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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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GDP的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人们对环境侵害维权力度也逐渐加大。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有关机构和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仍未将律师在内的广大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笔者在对株洲市律师群体及法官群体进行调研也发现,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代理的比率极低。但是,律师的职业属性赋予了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得天独厚的优势。为鼓励我国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论及以此为基础的立法上应实现突破。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律师;原告资格
  一、我国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原因
  一方面,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备受关注;另一方面,通过环境诉讼维权却很少见,环境侵权者逃脱了法律制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完善。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小、程序不规范,致使许多环境损害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一)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實践中,律师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非常少见。笔者向湖工大法学院兼职执业律师的老师、湖南省株洲市一星律师事务所、金州律师事务所等5家律所的部分律师进行调研,数据显示,我市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极少,大多数人谈到专业知识缺失、代理难度大等原因。笔者在株洲市中院民四庭了解到,鉴定成本高、举证难度大(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有时不尽相同)、诉讼费用、执行难度大等都阻碍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2015年7月,株洲中院迎来了湖南首次以社会团体名义起诉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目前愿意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寥若晨星。
  (二)律师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名不副实”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小、程序法不规范,致使许多环境损害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1.实体法规定不明确
  在国外,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均赋予公民环境权,可以对环境侵权行为,以及对管理机关不作为而使环境受到污染、破坏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其生活环境的权利。公民只有在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直接侵害,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情况下,才能提起私利诉讼。
  2.程序法规定不明确
  律师不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公民只有实体权利受到直接侵害才可以提起诉讼。再者,我国法律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明确规定,也未确定该类诉讼的律师费收费标准,不利于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三)律师缺乏环境诉讼专业知识
  多数律师都缺乏环保专业知识,不熟悉环保系统的管理操作程序,即使参与环境诉讼也难以胜诉。笔者向律师发放的175份问卷调查中,有139份问卷显示,自身缺乏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环保专业的知識,一般不会代理此类案件。一些代理律师甚至对国家各行业的污染排放标准一无所知,部分参与环境诉讼的律师代理案件时既不到“污染现场”深入调查,也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甚至不懂检测报告的专业数据,举证不足,在诉讼中很被动。
  二、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一)律师负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使命
  通过参与诉讼促进中国法制化进程、捍卫社会正义是律师的使命。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着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的发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妨害,若法院颁布禁止令或宣告性判决必然影响或改变环境公共政策,其裁判的效力直接约束案件的当事人,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和引导作用。
  (二)律师具备提高原告胜诉率的能力
  在诉讼中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离不开法律支撑和证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既涉及实体法的问题,又涉及程序法的问题,非一般公众所能及。律师成为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引路人。律师以其专有性,在法律适用、证据的收集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通过律师策划,指导起诉和直接参与诉讼,提高原告胜诉可能性,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具备维护环境公益的职业素养
  较之普通公众,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能够辨别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敢于同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抗争,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唤起民众的公益意识,制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环境行政监管部门。
  三、如何实现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一)完善立法,明确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
  我国立法应当明确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虽然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只赋予符合条件行政机关和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律师仍不能名正言顺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我国完善立法,明确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
  (二)强化律师的环境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的培训和锻炼
  环境诉讼代理律师应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目前,我国律师从事环境诉讼案件的专业培训少之又少,我国缺乏对律师的环境专业及诉讼技巧培训。应发挥各地律协和高校、法学研究机构的作用,以株洲为例,我们可以联合株洲司法系统、律协,以及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师资力量,对代理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和法援中心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或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实习锻炼,完善环境诉讼代理律师的知识体系和实务经验,积累诉讼经验和技巧。
  (三)建立胜诉奖励制度
  建立健全胜诉奖励制度。提起公益诉讼通常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但提起公益诉讼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为了鼓励律师加入公益诉讼的大军,可以补偿制度和胜诉奖励制度。并参照法援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补偿机制;实行奖励制度,从获得的赔偿金中抽取部分作为对胜诉律师的奖励。
  参考文献:
  [1]孙瑞灼.环境公益诉讼值得期待[J].中外企业文化.2009(5).
  [2]焦颖.如何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J].太原科技.2009(2).
  [3]徐寅杰.我国环保审判庭设立依据、现状及建议[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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