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了自然垄断产业的所有制改革与规制的关系,发现国家垄断经营实质上是建立了一个特殊的规制框架。在这种模式下,没有独立的规制机构,却自动的实现了对自然垄断产业在进入、投资、价格等方面的规制,保证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所应该考虑的社会目标。而自然垄断企业民营化改革使得政府从原来基于财产关系的全面控制转向基于法律关系的依法行政,包含着某种形式的规制改革。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两种所有制下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它们在规制范围和效率上存在差异.就提高规制效率而言,与竞争更兼容的民营化改革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