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现状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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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少年审判机构形式多样,具体而精确的说明相当繁琐,但从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等层面来看,其内在实质相当。美国少年司法界并不太重视其少年审判机构的数量和级别,而认为:是少年法律规则及其理念主导着少年司法的运作。我们可以从名称与通称、类型与隶属、数量与规模、理论与信息以及受案范围与受案数量等角度着手,对当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有一个概貌的把握。还可以从几个典型的样本中予以进一步的了解。相关情况对我国当前的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有所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少年法律规则;概貌;样本;借鉴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美国少年司法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相关理论的影响下,各司法管辖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已逐渐融合,其各自的名义或形式虽有所分别,但其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实践操作大体一致。其少年案件审判机构也不例外——尽管在名称、隶属关系、管辖范围等形式或细节方面有所差异,其基本的实质内容并无二致。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名称与通称、类型与隶属、数量与规模、理论与信息以及受案范围与受案数量等角度着手,对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概貌予以勾勒,并拟选择几个州的典型样本予以进一步的描述,且在此基础上,就当前我国少年审判机构改革谈几点初步的基本看法。
  
  一、当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概貌勾勒
  
  (一)名称与通称
  当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具体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如伊利诺斯州库克郡巡回法院(cookCounty Circuit Court)的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the Tuvenile Tustlce and child ProtectionDepartment),其中又包括两个审判业务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Tuvenile Justice Division)和儿童保护分部(Child Protection Division)——延续着其1899年以来少年法院的工作职能;又如加州阿拉梅达郡高等法院(A1ameda County Superior Court)中的少年法院(Tuvenile Courts),其中又包括两个法院,即少年越轨案件法院(Juvenfle DeHnquency Court)和少年保护案件法院(Juvenfle Dependency Court);再如纽约州纽约市的家事法院(Family Court),等等。
  尽管具体名称不一,但人们都习惯性地将它们通称为“juvenile courts”(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尤其是在统计数据中。它们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当,即主要包括少年越轨案件(juvenfle delinquency)、少年身份犯案件(juvenJle status offense)和少年保护案件(juveniledependency)。它们的基本宗旨也大体一致,即处理并矫治越轨少年、防止少年越轨以及通过适度地干预家庭保护少年健康成长。另外,相比较而言,家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更为宽泛,即包括更多的家庭法律关系案件,如家庭暴力、收养、监护与探视、配偶扶养等。总之,无论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具体名称如何,其实质并没有多大的分别。
  
  (二)类型及隶属
  美国的少年审判机构大体可分两大类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
  1 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立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法院(1UVenile court)或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或家事法院),其建制与刑事法院(criminalcourt)、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行。其隶属关系往往在于地方一审法院系统,其办公地点、机构管理、经费预算和人员配备往往是相对独立的,且在美国法官独立的审判体制下,其自主独立性是显著的,其性质为基层特别法院——大体相当于我国拟建立的少年法院。
