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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了协议。
在服务贸易方面,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上述文件关于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其中,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五年以上;或以分行形式经营二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同时,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五年以上。
在金融合作方面,内地与香港同意双方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如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将积极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与此同时,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方面,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在服务贸易方面,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上述文件关于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其中,放宽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即香港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批给有关牌照后,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五年以上;或以分行形式经营二年并且以本地注册形式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三年以上。同时,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五年以上。
在金融合作方面,内地与香港同意双方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合作,如积极支持内地银行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将积极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与此同时,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方面,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