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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为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伴随其中的信息泄露、多头收集等现象又引起大众的担忧.这些现象反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利和限制过当问题.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应当在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基础上,构建以个人信息权确权为基础,合同法、侵权法、竞争法等协同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权利限制方面,公共利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外部限制提供了正当性支持,但这种限制并非毫无底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个人信息权的限制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妥当性原则、比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为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权保护不利和限制过当的现实问题,我国应当以完善私法保护为重点,推进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制定精细的技术规则,规范数据处理和利用的行为;设置专门保护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