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变得炙手可热.国内在顶层设计上给予了人工智能极大的支持,实践领域也积极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尽管如此,在承认人工智能法律应用上仍然存在重重障碍.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上,立法者还不具备数据思维,自动化执法可能导致程序正义受损,而且由于智能裁判的特点,法官的接受意愿并不高.此外,人工智能隐含的算法歧视、对隐私权和自主性的侵犯等,都将普通公民置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在高等院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实践教学任务与学生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不能有效融合,高校在新课程改革教育目标的要求下,教师需要将法治理论与实践教学理念,选择合适方式进行融合,这也是教育管理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思想政治教学与法治实践课程相结合,形成新的教学理念,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大学生法治实践理念的提升.需要教师针对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法制实践教育.本文阐述了高校内实行法治教育的意义,分析了现阶段高等院校法治教育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高校法治教育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对创造性判断,常使用“公知常识”这一概念,现有《专利法》中并未对其明确规定,但在专利审查的各个阶段,以及专利侵权、专利诉讼中公知常识证据的举证,对专利案件的最终走向、诉讼案件的结果,都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证据的举证时机和举证责任的分析,参照司法程序证据规则,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