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农业经济问题》1985年第9期发表的《也谈土地有偿转包》、1986年第5期《土地有偿转包中不存在经营权的“补偿”——与赵军翔同志商榷》,1986年第11期《试谈两篇文章的得与失——与赵军翔、李录堂二同志商榷》等文章,觉得对土地有偿转包问题有继续探讨之必要,下面谈点个人的看法:土地有偿转包的“偿”的实质是什么?农民直接将这种有偿转包称为“租地”。我认为,“偿”的实质是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