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刑事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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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双罚制是我国单位犯罪的主要处罚方式,但是在立法上存在刑罚种类单一,罚金刑数额规定不科学等方面的缺陷,因此应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增加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方法,明确规定罚金刑的量刑幅度,以更好的惩罚和预防单位犯罪,从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单位犯罪 双罚制 罚金刑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24-02
  
  一、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双罚制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除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单位犯罪的,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就是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处罚原则的立法规定。
  所谓双罚制,是指对犯罪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的人员都给与刑事处罚的模式。①主要包括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两个方面。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处罚的刑种与自然人犯罪相同,既可以采用主刑,也可以采用附加刑。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要比自然人犯罪的宽松,不过,在有些场合,定罪量刑的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的没有差别。②如《刑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刑种只有罚金刑一种,而且是无限额罚金制,如《刑法》第190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的不足
  (一)处罚犯罪单位的刑罚种类单一
  我国刑法处罚犯罪单位的刑罚只有罚金刑,没有其他种类的刑罚,这必然影响和制约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对犯罪单位仅仅处以罚金刑是不足以威慑和处罚单位犯罪的。因为罚金刑对于那些资金雄厚的犯罪单位来说只是减少了一定数量的财产,没有其他方面的损失,并不足以对其起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没有明显的预防犯罪的效果。而对于营利性的单位,犯罪单位可以将受到罚金处罚的财产损失通过商品价格再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③更有少数单位在支付罚金后受利益的驱动可能挺而走险,再次犯罪。因此,应当增设对犯罪单位行之有效的刑罚措施,仅仅对犯罪单位处以罚金,很难满足预防和惩罚单位犯罪的需要。
  (二)罚金刑数额规定不科学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主要有三种处罚形式:1.倍比罚金制,即刑法规定以某个犯罪有关的数额为基础,然后以一定倍数或百分之几来确定罚金数额。2.限额罚金制,即刑罚中规定罚金的最低或者最高限额以及最低和最高限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在法定限额幅度内作出裁判的制度。3.无限额罚金制,即刑法不规定罚金的数额和幅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定的一种制度。④但是对于犯罪单位,仅仅采用无限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有其积极的意义,比如能够适应不类型的犯罪单位和不同情节的单位犯罪。⑤但是,在限罚金制中,罚金既无上限亦无下限,使得罚金刑的数额规定过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法官拥有过大的刑罚裁量权,很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发生,引起量刑的不平衡,难以保障公正、合理地适用刑罚。
  三、国外处罚犯罪法人的刑罚方法
  国外没有单位犯罪这个概念,采用的是法人犯罪,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处罚犯罪法人的刑罚方法来完善我国的单位犯罪刑罚制度。
  美国对犯罪法人的处罚方法主要有赔偿、罚金、缓刑、没收财产、交纳受害人基金、支付起诉费用以及取消营业许可。其中罚金是主要的处罚手段,不过,美国法律对罚金数额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美国《刑事判决指南》中专门规定了一个对法人犯罪适用的“罚金等级表”,各种犯罪分为由6级及其以下到38级及其以上共33个等级,每个等级都规定了确定的罚金数额。⑥另外,《模范刑法典》第6·4条第1项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受有罪认定时,裁判所得犹豫其刑之宣告,或依第6·3条之规定科罚金。第6·3条规定:“对因犯罪被认定有罪者,可以处以不超过下列所定罚金之罚金。(1)关于第一级或第二级重罪,一万美元。(2)关于第三级重罪,五千美元。(3)关于轻罪,一千美元。(4)关于重罪或违反秩序行为五百美元。(5)反而因犯行所得的金钱上利益之数额较前述各款所定金额为高时,其所得金额。(6)法律所特别规定之金额,较前述各款金额为高时,其特别规定之金额。”⑦
  法国对犯罪法人的处罚方法种类非常齐全,刑罚方法多样化和系统化,可以分为法人犯重罪、轻罪的刑罚与法人犯违警罪的刑罚两大类。法人犯重罪、轻罪的刑罚可以分为财产刑和资格刑。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不过这里的没收与我国的没收不同,它指的是没收用于或者旨在实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资格刑包括解散法人、禁止从事职业性或社会性的活动、关闭企业机构、司法监督、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集资金、禁止签发支票、张贴或公布裁判决定之刑罚8种刑罚方法。法人犯违警罪的刑罚有罚金和附加刑。对于一般的违警罪,可以没收用于实施或者旨在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对于第五级违警罪,可以适用附有除外情形的禁止签发支票、禁止使用信用证或者没收用于实施或者旨在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替代罚金。⑧其中罚金仍旧是最普遍的处罚形式,居于核心地位,其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也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法人犯重罪或轻罪,其罚金额为自然人罚金的5倍,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应处的罚金都是确定的。⑨
