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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价值已是显而易见,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仍然处于无章可循,程序混乱的局面。因此,在理论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梳理,在程序上对具体适用加以探讨变得十分必要,本文即围绕客观预备之诉的界定、一审与二审的实践等若干问题展开讨论,以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