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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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证据 原因 建议
  
  一、证人出庭作证理论依据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将证人证言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的做法,充分地体现了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的含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实现审判任务。一方面,庭审法官在听取诉讼各方言词陈述时,能对陈述之间的异同获得清晰的印象,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种审理方式使法官能及时引导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上的疑点开展论证,通过辩论、质证,或亲自询问,有效地推进审判活动。
  二、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而且普遍的一种证据。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打“证人牌’是律师们听使用的重要的手段。因此,各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采信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质证。
  (一)审判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是普遍现象。
  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从案件性质看无论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都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
  (二)审判实践中广泛地适用书面证言代替证人证言、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的现象得到认可,助长了控诉方在据证时,倾向于广泛使用书面证言,忽视证人出庭作证。这种现象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三、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证人出庭作证难,已严重地困扰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也要注重普通公民和司法人員自身素质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
  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避免立法上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打消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消极心理。
  《刑事诉讼法》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借鉴国外的立法,建立、健全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维护司法的权威.
   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影响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二)司法方面。
  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在这方面,要大张旗鼓地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证人的信任和配合。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官本位”的思想。
  四、结语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在立法方面修改矛盾的内容,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邱俊芳.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人民出版社,2005.
  [2]樊崇义主编.证据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梁慧星主编.民事证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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