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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规范条款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和解无法可依的局面。文章认为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仍有拓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对检察职权的运用尚需规范和完善。文章结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及依检察职权进行的司法处置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