  四、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刑事立法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刑事立法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处罚犯罪法人的刑罚方法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增加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方法
  实践证明,罚金作为我国单位犯罪中处罚犯罪单位的唯一法定刑不能很好的起到处罚和预防的效果,要克服这种弊端,必须增加处罚方法,形成科学的单位犯罪刑罚体系,从而保证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和刑罚目的的顺利实现。
  首先,应该增加资格刑。这里的资格刑是适用于犯罪单位的,与自然人的资格刑不同,主要用以剥夺或限制犯罪单位的某些权利,但是,对于承担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由于其作用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能使用这种刑罚。我国可以规定对于罪行比较轻的单位,限制其营业活动范围,限制的活动范围可以是在从事该活动时实施了犯罪的那种经营性活动,刑罚的期限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有一定期限的。这样就可以使犯罪单位永久的或者在一定期限之内无法从事某种营业活动,避免了其再犯的可能性,能更好的预防犯罪。还可以暂时禁止犯罪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是停业整顿,可以是几个月,也可以是几年,但应该规定禁止期限的上限和下限。对于那些造成极大危害或者屡教不改的犯罪单位,可以永久性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也就是解散犯罪单位。这是针对犯罪单位采取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种刑罚彻底剥夺犯罪单位的再犯能力,可以彻底防止犯罪单位再次犯罪,具有非常强的惩罚力度和强大的威慑效果。
  其次,应该增加服务刑。可以借鉴国外自然人的社区服务刑,规定犯罪单位履行一定的强制服务义务。这种服务可以是补偿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比如强制那些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犯罪行为的单位无偿栽种一定数量或面积的该珍贵树种的树苗,也可以是通过其日常营业活动在其他方面补偿社会,比如强制从事了犯罪活动的服装厂在一定期限内生产出一定数量的衣服捐献给贫困地区。这种刑罚即可以惩罚犯罪单位,又可以补偿社会,以弥补犯罪单位由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在立法时应明确规定服务的时间或者服务的强度的上下限度,防止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判刑时应该结合该犯罪单位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和其实际履行能力进行量刑。
  最后,应该增加强制公布犯罪单位罪行的刑罚。就是指由犯罪单位出资,通过媒体公布犯罪单位的罪行,以对其信誉进行打击。⑩这种处罚方法比罚金刑更能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因为一个单位对自身的信誉非常重视,信誉遭到打击的损失往往比处以罚金的损失要严重得多,威慑力也更大,能有效的阻止其再犯,也能很好的预防其他潜在的犯罪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以上这些刑罚方法再加上现有的罚金刑,就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科学的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刑罚体系,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和各种犯罪程度的犯罪单位,从而更加有效的惩罚犯罪单位和预防犯罪单位再次犯罪。
  (二)明确规定罚金刑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的罚金刑主要采用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中都是笼统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像自然人罚金那样的量刑幅度,如《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罚金刑也可以采用这种限额罚金制,在分则中规定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在法定限额幅度内作出裁判。还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采用倍比罚金制,在分则中规定单位罚金数额以该罪中自然人的罚金数额为基础,然后乘以一定倍数来确定。
  
  注释:
  ①⑨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②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③⑤王良顺.单位犯罪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④何成兵.论单位重新犯罪的定性.政治与法律.2009(8).
  ⑥周密.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⑦萧榕.世界著名刑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⑧[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讲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⑩沈仲良.浅论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制度之完善.江南论坛.2005(6).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王鹏翔.单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法学.2009(5).
  [5]张宁.论单位犯罪单罚制处罚方式的不足及完善.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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