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折价发行规则为亏损企业对外融资提供了可行的空间。立法面对折价发行的规制,应从严格禁止向例外允许的模式变迁。异价发行规则推动了承销制度且补偿了发起人的投资风险。立法面对异价发行的规制,应作为同股同价的例外予以有限的允许。分期缴纳规则为认股人提供了认缴出资时间决策上的自由判断权。立法面对分期缴纳机制,应权衡制度利弊,设计配套的追缴与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