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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获得举债权。然而《预算法》中却明确规定地方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而此前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一举措是否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已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因此,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地方债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是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需具备的条件。经过实证角度的对比分析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我国地方公债体系仍不完善,对此提出了相关可行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