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视角”理论在“寓教于审”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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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优势视角”是社会工作学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分析“优势视角”与“问题视角”的根本区别和优势,继而分析残疾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及特殊潜能、优势,可以发现“优势视角”理论在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法院在帮教实践中探索成功的典型案例、工作的途径、模式和方略等,可以发现“优势视角”原理应当更广泛地应用到更多的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教育和矫正工作中去。
  [关键词]优势视角;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个人因素;环境因素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现代科技和社会前进步伐的加快,社会专业化分工和相应学科越分越细,越来越多,任何一个专业、学科,要想获得稳健而快速地发展,都不可能囿于自身的樊篱,而必须善于超越自身的局限,并与诸多尤其是相邻的专业、学科相互借鉴,交叉融汇。作为建立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殊性基础上的少年司法工作更应如此。因而,将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的某些先进理论和方法引入到少年司法领域,特别是我国少年司法最具特色的“寓教于审”工作当中,是推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理论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优势视角”本是社会工作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基本原理,但是,将“优势视角”的理论应用于少年司法领域,却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本文拟就“优势视角”的理论,对我国少年司法最具特色的“寓教于审”工作的意义和应用,作些探讨。
  
  一、“优势视角”的定义及基本原理
  
  “优势视角”是社会工作学领域的一个基本范畴、基本原理,是指“社会工作者所应该做的一切,在某种程度上要立足于发现、寻求、探索及利用案主的优势和资源,协助他们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他们的梦想,并面对他们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抗拒社会主流的控制。这一视角强调人类精神的内在智慧,强调即便是最可怜的、被社会所遗弃的人都具有内在的转变能力”。概括地说,“优势视角”就是着眼于个人的优势,以利用和开发人的潜能为出发点,协助其从挫折和不幸的逆境中挣脱出来,最终达到其目标、实现其理想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
  “优势视角”在社会工作学领域应用若干年来,已经悄然掀起了一场革命。那就是,社会工作者不再囿于习以为常的用病理学的知识和方法,去分析每一位案主(尽管他们都是带着问题和病症而来),而是帮助他们挖掘和发挥存在于自身的潜力和优势,帮助他们找到优越感,转移他们对问题的过度注意力。以“优势视角”的理论看,有问题并不算什么问题,根本的问题在于,要善于针对问题找到迎刃而解、富有创见的途径和方法。
  如果把“优势视角”比作一部术语丰富的词典,那么“抗逆力”则是这部词典中最为关键的词语。抗逆力是“优势视角体现和操作化的特征”、“是一种面对磨难而抗争的能力”、“是可以弯曲而不折断或被弯曲时可以反弹的能力”。“优势视角”的实践者们认为,那些为面包、工作和住房而抗争的人们是具有抗逆力和资源的,即便在痛苦之中,他们也期望取得成就。而社会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激发案主的这种具有反弹性和重整性的潜在能力。
  对少年审判而言,其长期以来所积累的立足于挖掘未成年人身上的“闪光点”,从而激发其改过上进的信念的教育实践,也与“优势视角”的原理有契合之处。
  
  二、“优势视角”理论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的意义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直抱有这样的观点:他们之所以成为少年犯,是因为他们有瑕疵、有病理,有问题,因而“问题少年”、“越轨少年”、“不良少年”等带有负面标签性质的词汇已被使用到了司空见惯的程度,从这些词汇中折射出的是:人们在审视未成年罪犯时的惯常思维是“问题视角”。在这样的视角下,过多的精力被用于强化和解释“问题”,而只有较少关注被致力于去寻找“问题”背后潜藏的,那些有助于重新确认和妥善解决“问题”的特质。而这种“问题视角”的消极影响反映在对残疾未成年犯的教育上,则往往更加突出。因为,以“问题视角”看待残疾未成年犯时,通常会对“残疾”这一生理缺陷本身就过分敏感、紧张,继而会对残疾未成年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能力产生怀疑,甚至持否定态度,反映在具体教育实践中,便极易浅尝辄止或干脆放弃教育。而教育者的这种态度,对于那些本来就比健全未成年犯更为敏感、自尊、排他的残疾未成年犯而言,则无异于发出了一些消极、无望的信号,以致于使许多体现残疾未成年犯优势的天赋、能力和期望等,长时间地被白白埋没、磨损掉了。
  与“问题视角”相比,“优势视角”更有助于发挥“寓教于审”对残疾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功效。优势视角理论相信,尽管疾病、伤残等具有伤害性,但它们同时也隐含着挑战、奋进的诱因。历史和现实一再昭示,人们所拥有的许多个人特质和美德,往往是在与伤残和灾难的抗争中铸就的。像承受力、忍耐力、抗争力、奋发力、创造力,以及独立、沉默、善感,以及自尊、自立和自强等等品格,几乎无一不是在病痛、伤残、苦难等境域中被磨砺、陶冶出来的。每个人都有内在的智慧、才能和激情等潜质,那些残疾未成年犯也不例外,这些潜质犹如火种一样存在于他们身上,即便暂时被孱弱的外形、失常的体能、恶劣的环境所掩蔽,甚至熄灭,但毕竟可以经由适宜的教育、扶植和鼓励等,而重新被点燃。这就是“优势视角”理论所揭示和给予的方法论意义,也正是“优势视角”相对于“问题视角”的优势之所在。
  在“优势视角”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指导下,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犯罪泥潭的残疾未成年人,会很自然地被看成与其他人同样蕴涵着无穷学习、成长和改变自我之潜力的优势个体;而一旦他们被这样看待并与之沟通时,他们的内心自然会受到强大的感染和激励,从而相信自己也像其他健全未成年人一样有能力、有希望、有前途,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优胜于健全未成年人,这便是教育见诸实效的真正开始。而一旦潜藏于内心深处的“纽结”,甚至“死结”被解开,其它即使通常被认为一筹莫展的种种难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以“优势视角”理论推进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工作
  