  2 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方普通法院(general session),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court room)依法审判少年案件。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其大体相当于作为我国基层法院相对自主的内设机构——少年案件审判庭。
  另外,根据各州的审判上诉制度和美国的联邦制度,各州的少年案件也可以相应的理由提出上诉,以至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如众所周知的高尔特案件。由此,可以说,各州的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都是广义上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
  (三)数量与规模
  笔者在美国的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中进行了系统的查询,发现:关于少年案件处理、法律规则以及相关分门别类的统计分析非常的系统而详尽,但就是未能发现对少年审判机构的像样的统计数据及分析。为此,笔者还特意询问了美国的几个相关专家,得到的回答是:我们的确不太重视对少年审判机构的统计与分析,其原因可能在于,是关于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及理念主导着少年司法的运作,而非少年审判机构的形式。
  那么,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角度来看,其普及全国,大体覆盖到了每一个郡县。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大体相当。其中,非独立建制机构的数量应当更大。以田纳西州为例,其所有依法审理少年案件的98个审判机构中,有81个为地方普通法院(general session);而另外17个为根据立法而独立设置的专门少年法院(“Private Act”juvenile courts)。但这是否意味着其少年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其大体理由包括:其一,无论其机构是否为专门,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基本上皆为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经过相关专门训练的法官。其二,无论机构的类型如何,其少年案件审判皆有专门的少年司法规则可供适用,且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基本一致一尤其是在一个州(司法管辖区)的范围内。同时,还有众多的判例作为参考依据。其三,美国少年审判机构设置的数量与规模并无定格,皆为根据该地方的人口分布状况、少年案件数量等实际需要而设,其少年案件主审法官的数量亦如此,而这些并不影响其少年案件审判专业化的基本状态。
  
  (四)理论与信息
  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有效、良性运作离不开有力的理论及信息资源的支撑。
  1 理论资源。支撑美国少年审判机构运作的相关理论资源非常丰富:一方面,美国有着历史悠久(一个多世纪)的丰富的少年司法理论以及相關的为数众多的学者、专家和研究机构,为少年审判机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在美国的诸多法学院中,少年司法的专业课程广为设置,法学院的学生(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从中获取少年司法的专业培训。同时,其少年司法课程有着丰富的高质量的教材为蓝本。
  2 信息资源。美国有着强大的少年司法信息资源作为支撑,如全国少年司法中心及其官方网站http://www.ncjjservehttp.org/NCJJWebsite/main.html、美国司法部司法项目署的少年司法与 少年越轨预防处及其官方网站http://www.ojjd.ncjrs.gov/、各州相关机构、地方法院以及相关少年司法机构及其官方网站,等等。通过这些渠道,少年审判机构及相关研究者和决策者可以寻求到海量的有益的信息资源。
  (五)受案与数量
  1 受案范围。上文提及,美国各州的少年法律规则基本一致,其受案范围即为典型例证,即美国各州少年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非常近似。
  一方面,从案件类型来看,美国各州少年审判机构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基本上包括三种,即少年越轨(juvenile delinquency)、少年身份犯(juvenile status offense)和少年保护(juveniledependency,亦可称“少年扶助”或“儿童保护”)案件。前者指如果为成年人所为则构成刑事犯罪的少年案件;中者指逃学、离家出走、违犯宵禁、违犯饮酒禁令、不服父母管教等而有可能陷入危险境地的犯法行为,而如果相关行为为成年人所为则不违法,即因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构成的违犯法律的行为;后者指因父母虐待、疏于照管等原因,而使少年儿童陷于危困境地,需要法院司法干预以及政府扶助的少年案件。
  另一方面,从年龄界限来看,美国各州少年审判机构受理案件的年龄范围近似,即其年龄上限大多为17岁(即未满18岁)——38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另有10个州的少年案件年龄上限为16岁(即未满17岁);还有3个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规定为15岁(即未满16岁)。同时,有16个州规定了少年越轨和身份犯的年龄下限:北卡罗来纳州(6岁),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7岁),亚利桑那州(8岁),还有11个州(10岁)——其余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明确规定年龄的下限。
  2 案件数量。少年越轨案件是少年法院案件的主要方面。在此,笔者采集了一些相关数据,以给读者一个大体的关于美国少年法院案件数量的具体印象。
  
