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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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研究民商法的基础上,对信用的概念与体系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如何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措施进行了研究,希望能为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民法;商法;信用体系
  民商法在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对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可以说是至关重要,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准则,与民商法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构建科学实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1 民商法及信用概述
  1.1 民商法
  民商法通常指的是民法与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和统帅商法,两者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以保护个体或单位的利益为出发点,但目前法学界对两者尚未有明确的界限和统一标准的定义。
  1.2 民商法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民事主体经济活动中,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义务及偿还债务等都是民事主体必备的能力,民事主体要降低交易风险,就需要采取适当且合法的相关措施对合作者的信用进行了解。而民商法信用体系正是提供这一信息的可靠渠道。
  2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
  目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概念与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因而建设方面也有较多争议,这些分歧与爭议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其一,构建信用体系时并未做好准备工作,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信用原则解释,同时也没有对其做出权威性和统一性的定义。业内对信用原则的研究众多,信用价值的文献资料也十分丰富,但是民商法中对信用原则并未做出清晰的界定,这使得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足。
  其二,信用体系构建的意识相对较差。现阶段,在出现严重的失信事件和信用危机后,虽然会主动地对原有体系进行优化和改善,但是其内容依然不够完善。
  再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这也会出现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在个人信用体系缺失中,延期支付行为较为常见,当事人不具备偿还能力,或具备贷款手续,但没有偿还消费的产品,因而致使市场秩序混乱,阻碍了市场的平稳发展。
  3完善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不仅是市场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同时也是市场对规范信用而立法的需要:
  第一,市场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的需求。市场活动得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是信用,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信用的地位牢不可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信用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在法律层面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对失信行为形成一定的制约。但是,目前信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甚至薄弱之处,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因此,必须在法律中构建健全的信用体系,以使市场行为受到保障,经济事件能够得到可靠及时的处理,进而让社会经济的秩序能够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第二,市场对信用立法方面的需要。信用系统保障下的市场交易,不仅为交易主体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同时也为增强交易信心提供了保证。比如,我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在经营交易中遇到拖欠问题,有些欠款随着时间的推移,会积累的越来越严重,最终成为坏账,损失的数额较大,而如果有了强有力的信用体系和监督机制,在信用层面上,就可以及时止损,以此来为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保障。
  4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一些建议和措施
  要更好的发挥出民商法信用体系应有的作用,建设科学有效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就一定要对信用结构的可靠性和全面性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可以从确立信用权机制,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等方面来进行。
  4.1 确立信用权机制
  信用权机制是整个信用体系的核心。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如此。
  为保证信用权机制能够快速的确立和落实,就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信用权机制以强制性,通过立法规范人们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维持生存经济的良好秩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此外,还要不断的完善法律的框架,促进信用权机制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4.2 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也是构建和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目的是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有序的开展相关的活动,从而保证市场的秩序。
  4.3 加强构建信用权
  积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促进信用权的构建。在以往的发展中,人们无法正确认识信用权的构建工作,进而导致信用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失信问题日渐增多。因此,若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权,有效巩固法律的地位。在建立信用权时,需充分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人格权有机整合,明确信用的定义和主体,同时法人和自然人应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其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且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效减少市场纠纷。再者,还需完善信用体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体系间的相互融合与发展。
  4.4注重政府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方面的引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能够强化信用体系的理解和普及,使民事主体都能够更深入认知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引导相关的人员将利益与信用体系相结合,促进其更好的落实信用体系,并落实到位。可以说,政府是实现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在信用体系之中发挥出一些特殊的作用,如政府可以针对一些不守信用的个体或是行为进行打击,从而保证信用体系能够发挥最大作用。
  5 结束语
  综上,通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仅能够协助民商法更好的推进和落实,还能够使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民事主体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从而更好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娄伟伟.谈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02).
  [2]杜玉婷.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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