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光转变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当前形势下,应着力促进以下八个转向。
(一)在反腐败工作方针的把握上,要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改革开放初期,新旧体制交替,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上,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成为全党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紧迫任务。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工作重心和着力点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教育,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机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时候,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防止顾此失彼。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其一。以治本为主,并不意味着治标就不重要了,可有可无了;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恰恰是做好治本工作的重要前提,任何把治标与治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处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把惩治腐败、查办案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否则就是失职。
(二)在惩处与防范两者关系的摆布上,要由更多地注重惩处转向更多地注重防范,切实做到规范在前,防范在前
一些领导干部甚至高级干部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面前吃了败仗,内因是他们欲壑难填、腐化变质、自掘坟墓。但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漏洞和事前预防工作的薄弱。“惩治于既然”与“防患于未然”,是反腐败斗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反腐工作实践中,我们既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又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苍蝇不叮无缝蛋,物先自腐而后虫生。腐败大案多发生在经济领域,但“病灶”都在涉案党员干部的思想上。所以,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真正在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规范在前、预防在前,制度建设是保证。面对五光十色的各种诱惑,光靠人的自觉是不够的。腐败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问题密不可分,但加强组织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更为重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大力加强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建设,割断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脐带”,堵塞以权谋私的“空当”,保证公共权力真正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三)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上,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被滥用。为保证公共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要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绝非易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发扬知难而进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新办法、新途径。事后查处严格说来也是一种监督,但要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光靠事后查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切实搞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现行体制下,对公共权力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多元的,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都有监督权。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各监督主体科学地组织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目前,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上,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党政“一把手”权力最集中,如监督不到位,最容易产生腐败。二是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群众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反腐败态度最坚决,对腐败分子最痛恨。腐败分子可以不怕天,不怕地,但不能不害怕人民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支持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认真解决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渠道不畅通、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反腐败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
(四)在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运作上,要从更多地注重“依纪治腐”转向既注重“依纪治腐”又注重“依法治腐”,使反腐败斗争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宪法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我们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行党纪政纪的专门机构,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以党纪政纪为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然而,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全党的各项工作都要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纪检监察工作当然不能例外。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腐的指导思想,尽快掌握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本领和能力。过去,腐败分子往往是钻人治的空子搞腐败,而且尝尽了甜头。今天,我国步入了依法治国的轨道,靠钻人治的空子搞腐败越来越行不通了,腐败分子势必转向在法律上做文章,千方百计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这一新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毕竟不是执法机关,更不是司法机关,在依法治腐的实践中不能越俎代庖。一是要大力支持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做好协调工作,帮助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排除阻力,提高效率;三是认真做好执法监察工作,按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五)在查办案件的重点选择上,要从着重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转向既要注意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又要注意查办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大局稳定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三机关一部门”确实是腐败现象的多发部位,对这个部位腐败问题处理不好,会直接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大局稳定。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内的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触目惊心的,处理不好,同样会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大局稳定。十六大以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在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尚未建立起科学的监管制度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借机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将多有发生。为盘活国有资产,国家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而我们对境外国有企业如何监管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和经验,这也容易给腐败分子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可乘之机。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重组中被侵占,不但涉及企业的命运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整个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和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比较集中的时期,高度重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坚决惩处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
(六)在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发挥上,要由侧重纪律检查,忽视行政监察,转向既重视纪律检查,又重视行政监察,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的工作力度
目前,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都是与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所致,行政监察工作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处于从属地位,政府的行政监察职能往往得不到充分发挥。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在现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必须注意发挥纪检监察两种职能作用,绝不能以偏概全,顾此失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入世”的新形势,要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也有一个如何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应更多地以行政监察的名义进行,要把监督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上,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要在继续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把效能监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保证政令畅通,维护政令统一、司法统一,不仅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要求,也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维护民族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WTO成员应尽的义务。
(七)在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要由只重视对外监督,不重视对内监督,转向既重视对外监督,也重视对内监督,切实搞好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既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的职权去监督别人,又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别人的监督,只有虚心接受别人的监督,才能更好地监督别人。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现在的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接受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监督,特别是如何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成熟的经验,今后要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在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的情况下,要在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重要环节上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保证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光强调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自律。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注意维护党的形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两袖清风,一身正气;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用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和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八)在工作手段的应用上,要从过去的偏重传统手段、常规手段,转向既要充分发挥传统手段和常规手段的作用,又要重视现代先进手段、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高技术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反腐败斗争面临着犯罪分子高智能化、犯罪手段高技术化的挑战。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注意用高新技术手段武装自己,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特别是现代科技知识和商贸知识水平较低,应变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率先成为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学习现代先进手段和高新技术手段,并不意味着所有常规手段和传统手段都过时了,都没有使用价值了。事实上,在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不少常规手段和传统手段不仅现在不过时,将来也不会完全过时。特别是在现代先进手段和高新技术手段尚没被多数人掌握的今天,更要注意充分发挥常规手段和传统手段的作用。
责任编辑 宫秀芬