  二、当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幾个样本
  
  为了展示美国少年审判机构的进一步细节,笔者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少年审判机构样本进行说明。它们包括伊利诺斯州库克郡(Cook County)、加州康特拉科斯塔郡(ContraCosta County)、田纳西州以及纽约州纽约市的少年审判机构。
  (一)伊利诺斯州库克郡少年审判机构体系
  伊利诺斯州(位于美国北部的五大湖地区)的审判机构分为三个层级,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和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s)。其中,上诉法院之层级分为5个管辖区,即第一上诉区(First Appellate District)以至第五上诉区(FifthAppellate District)。伊利诺斯州被划分为22个审判巡回区,每个巡回区都拥有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由一个首席法官统一掌管。这22个巡回法院即该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各种案件的一审裁判,其中包括少年案件的一审裁判。该州共计102个郡县(county)。
  众所周知,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即建立于库克郡。库克郡,世界少年司法的策源地,离芝加哥市中心仅十余英里。库克郡是伊利诺斯州的一个特例,即该郡独自拥有一个巡回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第一上诉区)。库克郡巡回法院不仅是伊利诺斯州22个巡回法院中最大的一个,而且还是世界上最大的统一性的基层法院体系。1964年,伊利诺斯州通过了一项关于该州法院体系重构的宪法修正案,现在的库克郡巡回法院就此应运而生。该宪法修正案将先前库克郡161个法庭的常常处于混乱重叠的司法管辖状态聚合为一。目前,库克郡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chief judge)为蒂莫西·C.伊万斯(Timothy c,Evans),其与另外400多名法官组成了该巡回法院的审判团队。其每年的受案数在240万以上。为应对其巨大的案件数量,当前的库克郡巡回法院被划分为三个审判职能部门,即郡县部(County Department)、市政部(MunicipalDepartment)和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Tuvenile Justice and Child Protection Department)。
  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的前身为隶属于郡县部的一个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JuvenileJustice Division);历经30年之后,该分部在1995年库克郡巡回法院的机构重组中演变为今天的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与郡县部和市政部并列而立,成为了当时该巡回法院机构重组的一大亮点。如今库克郡巡回法院的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包括两个基本的业务职能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Iuvenile Justice Division)和儿童保护分部(Child Protection Division),并各由一名首席法官(presiding judge)负责执掌。少年司法分部负责不满17岁的少年越轨案件(其中包括少年嗜酒成瘾、吸毒成瘾和逃学或父母无法管教而需要政府当局予以干预的案件)的审判,并为令越轨少年康复而对其予以项目指令或服务指令,并通过缓刑官对其指令的执行状况予以监督。儿童保护分部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儿童虐待、儿童疏于照管、儿童需要扶助、个人监护权以及父母亲权的终结。另外,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还设有一个重要的业务辅助部门,即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资源处(Juvenile Justice and Child Protection Resource Section),负责联络学术机构、商业机构和宗教团体,以开发与少年司法密切相关的重要项目。该处由一名行政管理首席法官(administrative presiding judge)负责执掌。
  以2005年为例,其辖区居民人口数约530万;其中10~16岁的少年居民人口数为53万多;16岁以下的居民人口数为近130万;其少年越轨案件数量为9651件。详见下表:
  从上表的统计数据来计算,库克郡和伊利诺斯州的少年越轨案件率分别为27.54‰和17.48‰;二者的少年保护案件率分别为1.05‰和1.82‰。
  (二)加州康特拉科斯塔郡少年审判机构体系
  美国加州(人口最多、最为富有的州,位于美国西海岸)的市削机构分为三个层级,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和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其中,最高法院1个;上诉法院分为6个区,即第一区(1st District)至第六区(6th District),分别管辖4-23个郡县不等;而所谓的“高等法院”,其实为对各类案件具有综合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共计58个。就是在这58个基层综合法院中,有着为数众多的法庭被专门指定为处理少年案件的部门,负责少年案件的一审裁判。
