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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0B合同下,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1"(买方)和"托运人2"(卖方)的情形.那么,谁有权取得提单?依据国际惯例以及提单的功能,FOB合同下的卖方(托运人2)应有权取得提单,其取得提单的权利是由其地位的法定性决定的.当务之急,是对我国《海商法》42条加以修改,以明确两种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