  (一)要善于应用“优势视角”理论,发现、发掘残疾未成年犯“个人因素”的优势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残疾未成年犯特别是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聋哑未成年犯,文化程度虽然不高,但因为他们大都有被嘲笑歧视、离家出走、艰难谋生,或被成人团伙拐骗并传授犯罪方法的经历,所以相对于健全未成年人而言,往往具备更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吃苦耐劳精神、家庭责任感和适应环境能力。残疾未成年犯,其实并非一开始就怀有邪恶的犯罪念头的。他们大多出于想自食其力、为家人分担经济负担的初衷步入社会,只是由于求生的艰难、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同辈群体的影响及某些团伙头目的控制,使他们一度放弃最初的善恶观念、是非标准。但是,在这个放弃的过程中,他们无论内心还是行为都充满了矛盾。一方面,他们的善恶观念、羞耻之心,让他们不愿意与歪门邪道同流合污;而另一方面,来自食不裹腹 和恐吓纠缠的压力,则又迫使他们屈从和追随。这种心灵和人格上的矛盾和冲突,常常使他们陷入难于名状的痛苦之中。
  
  (二)要善于应用“优势视角”理论,发现残疾未成年犯“环境因素”的优势
  在应用“优势视角”理论对残疾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时,“环境因素”会促使我们把与他们相关的家庭网络、社区、组织、重要他人等纳入我们的介入视野,介入的重点则是利用这些已有的环境资源,协助残疾未成年犯正视、直面残障带给他们的困难,并倡导家庭、社区、组织改变那些功能欠佳、不利于残疾未成年犯发展的政策与制度。
  在调查每个残疾未成年犯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过程中,我们发现,他们当中许多人最初离家出走或被犯罪团伙拐走,大都是缘于家庭贫困、家庭失和,而他们敏感的心灵又往往将家庭的这些不幸都归咎于自己的残疾,因而不愿再做家庭的累赘,甚至踌躇满志地要帮家人分担经济负担。但是,当他们到外面闯荡生存之后,又恍然意识到现实有多么复杂和残酷。因而,无论当初曾与家人有过怎样的误解、冲突,他们对亲人一般都保留着格外强烈的怀念和依恋情结。
  除了家庭成员这一宝贵的环境优势外,当地有关残联组织、残疾人学校、残疾人工厂、残疾人康复训练机构等,也是可以充分发掘、利用的残疾未成年犯环境因素。而少年法庭更有如一个连结上述“环境因素”的“中心枢纽”,既有权委托有关组织(如残联组织)就残疾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以便在法庭上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又可以适时到残疾未成年犯的家庭、社区走访,或就其福利保障、复学、就业安置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如残疾入学校、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然,如何科学、有效地将普通未成年犯的常规环境优势(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等),与残疾未成年犯所特有的环境优势加以整合并用,以及如何充分、及时地发挥好少年法庭这一“中心枢纽”优势,排除少数消极落后思想的干扰,也是审判人员应用“优势视角”理论挖掘“环境因素”优势的一项必然而迫切的要求。
  