  以康特拉科斯塔郡高等法院为例,依据案件的不同类型,该法院被划分为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家庭法院、少年法院、遗嘱认证法院和交通法院等六个部门。其少年法院的基本规则如下:   1 案件管辖范围。基于《加州福利与制度法》(Californi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第602、601、300节)的规定,该少年法院负责少年越轨案件(Juvenile delinquency)、少年身份犯案件(Juvenile status offenses)和少年保护案件(Juvenile dependency)的审判。其对上述三类案件的界定与其它州几乎完全一致。在某些少年保护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适用调解程序,即令家庭、相关机构和律师共同商定一个有利于儿童最佳利益的方案。
  2 案件处理决定。少年法院可以决定:将儿童从其家庭中移出;将其安置于亲属家,或寄养家庭;终结父母亲权;创制新的父母亲权;以及令其参与不同的机构,已对其提供所需的服务。少年法院的相关决定非常严重地关乎基本权利的问题,其争议颇大。那么对于涉案的个人或家庭而言,律师的帮助就显得不可或缺了。
  3 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少年案件中具有获取律师辩护权利的主体包括:其一,越轨案件的涉案少年具有获取律师辩护的权利;其二,少年保护案件(或少年依赖案件)的父母具有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其三,少年保护案件的涉案儿童还可以享有法院指定律师的权利。
  而该郡县中与少年法院具有较为紧密相关性的家庭法院,其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儿童监护与探视,即关于父母之间如何分担对子女的照管时间及责任的诉讼;儿童抚养,即父母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以帮助抚养子女的诉讼;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侵害或暴力威胁问题的诉讼;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法律分割,即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和债务予以法律的分割;宣告婚姻无效;父母亲权创制;配偶扶养,即在配偶关系解除之后,一方对另一方予以一定经济扶助的诉讼。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该法院从案件管辖范围划分的角度,对少年保护案件(juvenile dependency)与其它与少年儿童相关的家庭案件予以了界分,也就是说,少年法院所管辖的少年保护案件仅仅包括那些因为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而受到虐待、猥亵或性骚扰、疏于照管、被遗弃等危险状况,并因而需要法院代表国家予以干预,给予适当照管的少年案件——其属于非正常的紧迫情况。而那些涉及少年儿童权益的其它家庭案件,其情形正常、非紧迫,少年儿童并未处于危险境地,则由家庭法院予以管辖。
  (三)田纳西州少年审判机构体系
  1 基本概况。田纳西州(位于美国的中南部)拥有98个少年法院以及110个少年法院法官。其中的17个少年法院为依据特别法而设立的少年法院(“special act”juvenile courts),其余81个为具有少年案件管辖权的普通法院(generM session's courts)。田纳西州的少年法院覆盖了其全部的95个郡县。其具有少年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皆遵循《田纳西州少年案件程序规则》(theTennessee Rules of Juvenile Procedure),其中很少有关于少年法院规模、管理方面的具体标准。由此,田纳西州少年法院是多样化的,其机构的状况主要是应当地的实际需要而定。田纳西州少年法院的基本理念为:力图令涉案少年接受到适宜的身体、心理和道德方面的促进;力图对每个涉案少年的个体利益予以个别化的关注;并力图尽到三个方面的主要责任:a,全面地保护社区与社会;b,以保护、治疗和康复的方法,秉承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行事;c,维护法律的尊严。
  2 管辖范围。一方面,田纳西州少年法院所管辖的少年案件的年龄界限为未满18周岁者,且之前该少年从未因涉案而被移送成人法院予以审判。另一方面,田纳西州少年法院所管辖的少年案件不仅包括少年越轨案件和少年身份犯案件,还包括儿童虐待、疏于照管、儿童抚养、儿童监护、父母亲权创制、探视、儿童医疗及心理治疗的需要等多方面的与少年儿童福利相关的案件(其范围不限于“juvenile dependency”,而是还包括了一些在其他州由家庭法院管辖的案件)。其案件类别具体列举如下:少年越轨、少年身份犯以及儿童疏于照管、被虐待、需要法院干预照管;监护权的确定;父母亲权的终结;指令对心理迟滞及心理疾病儿童的治疗、评估及保障;将儿童送交儿童服务部门予以监护;父母亲权的确立;非婚生儿童抚养的指令及执行;确立非监护人父母的探视权;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结婚申请的年龄限制的解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接受雇用或應征入伍给予司法许可;在其父母或监护人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对儿童的医疗救治予以司法许可;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堕胎予以司法授权;对被指控违反交通法规的未满18周岁者予以审判;将严重的少年越轨案件移送刑事法院接受如同成年人的审判
  3 少年法院组成人员。少年法院工作人员的奉献精神是少年法院发挥其功能的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田纳西州少年法院的职业团队包括:少年法院法官、仲裁员(referees)(主要见于较大的法院)、少年服务官(youth services officers)或缓刑官(probation officers,或称“观护官”)以及少年法院书记员(juvenfle court clerk)。
