、范围和实现程度,是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当代中国社会的人权植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与中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状况、文化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我国当代人权状况的主要特点可作以下几点分析:
1、我国当代人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是国家主权所保障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只有在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主权国家时,才能使自己的人权得到保护。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国家主权和独立就谈不上人权。[3]没有超越国家的抽象的个人人权。
2、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要保障绝大多数人、同时兼顾少数人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本质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都决定了我国把保障绝多数人的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在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少数人的利益。邓小平曾说过: “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念不同。” [4] 3、实现有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的关键是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承传、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带领人民群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以及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切实践行。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走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是我国的人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的体现和发展。
四、推进我国人权建设的措施建议
1、加强人权观教育,树立公民科学的人权意识。我国是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思想中不免残留着许多封建思想和个人意识,人权观念较为淡薄。因此,加强公民的人权观教育,利用各种活动普及科学的人权知识,对于提高社会成员的人权意识十分必要。帮助公民用辩证唯物的历史观去理解人权,分清人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的斗争与冲突,树立科学的人权意识,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合理的制度设置是保障人民现实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推进我国人权建设,确保公民各项权利切实实现,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不完善的体制机制,建设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各方面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基层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自治制度。
3、逐步完善人权立法,推进人权制度化。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各项权利主要通过各方面立法来实现,人权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我国从上个世纪中叶成立以来颁布的一系列如《婚姻法》、《劳动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等等,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公民各项权利的现实享有。建设有保障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必须加大立法力度,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推进人权制度化法律化,使人的各方面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4、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交流与合作,为我国人权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正确途径”。积极参与各项国际人权活动,让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社会现状和公民的人权状况,了解我国的人权建设成就,消散西方某些国家歪曲事实、借人权理由干涉我国内政的企图。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交流与合作项目,为我国的人权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也是人权建设的最高理想。但如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人权的实现和完善也需要一个历史过程,需要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还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实现形式,以保障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现实享有各项权利。
【参考文献】
[1]王孝哲.保护和发展人权: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价值[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61.
[3]张晖.社会主义人权的特点和实现途径[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8(1).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关键词】人权;我国人权发展;特点;建议
作为普遍的人类权利,人权,时常成为国际社会及老百姓的中心话题。科学地认识人权,历史地发展地看待人权,对于理解当今世界性人权斗争与冲突,分清人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树立科学的人权意识,促进我国人权的建设和完善以及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人权概念的界定
人权,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正确认识人权,首先必须明确人权所讲的“人”,不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抽象的个人,也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在现实社会中生活的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即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规定——“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现实中的人,由此便成为人权的主体。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在人类历史上,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什么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人类实践的产物。人权概念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强调的就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条件,是人作为人的根本利益,因此,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人权本质上应是一种利益,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人”的正常生存和发展,所现实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获得必要社会条件的权利。[1]人的权利是个系统概念,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即普遍的人类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诉讼的权利等。从人权的主体看,人权主体就是全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即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就某个国家而言,人权主体即是本国所有的个人及由个人所组成的各种群体,譬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最初强调自由、安全、财产、平等等权利;随后从人身权、政治权利扩展到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就一国而言,人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与基本自由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是社会成员在现实社会中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是其他一切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层是公民权,即一国的公民才具有的权利,主要是指政治权利;第三层是人所具有的所有权利,如财产权、知识产权、接受教育和劳动等权利。从国际上来看,人权还包括国权,即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和发展权等。
二、当代中国人权发展
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经过民主革命和不长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历史和某些现实的原因,在思想领域缺乏“人权”概念,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没有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机制。
经过1978年全国范围内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国和全国人民进行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随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及其方方面面进行了再认识,破除了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封建观念及“左”的僵化思想。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专题的官方文件,也是我国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举起了人权旗帜。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里,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次在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我国领导人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于党的十八大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3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党和国家重新认识人权问题并积极推动我国人权建设的努力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逐渐深入党心民心。
可以说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人为争取、实现、维护中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史和奋斗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就是要实现全中国人民广泛的自由、民主、人权。” [2]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特点
没有抽象的“人”,同理,没有抽象的人权。人权是历史的产物,是具体的发展的。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人权的内容、范围和实现程度,是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当代中国社会的人权植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与中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状况、文化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我国当代人权状况的主要特点可作以下几点分析:
1、我国当代人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基础上的,是国家主权所保障的。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只有在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主权国家时,才能使自己的人权得到保护。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国家主权和独立就谈不上人权。[3]没有超越国家的抽象的个人人权。
2、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要保障绝大多数人、同时兼顾少数人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本质和中国共产党的宗旨都决定了我国把保障绝多数人的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在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少数人的利益。邓小平曾说过: “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念不同。” [4] 3、实现有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的关键是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承传、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带领人民群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以及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切实践行。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走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是我国的人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的体现和发展。
四、推进我国人权建设的措施建议
1、加强人权观教育,树立公民科学的人权意识。我国是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文明古国,人们思想中不免残留着许多封建思想和个人意识,人权观念较为淡薄。因此,加强公民的人权观教育,利用各种活动普及科学的人权知识,对于提高社会成员的人权意识十分必要。帮助公民用辩证唯物的历史观去理解人权,分清人权问题上的是非曲直,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的斗争与冲突,树立科学的人权意识,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制度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合理的制度设置是保障人民现实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推进我国人权建设,确保公民各项权利切实实现,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不完善的体制机制,建设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要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各方面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基层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自治制度。
3、逐步完善人权立法,推进人权制度化。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各项权利主要通过各方面立法来实现,人权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国家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我国从上个世纪中叶成立以来颁布的一系列如《婚姻法》、《劳动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物权法》等等,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公民各项权利的现实享有。建设有保障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必须加大立法力度,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推进人权制度化法律化,使人的各方面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4、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交流与合作,为我国人权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正确途径”。积极参与各项国际人权活动,让国际社会了解我国社会现状和公民的人权状况,了解我国的人权建设成就,消散西方某些国家歪曲事实、借人权理由干涉我国内政的企图。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交流与合作项目,为我国的人权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也是人权建设的最高理想。但如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人权的实现和完善也需要一个历史过程,需要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还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实现形式,以保障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现实享有各项权利。
【参考文献】
[1]王孝哲.保护和发展人权: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价值[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61.
[3]张晖.社会主义人权的特点和实现途径[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8(1).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