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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人们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本文对当前我国刑诉过程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刑事调解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的角度对保护被害人权益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护
现代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被害人”是指被犯罪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民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自从犯罪被认为是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之后,国家利益在刑事领域中就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只是国家对犯罪发动刑罚权的一个理由,成为国家统治权行使的一个工具。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个别化生存方式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部分受害者认为自己为司法程序所忽略,这一结果部分来源于对犯罪在法律上的定义,犯罪被称为危害国家的行为,因此,国家取代了受害者的地位。然而受害者对于司法过程往往有着许多特定的需求。由此,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修复被破坏的现实社会关系就不仅停留在对违法者的依法制裁层面,同时体现于对被害者合理诉讼需求的充分保护。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已趋于完善,在对刑事被害人的相关保护条款方面也进行了不断的修正与补充,比如在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该条款对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保护有了具体体现,即: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不过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在一定层面上来说这种保护是不够的。即便是在条款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而且也提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我国现有的机制在对被害人的权益救济不足;赔偿标准偏低等一系列现实情况使得这种条款体现出局限性。
一、诉讼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一)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现状堪忧
我国刑事法律并未针对告知被害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完善的法律规定。在当前司法工作中,一般被害人是难以知道案件进展情况,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明显的不足。因此往往有的案件已经判决了,但判决书都没有送到被害人。这种现状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人们增强其法制意识,甚至对最基本的案件裁定及判决的公正性都是不利的。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被害人的权益在法律角度来说,主要取决于他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如何处理,被害人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在这方面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有所体现,比如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往往会存在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关注不够。因此,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中,被害人基本上只能作为控方证人对待,而没有体现出更多的一种诉讼地位。
(三)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和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在实体上获得对加害人的人身惩罚权和经济上的求偿权。而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司法机关由于要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注重的是对加害人的人身惩罚权,而忽视被害人的经济求偿权。针对当前部分案件的调查显示,被害人乃至其亲属往往会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人身威胁。此等状况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影响到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而法律对于如何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二、对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完善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
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公诉机关、受害人、犯罪人三方参与的协商机制,通过三方共同恳谈、分析、退让、帮助,使正义得以伸张,受害人损失得到切实补偿,犯罪人能顺利回归社会。这种三方参与、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类似于签订一份刑事合同,因其有刑事司法机关的参与,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还体现在具体的赔偿方面。因此遇到犯罪嫌疑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情况时,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条款应当做出相关的规定,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给予适当补偿。而且在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有必要使被害人在各方面具有相应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对最终的判决具有影响的机会,以及在后期的执行处罚阶段,其意见应当纳入司法机关执行中的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问题。合理界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对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在我国也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研究如何满足被害人合理的诉讼需求,有助于从更深层面上加深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认识,树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观念,加快的从制度化的角度建立我国的被害人援助体系。
参考文献:
[1]杨正万.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2002.
[2]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裴苍龄.重新认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护
现代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被害人”是指被犯罪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民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自从犯罪被认为是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之后,国家利益在刑事领域中就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只是国家对犯罪发动刑罚权的一个理由,成为国家统治权行使的一个工具。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个别化生存方式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部分受害者认为自己为司法程序所忽略,这一结果部分来源于对犯罪在法律上的定义,犯罪被称为危害国家的行为,因此,国家取代了受害者的地位。然而受害者对于司法过程往往有着许多特定的需求。由此,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修复被破坏的现实社会关系就不仅停留在对违法者的依法制裁层面,同时体现于对被害者合理诉讼需求的充分保护。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已趋于完善,在对刑事被害人的相关保护条款方面也进行了不断的修正与补充,比如在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该条款对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保护有了具体体现,即: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不过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在一定层面上来说这种保护是不够的。即便是在条款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而且也提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我国现有的机制在对被害人的权益救济不足;赔偿标准偏低等一系列现实情况使得这种条款体现出局限性。
一、诉讼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一)被害人知情权保护现状堪忧
我国刑事法律并未针对告知被害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完善的法律规定。在当前司法工作中,一般被害人是难以知道案件进展情况,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明显的不足。因此往往有的案件已经判决了,但判决书都没有送到被害人。这种现状不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也不利于人们增强其法制意识,甚至对最基本的案件裁定及判决的公正性都是不利的。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被害人的权益在法律角度来说,主要取决于他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如何处理,被害人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在这方面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有所体现,比如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往往会存在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关注不够。因此,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中,被害人基本上只能作为控方证人对待,而没有体现出更多的一种诉讼地位。
(三)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和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在实体上获得对加害人的人身惩罚权和经济上的求偿权。而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司法机关由于要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注重的是对加害人的人身惩罚权,而忽视被害人的经济求偿权。针对当前部分案件的调查显示,被害人乃至其亲属往往会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甚至是人身威胁。此等状况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影响到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而法律对于如何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二、对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完善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
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公诉机关、受害人、犯罪人三方参与的协商机制,通过三方共同恳谈、分析、退让、帮助,使正义得以伸张,受害人损失得到切实补偿,犯罪人能顺利回归社会。这种三方参与、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类似于签订一份刑事合同,因其有刑事司法机关的参与,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还体现在具体的赔偿方面。因此遇到犯罪嫌疑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这种情况时,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条款应当做出相关的规定,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给予适当补偿。而且在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有必要使被害人在各方面具有相应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从而使被害人对最终的判决具有影响的机会,以及在后期的执行处罚阶段,其意见应当纳入司法机关执行中的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问题。合理界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加强对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在我国也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研究如何满足被害人合理的诉讼需求,有助于从更深层面上加深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认识,树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观念,加快的从制度化的角度建立我国的被害人援助体系。
参考文献:
[1]杨正万.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2002.
[2]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裴苍龄.重新认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