  其一,少年法院法官。其基本条件包括:30岁以上;具有法律执业证(除非在1982年之前当选者或该郡县没有符合条件的律师);在本地区居住一年以上者;由人们选举产生。除了担当其审判职责,少年法院法官还是该法院的行政长官,且被认为具备如下条件:a、通晓法律;b、具备行政管理能力和经验;c、熟知影响少年儿童的现代社会问题;d、对儿童及其行为以及总体人生需求具有符合现实的理解。其二,少年法院仲裁员。少年法院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受少年法院法官指派,可以审理任何案件,具有和法官同样的审判权力。一般而言,少年法院法官会在案件超量的情况下指派仲裁员。少年法院仲裁员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于少年法院法官。其三,少年服务官和缓刑官。少年服务官和缓刑官是少年法院的官员,其担当着少年司法案件处理的基本职能,以及少年司法体系中的儿童福利职能。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少年法院案件的受理;庭审前的调查;案件呈请;对少年儿童予以监管;羁押审查;法律咨询与建议;档案留存。其四,少年法院书记员。少年法院书记员主要负责少年法院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少年法院书记员负责法律规定的少年法院的所有事务的日程安排、卷宗和法律记录,以及少年法院所评估的所有收费、罚款和法院费用的收纳。
  4 案件处理基本程序。田纳西州少年法院案件处理分为三个中心阶段: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案件处置。首先,在案件受理阶段,少年法院对涉案的信息予以审查,以判定其是否有权干预此案以及如何来行使其权力。其中包括呈请受理、羁押审查(detention screening)以及对如何处理诉请予以核定。呈请受理,即由执法机关、父母或其他个人或机构就某案向少年法院 提出诉请。如果诉请方请求对少年予以羁押,那么负责案件受理的官员就会应此而举行一个羁押审查的程序,以决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法律理由对该少年予以羁押。最后,则就是否应当对诉请予以驳回、是否应当给予非正式的调解(即由负责案件受理的官员、少年及其父母自愿达成一项协议)以及是否应当决定起诉等问题予以核定。
  在多数情况下,如果决定起诉,则该案件进入正式的审理阶段。接下来,该案由少年法院的法官或仲裁员予以审理,并决定相关的指控是否成立。在审理的决定中,法院只对被正式采纳的证据予以考量。如果指控理由不充分或未能获得有效的证明,则诉请将被否决。如指控理由确实充分,则法官将立即做出决定,并在其后再次审理,以决定该案的处理结果或处置措施。
  案件处置阶段的目的在于:考虑涉案少年的综合情况,对其予以适当的处遇措施。处遇措施一般应当尽可能地符合少年的矫治、社会生活以及康复的需要。
  (四)纽约州纽约市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家庭法院
  纽约州位于美国东海岸,人口众多,是美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世界著名城市——纽约市即在纽约州境内。纽约市也是美国最大的城市。纽约州没有名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的少年审判机构,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机构即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或称“家事法院”)。纽约州的家庭法院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受案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少年案件和各方面的家庭关系案件。笔者在此拟从如下方面予以简要勾勒:
  1 机构概况。纽约州的少年审判机构,即家庭法院,其性质为基层一审法院。纽约州共计62个家庭法院——全面覆盖其62个郡县,其法官共计133名(包括6名来自郡县法院的法官),另有81名准司法工作人员。纽约州的家庭法院不适用陪审团审判。其主要的案件类型包括:监护权、家庭关系、家庭暴力和少年案件。
  2 案件管辖范围。以纽约市家庭法院为例,其具体的案件管辖类型包括:儿童虐待与疏于照管(儿童保护案件);收养案件;监护与探视案件;家庭暴力(妨害家庭犯罪)案件;寄养许可与审查案件;监护权案件;少年越轨案件;父权案件;需要监管者案件(Persons in Needof Supervision(PINS));儿童抚养及配偶扶养案件
  3 主要法律依据。纽约州家庭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于该州的《家庭法院法》(The FamilyCourt Act)(2006年7月31日)。该法全面而详尽地规定了家庭法院的组织机构规则、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是其家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则体系。
  
  三、参考美国经验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及其相关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少年审判机构及其相关问题的改革,其核心问题即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对此,大体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到底有多大?其二,我国的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其中包括:理论是否充分、人员是否齐备、是否有法可依等问题。其三,如何建立?其中包括:在哪些地方建立、组织结构如何配置、人员如何配备、受案范围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要全面、充分、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并非易事。在此,笔者拟结合美国的相关情况,略谈几点基本看法如下:
