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在我国应用的现状及其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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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EDI作为一种早期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对提高贸易效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EDI造成极大的冲击,本文将对EDI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其前景做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EDI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
  
  一、EDI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同年联合国标准化组织接受了这一定义,即“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了其法律定义:EDI是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对结构化的、标准化的信息进行的电子传输。
  EDI最初的构想来自美国运输业,美国运输业1968年成立了运输数据协调委员会(Transportation Data Coordinating Committee,TDCC)研究开发电子通讯标准的可行性,1975年TDCC发布了第一个EDI标准。1978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性EDI委员会——X12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5年制订了ANSI X.12标准。欧洲紧随其后,于1986年推出了《用于行政管理、商业和运输的电子数据互换》标准─EDIFACT。后来在联合国的协调和主持下制订了联合国EDI标准,即UN/EDIFACT,作为国际通用标准,1990年3月正式推出的UN/EDIFACT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35。自此,EDI终于在标准上实现了全球化的统一。此后EDI在国际贸易、海关等相关领域迅速普及和推广,使无纸化贸易最早的模式。
  
  二、EDI在我国贸易领域应用的现状
  
  我国自1990年引入EDI技术以来,EDI的应用与推广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贸部先后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八五”重点应用项目。1991年,国家科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共同组织成立了“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并“中国EDI理事会(CEC)”的名义参加了亚洲EDIFACT理事会(ASEB),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有力地促进了EDI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1992年5月我国召开了“中国EDI发展战略与标准化”研讨会,决定建立国家EDI试验系统(海关总署、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的外运海运空运管理EDI系统),地区EDI试验系统(广东、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和行业EDI试验系统(山东抽纱企业集团公司的轻纺出口业务EDI系统、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EDI应用系统)。1995年1月,中国海关完成了EDI海关系统的全部开发工作,制定了EDI海关系统所需的15个EDIFACT标准报文子集,开通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EDI海关系统。1996年2月我国外经贸部成立了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同年12月18日,联合国贸易网络组织中国发展中心(CNTPDC)在北京成立,同年北京海关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在我国首次开通EDI通关电子划款业务。
  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及中央部委也几乎都设立了专门职能部门来负责协调EDI的应用推广工作。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努力推广,EDI从应用最多进出口贸易行业逐渐扩展到了商检、税务、邮电、铁路、银行等领域,开始在我国逐步得到推广。
  
  三、EDI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EDI在我国的逐渐普及和推广,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主要问题存在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
  1.法律层面的问题
  (1)计算机自动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效力问题
  以EDI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中,计算机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而毋需当事人参与。对于此类要约、承诺是否有效,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主要从主体不合格这一方面考虑;肯定说则更多得考虑到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笔者认为计算机的自动回复程序是由合同当事人预先设置的,计算机的“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与执行,因此应该承认其有效性,并由当事人对其计算机系统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EDI订立的合同的研究报告》中亦做出类似规定。
  (2)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的问题
  合同法对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是这样规定:要约(承诺)的撤回,撤回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在要约(承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EDI的首要特征是电子传输,双方通过计算机快速地处理和收发信息,尤其是EDI系统的全自动处理功能,能够在收到要约后的几秒钟内就发出承诺电文,此时要约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于要约或承诺的撤回,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这在电子商务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规定:①被要约方应给予要约方充分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以使其能够撤销要约;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要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
  (3)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大部分国家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和证据,而这恰恰与EDI所倡导的“无纸贸易”相悖,成为EDI发展的一个法律障碍。EDI应用所面临的书面形式障碍问题,20世纪80年代就引起了联合国贸法会的高度重视,该会成立了国际支付工作组(现名为EDI工作组)对书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于1992年提交的研究报告总结道: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性的文件,有的是作为证据。对于书面形式的法律要求,可能出于不同的需要:①使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有切实的证据,以减少争端;②使当事人理解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③使当事人对书面合同或单证产生信赖;④基于行政管理,如税收、会计、审计等的需要。据此,报告指出,要在法律上完全取消书面形式要求是不大可能的,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应是设法使EDI电子被视同书面形式。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已经将电子数据交换规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
  (4)争议的管辖权问题
  在EDI交易中,争议的管辖权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在EDI交易中,传统冲突法的一部分连接点是不适用的,如合同的订立地,因为通过EDI进行交易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见面的前提下,在任何可以接入EDI网络的地方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的订立地根本无法确定。对此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及发生争议时使用的准据法。
  (5)电子文件的证据力问题
  证据效力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功能,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书面合同就是确认合同的成立和内容的最有力的一项证据。EDI合同的存在形式非常特殊——由一系列电子数据构成,且合同的内容易于修改并不留任何痕迹,这些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的特点使其在作为诉讼证据时的可采纳性和证据力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对此有学者提出由中立的第三方如EDI服务中心对电子合同进行备份,发生纠纷时作为诉讼仲裁证据之用。《广东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做了类似的规定,这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是对此第三方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问题,以及该由谁对其规范、约束等问题都有待于厘清。
  2.技术层面的问题
  (1)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的兴起对EDI造成冲击
  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其便捷、廉价和庞大的用户群使得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迅速普及和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逐渐被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接受,而且如EDI一样的便捷,这对EDI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最显著的例子是2003年沃尔玛宣布与IBM合作,建立全球采购和物流控制的互联网统一标准平台,这意味着它从传统的EDI改用更便宜的互联网技术。
  (2)EDI服务中心重复建设
  目前,我国EDI服务中心存在重复建设的现象,如山东省有EDI中心5家~6家,仅设在青岛市就有4家,分散了EDI业务,造成许多EDI中心拥有的用户都很少,不能达到规模效益。
  (3)普及范围不广
  目前,EDI主要在沿海及内陆发达地区的部分行业中应用,其他地区及中小企业用户由于计算机硬件设施落后,技术人员缺乏,EDI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受到限制。
  
  四、EDI的前景展望
  
  由于目前EDI的费用较高,操作较复杂,加之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其普及收到一定影响,使人们对EDI的未来缺乏足够的信心。在这种背景下,Internet EDI开始出现,Internet EDI摒弃了传统的专用增值网络(VANs)转而使用较廉价的互联网作为平台,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不设防性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都会使商业用户心存担心。但从未来的发展看,随着加密算法等一系列技术问题的解决,互联网将成为EDI传输的主要平台,届时EDI的应用和普及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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