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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一般在会计科目中难以发现。隐性债务的这一特征,往往被一些转企业企业用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明确企业转制中隐性债务的承担,实质上是理顺转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面对至今尚元法律明文规定隐性债务的承担、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等现状,本文认为,隐性债务与一般债务的划分,仅具有会计意义,在法律上,这两种债务的承担应有同一原则,并贯彻法人制度,即应当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隐性债务的承担,各方当事人以转制中处分或接受的资产总额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同时,从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