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完善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_h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而现今却出现越来越多的低龄化犯罪现象并且伴随着越发残忍的犯罪手段,这显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目标相违背。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合理规定正是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诱因。本文针对日益严重低龄化犯罪现象就现今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论述,指出其弊端,并提出完善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现行法弊端;死刑
  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为而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年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定义:①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②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2]由此看来,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对于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种硬性标准化规定,以具体年龄的方式来界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建国初期到现行刑法规定也有了較大的完善。1979年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1997年在修订刑法典,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于第十七条。在十七条中将刑事责任划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为:①完全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还包括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应当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现今社会呈现出低龄化犯罪现象不断增多,且犯罪手段也更加残忍的趋势。通过大数据的对比,可以直观的反应出现今低龄化犯罪的严重性。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2015《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去年在12个省区开展了一年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范围为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区服刑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4类。调查显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3%。[3]还有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4]
  上述的数据最为直观的显示出,低龄化犯罪不断增加,且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显然,现在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是造成现今伴随残忍手段的低龄化犯罪增加的原因。
  首先,对于刑法第17条中,犯罪时未满14周岁被规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年龄作为标准,用以判断该行为人是否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现在的重点问题在于,14周岁作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界点,是否有问题?一方面,仅仅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现今的低龄化犯罪现象,那么对于一些发育确实缓慢,无法理解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公平的。而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因为自身相对成熟,利用熟知刑法赋予其该权利,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由上文可知,该趋势是在不断扩大,并且更为恶劣。故而,是很有必要废除该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用以应对现今的犯罪发展趋势。
  其次,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用列举法来规定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不仅不能将所有情况进行囊括,更会在实践中出现许多无法可依的情况。这与刑法修订的国情也不无关系,我国在1997年进行的刑法修订是在条件和时机不太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工作均存在不足,立法技术尚不成熟,但是迫于当初的社会形势不得不进行仓促修改。[5]最终导致的结果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群年龄相仿的人参加了相同的犯罪,实施的手段相同,甚至手段更残忍的那位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原因仅仅是年龄未在不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内。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不符合人民心目中对于刑法正义的定义。
  为了应对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可以用废除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罪名的规定的方法来解决。即删除具体罪名规定,所有案件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作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裁量条件。因为,首先:以列举式的方式规定罪名,无法穷尽刑法中的相同危害性的罪名。其次:规定这些罪名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予以未成年人更多的改过自新机会,但是每件案子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均不相同,有些人抓住了刑法对于未成年人不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这项规定,无所顾忌犯罪。最后:废除具体罪名看似扩大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范围,从八项到四百多项。但在所有的罪名中,实质上很大部分是十四到十六周岁的人无法触及的,如: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等,故而并不会出现太过于加重对于十四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要求的情况。而若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作为一种裁量条件的话,具备该条件不再成为一种免遭刑事处罚的充要条件,而只是作为一个基础条件,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再去看待是否能够免除刑事责任,这样显然既能够予以有心悔改或者仅是因一时冲动犯罪的青少年机会,符合立法的初衷,也能够有效的遏制住那些想要利用该规则而肆无忌惮犯罪的人。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2]马长生,余松龄著.《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3]数据来源网络: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421/c70731-26875819.html.
  [4]数据来源网络:http://news.163.com/16/0310/09/BHPNR1T500014AEE.html.
  [5]陈兴旺,陈娟娟.《我国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缺陷与重构》,载《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6页.
  作者简介:
  张玲玲(1985~),女,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郭志勇(1984~),男,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官。
其他文献
摘 要:无害通过权由海洋自由原则发展而来,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无害通过权并不是无限的权利。无论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还是从军舰的实际效用出发,无害通过权都不应当适用于军舰。无害通过可适用于潜水艇,但受到一定限制。维护海洋自由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我国应当健全军舰通过的审批制度,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提升海上执法能力。  关键词:海洋自由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无害通过权  一、海洋自由原则的
期刊
摘 要:送达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证,建立规范合理的送达机制是程序正义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发展期和变革期,“送达难、难送达”已成为制约审判工作的因素,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也越发凸显。革除弊端,在制度、实务方面做出变革与完善,促使司法送达高效合理运行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送达;体制;效率;实务  一、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难”问题的现状
期刊
摘 要:信访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信访却面临“终而不结”的现实困境,极大地弱化了这一制度的功效。本文在简述金华信访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信访终结出现的具体困境,并进一步剖析产生信访终结困境的多种根源,最终通过制度改革、信访教育和创新举措等多个方面重点探析解决信访终结现实困境的各项措施,为信访在新的历史阶段焕发新的活力、继续发挥巨大作用寻
期刊
摘 要:技术本身的确是中立无罪的,但是当开发出的技术被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时,该技术运用行为就具备了社会意义,成为了刑法的评价对象。中立帮助行为由于具有“日常”的属性,如果将其全部纳入帮助犯的范畴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谨慎的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进行界定,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同样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关键词:技术中立;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  一、引言  快播案是近年来备受社会
期刊
摘 要:对佛山嫁妆消费内容包括嫁妆本身和迎接嫁妆等仪式的研究,从消费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利用消费社会学中的消费规划文化角度分析嫁妆消费;利用文化人类学角度,对城镇嫁妆消费的变迁进行纵向探讨,分析城镇嫁妆消费中的规范文化、象征符号、文化内涵和文化变迁,多角度探讨嫁妆消费,力图从中发现更为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嫁妆消费;象征符号;规范文化;城镇  嫁妆消费中有许多富有象征符号意义的物品,这些物品自身就
期刊
摘 要:法律作为近现代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我们必将越来越注重法律在实施于社会后,其发挥的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但是就目前的状况看来,法律实施于社会后并不是总能发挥其预想的作用。种种原因会导致法律理论状态和法律现实状态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我们必须充分的理解这种差距背后的理论原因,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逐步化解差距,使得法律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从而对社会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控制。  关键词:法;理
期刊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成为趋势,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变得十分频繁,加之WTO的成立,更是为国家间的贸易提供了平台,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开始调整进出口贸易政策,由进口导向型国家向出口导向型国家转变。表面上看起来国际贸易给各个国家带来了很多机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和限制,国际贸易中的各种壁垒问题就是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很大障碍。本文通过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研究,以分析后WTO时
期刊
摘 要: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相关的行政法规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规定国有资产买卖需经过评估,并明确规定未经评估的国有资产买卖行为无效。而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依然有效”的判例。我国关于国有资产买卖评估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不能合理规定未经评估的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销售的不断普及,广大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从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也愈加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食品作为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加强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监管,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食品销售标准是确保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消费者;互联网;食品安全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市场交易发展越来越迅速,互联网食品销售也日益增多,而互联网食
期刊
摘 要:GDP的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人们对环境侵害维权力度也逐渐加大。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有关机构和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仍未将律师在内的广大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笔者在对株洲市律师群体及法官群体进行调研也发现,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代理的比率极低。但是,律师的职业属性赋予了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得天独厚的优势。为鼓励我国律师参与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