  (一)从机构升级说起——我国独立建制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的必要性
  首先,笔者认为,独立建制少年法院问题的提出是我國少年司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少年司法始于1984年,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发展,取得了相当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就。然而,我国少年庭一直为基层法院内设的一个小庭室,在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办案等工作压力的影响下,少年庭大体上难以获得足够的重视,其人员配备往往不足,人员升迁发展不利(一旦升迁,即可能意味着该少年法官流失到其他行列),经费不足,专业培训缺乏(而对于这样一个开创性的司法工作,专业培训又是非常紧要的)……总之,我国少年庭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遇到了重大的发展瓶颈。相关问题的改革势在必行。
  其次,独立建制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的建立即可以突破上述的一系列发展瓶颈,其之于我国少年司法的进一步长足发展而言,意义显著。一方面,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可以形成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资源保障,其中包括人员、经费、升迁等。另一方面,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是我国少年司法走向专业化的基本标志之一,并有利于形成蓄积、培养专业人员的园地。
  其三,就美国及世界少年司法百余年的历史经验来看,美国暨世界第一个少年法院——伊利诺斯州库克郡少年法院的建立,即迅速突破了诸多问题的瓶颈,并在很短的时期内便在美同乃至世界掀起了一场少年司法和少年法院的创建及发展的热潮。直到现今,美国乃至世界各国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依然是其少年司法的中坚力量,发挥着其应有的效能。
  以此观之,我国独立建制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的意义斐然!笔者认为,其必要性问题已大可不必再作为问题来探讨了。可以预见,我国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将会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以及进一步长足发展的一个形式意义上的重要标志。
  (二)有法可依——制定少年案件处理法,综合规制少年司法的组织、实体与程序
  1 更为实质的重要性。如果说,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将会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以及进一步长足发展的形式标志,那么,制定一部或多部关于少年案件处理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将会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更具实质性的标志。就美国的经验而言,是少年法主导着少年司法的标准与处理结果,而不是少年审判机构,即在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中,在少年法的规则下,少年案件也有可能获得大体相当的处理。申言之,专门而系统的少年案件处理法(或少年司法法)比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以及少年司法机构更具有实质上的重要性。
  2 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不足以及专门的少年案件处理法的价值。那么,我国已有不少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缘何非要制定一部甚至多部关于少年案件处理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呢?笔者的基本回答是:
  其一,少年司法机构问题:这些法律都未能解决少年审判机构以及其它少年司法机构的组织建设问题,而该问题又是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其二,关于少年刑事案件:我国的相关实体法律、程序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多,且业已解决了许多基本问题,但尚未全面、系统,如少年刑事案件的“四缓”制度(即缓处、缓诉、缓判和缓刑)、社区矫正、少年帮教、收容教养、适宜成年人到场制度、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少年刑事辩护制度等等,都有待于建立或完善。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还是在适用普通刑事法律,与成年人刑事案件没有本质的区别,基本上停留在“小儿酌减”的理念及技术水平。而少年司法有着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本质区别,如成年人刑事司法重在打击犯罪,注重报应和惩戒;而少年司法重在保护少年,注重教育和矫治。
