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圣外王 修己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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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构架出其治国理政的思想精蕴,本文结合对《习近平用典》一书的学习和理解,以检察人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切入点,对检察人员应如何应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行探讨,为提升检察人员综合素质、建设高质量检察队伍提供建议。
  关键词 习近平用典 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队伍
  作者简介:张蕾,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20-0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访谈中,善于运用古代典籍、经典名句,语言旁征博引、引人入胜,形成了独具个性的个人风格,海外媒体纷纷称之为“习式风格”。《习近平用典》从习近平总书记数百篇讲话和文章中精选出使用频率高、影响深远、最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经典名句135则,采用原典、解读、释义的格式,分敬民、为政、修身、法治等13个篇章,言简意赅,含义隽永。用典背后是“治世”,用什么、如何用、效果如何,既是领导能力、治理思想、执政风格的折射,也是把古人治理智慧运用于治理现代化的当代实践。独乐不如众乐,本文从如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视角,谈一谈检察人员应如何应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古代没有以“检察”命名的机构和专职官员,仅有与之相类似的御史监察制度。秦统一全国后,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并在郡县设置郡监御史,形成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汉代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刺史六条》,将监察制度上升到律法的高度。魏晋时期,御史职权进一步扩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唐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完善发展,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到元代,御史制度空前发达,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御史台到明代改称都察院,监察组织高度完备,监察权高度膨胀,一直行用至清末。现代检察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颁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设置总检察厅,将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检察制度引入中国。虽然名不副实的改革未能挽救清政府覆亡的命运,但其打破了中国延续数千年的行政监理司法、控审不分的集权式格局,对近代中国逐步迈向法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如果查阅古代有名的清官、好官的任职履历,你会惊奇地发现,“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的于谦、“丈夫所志在经国,期使四海皆衽席”的海瑞、“敷政木,守清勤,升显位,励相臣”的狄仁杰、“照耀千秋,念当年铁面冰心,建谠言不希后福;闻风百世,至今日妇人孺子,颂清官只有先生”的包拯等历史名臣,都曾担任纠弹百官、辨明冤枉的御史之职。御史是“治官之官”,需要德才兼备,德足以为百僚之表率,才足以通古今之道,历代王朝无不重视对御史的选任。总的来说,担任御史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要刚正不阿,如明代规定“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二要治绩优秀,如宋代要求“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三要学识渊博,如唐宋时期选拔的御史一般都是进士出身,明清时期更是直接规定“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检察机关要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就必须提升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打造一支“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坚定检察队伍。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检察人员应有应时随世、尚致和合的大局意识。在擘画改革发展蓝图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检察人员应始终秉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目标,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弘扬法治精神、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天人合一”, 强调个人、家庭、社会的整体和谐,同时也指出“君子和而不同, 小人同而不和”,把“和谐”与“同一”区别开来, 主张和谐, 反对同一。检察人员应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认同、理念认同和情感认同,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践行“为官避事平生耻”的担当意识,在改革发展中,不怕触碰复杂的利益关系、不怕遭遇繁难的矛盾问题,推动检察机关在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动态平衡中实现与其他领域的协调配合、相互促进,以法治建设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奉法强者则国强,奉法弱者则国弱”,检察人员应有经世济民、崇信弘法的法治信念。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以天下为己任”、“忧乐以民”的责任精神,追求“苟利国家,不求富贵”的价值目标,陆游、范仲淹、张载等一大批仁人志士都对这种“身任天下”的人生理念做出了绝好注释。“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面对我国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现状,“法之必行”必须先取信于民,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信是立身之本,孔子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是法威之源,商鞅变法始于“立木赏金”;信是治国之要,“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一份子,检察人员唯有将法律视为造福天下苍生的“公器”,以为国立诚、为法立信为己任,在实践中贯彻法治思维,做到公正无私,“言必信,行必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全体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治中国打下坚实基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检察人员应有克己修德、至中守正的品德操守。中国古代历来十分重视官员的个人品德修养,倡导为官应恪守“存心以公、律己以廉、抚民以仁、莅事以勤”的行为准则,只有“修身”之后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春秋孔子“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廉洁自持、东汉杨震“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慎独慎微、南宋吕本中“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的克己奉公、元代许衡不食无主之梨只因“梨虽无主,我心有主”的磊落坦荡,都是对为官之德的恪守和彰显。“不患寡而患不均”、“民不畏吾能而畏吾公”,检察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监督者和守护者,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检察人员必须坚守“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主体意识,不论级别高低、不分官职大小,设身处地地把老百姓身边的每一件琐碎小事都当成实实在在的大事,坚守中正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扬公正无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的优良品质,终能“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如学”,检察人员应有勤学笃行、文以载道的求知精神。在生产力十分落后、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中国古代,讲究“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是最正统、最有价值的理想选择,因此中国古代的官员中不乏文学家、书法家和思想家。但是,《论语》中的原文却是“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学与仕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循环过程,而不是一个单向推导的结果。明代思想家黄宗羲指出:“学则智,不学则愚;学则治,不学则乱。自古圣贤,圣德大业,未有不由学而成者也”,我国法治建设在借鉴与创新中稳步发展,在这种破旧立新、锐意改革的关键时期,检察人员的学习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不主动学习就会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不积极学习就会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对于学习的方法,“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修辞使人善辩”,检察人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在知识构成上绝不能偏安法律一隅,“博学之”是做好当代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博学后,唯有笃行,才能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做到知行合一。而且,“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学习中要交流切磋、相互取益。检察人员不仅要自己主动学,还要带动周围的人的一起学,少一些饭桌上的觥筹交错,多一些书卷里的含英咀华,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建设学习型机关、书香社会。
  检察事业任重道远,检察人员应以“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应求万世名”的高度历史责任感,始终坚守“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家国情怀,铭记“天地之间,莫贵于民”的民本理念,锤炼“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的高尚气节、厉行“革故鼎新,因势而变”的创新精神,先内圣、修己,而后安人、安天下,通过每一起案件的规范司法,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推动检察工作良性发展,不断凝聚法治信仰的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强大动力,以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评论部编.习近平用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2]王晓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15).
  [3]李建超、张福坤.论清末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之引进.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4]叶自成.《习近平用典》中的治国思想精蕴.人民论坛.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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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樊海源.习近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的理性思考.成人教育.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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