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鲁边区统战工作实践与启示

来源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antanghao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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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较早开展活动的地区之一.其战略位置险要,敌我态势复杂多变,给统战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冀鲁边区根据党中央和北方局的统战精神和部署,结合冀鲁边实际,采取了有原则、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统战策略,成功地对会匪武装、地主士绅、国民党军及日伪军进行了改造、合作和斗争,不仅为夺取山东和全国的抗战胜利贡献了力量,也为党在新时代更好开展统战工作积累了历史经验.研究冀鲁边区统战实践,总结历史经验,对于我们做好新时代统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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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应从其有无监督管理职责、有无具体履职手段和是否穷尽履职手段三个方面来审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同于普通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的对外管理职责,而监督管理职责既包括对外管理职责,也包括对内监督职责等.行政机关的履职手段既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令纠正违法、征收税费等执法性措施,也包括检查报告、转交、代为修复等事实性手段.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重点从其主观上是否有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穷尽法律法规授权
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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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治理是算法时代的核心议题.然而,当下算法治理的实效不彰,算法治理的理论亦分歧重重.鉴古而知今,20世纪60年代以降的算法治理史不但展现了丰富的制度实践,也为我国算法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深邃洞见.聚焦于关键场景算法透明公平的“法律”、趋于共识的算法伦理“规范”和迈向算法可解释的“代码”,贯穿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算法治理进程.政府(法律)、社会(规范)、市场(代码)的耦合,以及工具性/自主性算法和高/低风险算法的类型化,共同塑造了理一分殊的“模块化”算法治理体系,为分类分级的算法治理奠定了稳固的理论之基.
在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赔偿制度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情形、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等,使得监察赔偿制度具有了可操作性,要依据体系解释的方式对这些规则予以适用.但现行监察赔偿规则相对于实践需求还存在制度供应不足.为实现规范和制约监察权的目标,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监察赔偿的具体赔偿内容、程序、救济途径等.监察赔偿属于独立的国家赔偿类型,在监察法律体系中确定与监察体制相对应的监察赔偿规则,同时对《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修改:确立监察赔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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