  就美国的经验而言,对于如果是成年人所为则构成刑事犯罪的少年行为,美国少年司法将 其称为“juvenjle delinquency”(少年越轨),其字词本意为“偏离正常发展轨道的不良少年行为”,以标示其在理念上与传统认识的根本区别:即“犯罪”强调“罪恶”,也即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对社会的有责性和法律上的该当报应性;而“越轨”强调“危险”,也即意味着弱化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反过来强调社会对越轨少年的责任(即教导与矫冶)、增强对少年青春期错误行为的容忍度,以及强调法律上的可宽宥性。当然,这些革命性的理念并非矫揉造作的,而是有着深刻的青少年犯罪学知识与理论根据的。而这些都有待于专门的少年司法法的原则声明和系统规制。
  美国乃至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产生的一个基本初衷即,避免传统刑事司法对少年稚嫩身心的可能影响其一生的伤害,对其在人生危险期(青春期)中所犯的错误予以尽量的合理宽宥,并着重给予其适当的引导和矫治,避免其重蹈覆辙,以令其健康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因此,少年司法并非只是在成年人刑事司法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小儿酌减”(“从轻、减轻”判处)那么简单,有些“疗法”根本就不能用,有些病症必须保守治疗,或者根本就需要另用它法。专门的少年案件处理法就是要基于与普通刑事司法有所关联、但又有所差别的理念,系统而全面地规制“酌减”、宽缓、禁用疗法、“保守洽疗”以及“另用它法”等一系列专门问题,并可以从而弥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其道理与儿童医院及普通医院儿科的设立及医理是相通的。
  其三,关于少年身份犯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根据我国的经验,参考美国的经验,少年身份犯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应当适度地纳入我国少年司法的受案范围中来——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初衷相合,并有助于将这两部被认为是“宣示性”的纸面上的法律推进为更具司法可操作性的法律,从而改观少年的法律社会生活状况;这也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相符;还与“防患未然”的管理策略一致。而所有这些,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都难以找到现成可用的系统的司法适用规则,因此,我们需要专门的少年案件处理法予以系统、全面的规制。
  3 我国少年案件处理法的大体内容与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少年案件处理法的大体内容应当包括:少年司法组织法、少年案件实体法和少年案件程序法等三个方面。同时,少年案件处理法还要特别注重与现有相关法律的配合与衔接——这些法律至少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等,并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少年法律规则体系。
  (三)理论先导,信息支撑
  没有改革的正确理论思想,就没有改革的正确方向;没有全面系统的信息支撑,就没有改革的正确决策,就没有改革的正确行动方案。任何一项开创性的改革工作都需要先进的理论思想为引导。中国正处于改革的年代,各项改革经验都能证明上述的论断。少年司法改革当然也不可能例外。
  就美国的经验而言,完全可以断言:没有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学术理论研究的先导,就不会有少年法院和少年司法的产生以及良性发展。我国少年司法的诞生及其之后的发展壮大,其相关经验也可说明理论引导的重要意义。
  就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而言,相关理论及理论工作者的功用主要有两个基本方面:其一,为当前的改革出谋划策,对其予以系统理论的引导,帮助决策者明确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基本内容;其二,通过少年司法专业教材的制定和专业课程的讲授,为少年司法改革与发展培养人才,帮助培训少年司法专业人员。
  同时,信息是决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少年违法犯罪与少年司法的信息工程建设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当今世界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各项工作的科学运行都越来越离不开系统而全面的信息支撑。网络信息资源举足轻重。就美国少年司法的当代经验而言,其相关网站及信息库的建设已经到达了相当完备的水平,其中的海量信息为研究探索、管理控制与科学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我国欲通过改革来全面提高少年司法的水准,信息建设必不可少,美国经验大可借鉴。
  (四)以人为本——专业队伍与职业社团建设
  人的因素是社会建设的核心因素,也是成就一切有可能实现的社会功业的决定性因素。就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改革而言,再适当的机构组织、再优良的法律体系、再先进的理论思想以及再明智的决策方案,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来予以担当职能、理解把握、投入奉献和贯彻执行,一切都可能大打折扣,甚至落空。我国当前少年司法改革中的人的因素,即少年司法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问题。少年司法专业人员的优劣程度直接决定着少年司法改革以及少年案件办理的实际效果。为有效地配合推进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改革进程,参考美国经验,笔者初步建议,这方面的工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开展:
  1 稳定专业队伍。我国少年司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少年司法专业工作人员,但在这个改革发展的年代里,如果我国少年司法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现有的专业人员会逐步流失,因而只能通过改革促发展,从而稳定现有的专业队伍。上文提及,少年司法机构的改革升级就可以起到蓄积人才、稳定现有专业队伍的重要作用。
  2 培育理论研究人员。关于少年司法,我国有一些专业理论研究人员,但为数甚少。而如果要推进我国少年司法的改革发展,不加强这方面理论研究人员的培育和提升,恐怕也是不行的。为此,可以通过加大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的投入、发展培育少年司法理论研究机构、建立系统的少年司法网络信息库、增加少年司法实践部门与理论部门的联合研究课题等方法,促进少年司法专业理论人员队伍的发展壮大。
  3 加强专业培训。加强少年司法专业人员培训的首当其冲的工作,即编制系统、专业的培训教材。之后,其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予以开展:其一,在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中逐步开展少年司法的专业课程教育,其中包括本科课程、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等。对此,可以考虑先从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实力雄厚且有相关专业研究与教学基础的知名政法院校或法学院开始,逐步为我国少年司法培养后备人才。其二,对现有的少年司法实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少年司法专业培训。对此,可以考虑委托上述的政法院校或法学院予以培训;同时也可以考虑与下文所论的少年司法职业社团的培训相结合。
  4 建设职业社团及领导机构。就美国经验而言,联邦及许多州以立法形式或民间自发方式建立起了少年司法的职业社团组织,负责相关的培训、交流和发展研究,如全美少年及家庭法院法官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ofJuvenile and Family Court Judges)(NCJFCJ)。这些职业社团在少年司法的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以及改革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美国联邦及许多州还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少年司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少年司法的业务指导、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协调管理以及决策建议等方面的工作,如美国联邦司法部的少年司法与少年越轨预防处(Office of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OJJDP)。这些职业社团和领导机构往往有较多的协调与合作,如全美少年司法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Justice)(NCJJ)——NCJFCJ的研究部門,其全美少年司法信息的网络就是由OJJDP提供资助而建立起来的。其中的海量丰富、系统详尽的信息资源,毫无疑问,对其少年司法发展的积极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另外,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少年司法改革决策人员也迫切需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并与相关理论工作者加强沟通,以形成更为先进、更为明智的决策。对于少年司法改革——这样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而言,这显得尤为重要。
  (五)后勤保障——经济基础是必不可少
  所有上述的少年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都需要适当的经济支持或后勤保障。这在粗放型的社会经济发展地区中常常会成为最大的问题。因而,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经济发达地区(即业已进入集约型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首先开始上述的少年司法改革工作试点。这些地区可能有更多的富余财力来推进这方面的改革工作。对于这些有条件的社会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决策者需要清楚意识到的是,少年司法的改革工作有着丰厚的可期待价值,其中包括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其基本理由可一言蔽之,即这是少年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战略价值决定的。如果这些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决策者做出相应的决策,那么,单列的财政预算和经费投入恐怕是完全有必要的。毕竟,经济资源的适当投入与切实保障是任何方面的社会发展与改革所必不可少的,少年司法的改革工作也不可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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