  (三)要善于应用“优势视角”理论,探寻和发展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的途径
  1、以“优势视角”理论拓展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的空间。我国少年法庭开展“寓教于审”工作经历了几个时期,时至今日,已有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寓教于审”应当体现出合乎客观实际的多样性、层次性和递进性,符合循循善诱、循序渐进的规律,其时段选择不宜刻板地限定在某几个特殊阶段,而应该针对具体对象灵活掌握。如此, “优势视角”理论的引入空间可谓广阔丰富,特别是对于那些生理、心理、情感、认知呈现更多复杂性、变化性的残疾未成年犯,更不应僵化地进行所谓“定时定点”的“优势视角”教育,而应当在仔细观察分析其具体身态神情、心理反应的基础上,随时俯拾千面玲珑的“教育分子”,收放自如地渗透于整个审判过程中。
  2、以“优势视角”理论构建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的模式。在以“优势视角”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时,由于致力于培养其挖掘自身和周围生活环境中的资源的能力,因而,理应采取一种全面的、整合的、兼容并蓄的综合性教育模式。在这一“多管齐下”的模式下,残疾未成年犯的内在(个人因素)优势和外在(环境因素)优势被共同连接起来,并且交互影响、相得益彰。具体而言,在个人层面,主要是帮助残疾未成年犯挖掘残疾外表下所蕴涵的积极性的资源,激发他们的内在转变力,发现他们对于生活的理想及期待,增强他们的抗逆力,从而建立起回归主流社会的信念。而在环境层面,则积极发现现存的各种外在资源和优势,努力让这种资源成为帮助残疾未成年犯实现转变的外在助力,并倡导变革那些不利于他们改变及发展的因素。实际上,对于那些残疾未成年犯,比思想政治教育更重要的是科学文化教育,比简单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职业技能训练,比一味的说教更有效的是帮他们真正解决些因残障导致的生活、就业困难。倘若大众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理解和宽容,社会能够给予他们更充分的培训就业机会,他们被教化归正并顺利融入社会的可能性还是相当高的。
  3、以“优势视角”理论探寻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的方略。首先,教育的前提是关注、尊重与永不放弃,是立足于真诚、包容和热切期望的对话。治愈、改变、重生和问题的解决总是在一种充满人性、友好、支持性和对话性的关系和氛围里发生,“对于没有自我肯定感、生存空间感、存在感的少年,根本谈不上培养规范意识”。法官在教育时要以一种欣赏者而非“专家”的姿态出现,要时时向残疾未成年犯传递这样的信息:“你很重要,你能做到,我不会放弃你,我永远支持你”。当然,在传递这类信息时,法官要尽可能采用残疾未成年犯特有的沟通方式,他们往往并不介意语言的多寡、沟通的频稀,却常常仅因一抹会意的微笑、一个柔和的眼神、一句真诚的问候、一番无声的举动,便足以确信自己在被持续地关爱。
  其次,对于残疾未成年犯存在的“问题”要较少关注、努力超越。过多聚焦于他们的“问题”,极可能会使法官先入为主,因而降低与残疾未成年犯间互动的活力,也容易衍生残疾未成年犯心底的抗拒。“当我们以官方的观念代替案主的智慧和知识之时,我们就犯了严重的错误”。
  再次,要注意在与残疾未成年犯的沟通中,鼓励他们承认并正视痛苦,因为在他们讲述和重新体验这种痛苦经历的过程之中,不仅会获得进一步的宣泄,也有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体谅他们,因而更加爱护和信任他们。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更有利于他们正视过去、展望未来,牢记跌跤、失足的教训,防止重蹈覆辙。
  最后,法官应致力于用真诚的语言、执着的行动、积极的身教等,感召和带动更多力量加入到教育残疾未成年犯的行列中。当残疾未成年犯决心开始改过之时,环境因素中有很多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决心和改过的成果,比如家人的冷漠、原学校的排斥、原团伙的骚扰、政府福利救济的匮乏等等。作为身兼“教育者”、“治疗者”、“社会工作者”等多重角色的法官,一定要意识到需避免“个人英雄”情结,因为仅凭法院一个部门的力量试图改变这些环境无异于“愚公移山”,而更及时、奏效的行动其实是去倡导、说服相关个人、组织、决策者等发生转变,以催动、护佑那些残疾未成年犯及时、平稳回归社会。
  
  四、结语
  
  以上关于以“优势视角”理论对残疾未成年犯“寓教于审”意义等问题的分析,只是笔者的一些粗浅看法,期待此文能够引起少年审判研究者或实务工作者们的关注,以便共同努力,将“优势视角”原理引入到对更多群体(如“二代民工”、“留守少年”、“流浪少年”等)的教育和矫正工作中去,以使我们的社会“存在障碍或问题”的失范未成年人越来越少,而“存在优势和潜力”的美好未成年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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