(一)在反腐败工作方针的把握上,要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是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工作方针。改革开放初期,新旧体制交替,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上,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成为全党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紧迫任务。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工作重心和着力点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教育,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机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时候,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防止顾此失彼。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其一。以治本为主,并不意味着治标就不重要了,可有可无了;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恰恰是做好治本工作的重要前提,任何把治标与治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处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把惩治腐败、查办案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否则就是失职。
(二)在惩处与防范两者关系的摆布上,要由更多地注重惩处转向更多地注重防范,切实做到规范在前,防范在前
一些领导干部甚至高级干部在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面前吃了败仗,内因是他们欲壑难填、腐化变质、自掘坟墓。但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漏洞和事前预防工作的薄弱。“惩治于既然”与“防患于未然”,是反腐败斗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反腐工作实践中,我们既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又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苍蝇不叮无缝蛋,物先自腐而后虫生。腐败大案多发生在经济领域,但“病灶”都在涉案党员干部的思想上。所以,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真正在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规范在前、预防在前,制度建设是保证。面对五光十色的各种诱惑,光靠人的自觉是不够的。腐败问题的发生,固然与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问题密不可分,但加强组织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更为重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大力加强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建设,割断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脐带”,堵塞以权谋私的“空当”,保证公共权力真正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三)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上,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被滥用。为保证公共权力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要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绝非易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发扬知难而进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新办法、新途径。事后查处严格说来也是一种监督,但要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光靠事后查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切实搞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现行体制下,对公共权力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多元的,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都有监督权。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各监督主体科学地组织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目前,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上,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党政“一把手”权力最集中,如监督不到位,最容易产生腐败。二是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群众是腐败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反腐败态度最坚决,对腐败分子最痛恨。腐败分子可以不怕天,不怕地,但不能不害怕人民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支持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认真解决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渠道不畅通、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反腐败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
(四)在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运作上,要从更多地注重“依纪治腐”转向既注重“依纪治腐”又注重“依法治腐”,使反腐败斗争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宪法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我们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行党纪政纪的专门机构,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以党纪政纪为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然而,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全党的各项工作都要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纪检监察工作当然不能例外。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腐的指导思想,尽快掌握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本领和能力。过去,腐败分子往往是钻人治的空子搞腐败,而且尝尽了甜头。今天,我国步入了依法治国的轨道,靠钻人治的空子搞腐败越来越行不通了,腐败分子势必转向在法律上做文章,千方百计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这一新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毕竟不是执法机关,更不是司法机关,在依法治腐的实践中不能越俎代庖。一是要大力支持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二是做好协调工作,帮助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排除阻力,提高效率;三是认真做好执法监察工作,按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五)在查办案件的重点选择上,要从着重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转向既要注意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又要注意查办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大局稳定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三机关一部门”确实是腐败现象的多发部位,对这个部位腐败问题处理不好,会直接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大局稳定。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内的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触目惊心的,处理不好,同样会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大局稳定。十六大以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在我们对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尚未建立起科学的监管制度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借机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将多有发生。为盘活国有资产,国家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而我们对境外国有企业如何监管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和经验,这也容易给腐败分子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可乘之机。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重组中被侵占,不但涉及企业的命运及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整个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和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比较集中的时期,高度重视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坚决惩处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
(六)在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发挥上,要由侧重纪律检查,忽视行政监察,转向既重视纪律检查,又重视行政监察,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的工作力度
目前,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都是与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所致,行政监察工作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经常处于从属地位,政府的行政监察职能往往得不到充分发挥。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在现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必须注意发挥纪检监察两种职能作用,绝不能以偏概全,顾此失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为适应“入世”的新形势,要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也有一个如何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应更多地以行政监察的名义进行,要把监督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上,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要在继续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把效能监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保证政令畅通,维护政令统一、司法统一,不仅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要求,也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维护民族利益的要求,同时也是WTO成员应尽的义务。
(七)在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要由只重视对外监督,不重视对内监督,转向既重视对外监督,也重视对内监督,切实搞好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既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的职权去监督别人,又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别人的监督,只有虚心接受别人的监督,才能更好地监督别人。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现在的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接受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监督,特别是如何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成熟的经验,今后要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在腐蚀与反腐蚀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的情况下,要在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重要环节上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保证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光强调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自律。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要注意维护党的形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威信;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两袖清风,一身正气;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用自己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和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八)在工作手段的应用上,要从过去的偏重传统手段、常规手段,转向既要充分发挥传统手段和常规手段的作用,又要重视现代先进手段、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高技术手段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反腐败斗争面临着犯罪分子高智能化、犯罪手段高技术化的挑战。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注意用高新技术手段武装自己,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要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目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特别是现代科技知识和商贸知识水平较低,应变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率先成为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学习现代先进手段和高新技术手段,并不意味着所有常规手段和传统手段都过时了,都没有使用价值了。事实上,在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不少常规手段和传统手段不仅现在不过时,将来也不会完全过时。特别是在现代先进手段和高新技术手段尚没被多数人掌握的今天,更要注意充分发挥常规手段和传统手段的作用。
责任编辑 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